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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协议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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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协议书Word格式.docx

1、甲方对乙方每月用电量、水量按本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方式指定专人进行抄表统计,乙方给予积极协助,双方共同确认。

2、乙方应保护好水表、电表等设施不至于损坏、失窃,如保护不善,乙方应承担损失和修理费用。

3、乙方不得擅自拆卸、迁移、改动水电表,以影响水表、电表正常计量,否则视为盗水、盗电之行为。

4、乙方必须按时支付水费、电费,如不支付,经甲方催款后仍逾期不交者,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停止对乙方供水供电,并追缴欠款及加收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5、甲方发现乙方用电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电设施损害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乙方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中断供电。

6、乙方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转供电、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范围外供水、供电或在甲方电网、水网上私自接线、按管。

7、乙方如跨越计量表用水,或用其他方法致使计量表不准的行为,甲方有权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停止供水。

8、乙方的供水管线由于管理不善,跑、冒、滴、漏损坏严重时,甲方有权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停止供水。

9、甲方有权根据水资源供应情况,采取必要的限量措施或停止供水。

10、由于甲方规划调整致使无法向乙方供水供电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日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_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

_______负责人(签字):

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电协议书篇2

转供电方(下称甲方):

被转供方(下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

为明确甲方、乙方在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安全、合理的转供电和用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用电地址和用电容量。

用电地址:

1.用电容量:

根据乙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双方确认,乙方的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千伏安(千瓦)。

2.转供电方式、期限。

2.1甲方同意从其所有的配电房出线的伏线路柜向乙方受电装置供电。

2.2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乙方安全生产的影响,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用电或非用电保安措施。

2.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转供电力。

2.4转供电的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3转供电质量

3.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

3.2乙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

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或甲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4用电计量

4.1甲方按规定在其配电房输出柜向乙方的输出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乙方计算电费的凭证;

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4.2用电计算方式采用计算;

用电计量装置设在配电房;

4.3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各被转供方负担。

每月增加损耗电量应分摊到各被转供方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5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5.1甲方根据供电公司收取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

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甲方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乙方收取电费。

乙方应根据供电公司相关规定按每千瓦预交一百元电费预交费。

甲方每月提供用电清单从预交电费中扣除提供当月发票。

预交电费不足时通知乙方提前预交电费(最低预交一个月电费)。

如果申请停止供电将退余款。

5.3抄表日期为每月日,遇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提前或滞后1-2天,抄表主要采用人工现场抄表。

如有需要,乙方应予以配合。

乙方应在抄表日后10日内将电费以现金形式交予甲方。

5.4经双方协商一致,被转供方同意按下述方式结算电费:

5.4.1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预交电费保证金¥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协议终止后,双方结清费用后退给乙方。

5.4.2协议期内,因电力部门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电价及相关收费项目随之相应调整

6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6.1从乙方T接点以上架空线路及设施属甲方资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

2、从乙方T接点出线侧以上架空线路及设施属乙方资产,由乙方负责维护和管理。

6.2甲方、乙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在运行、检修、停电操作时,双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6.3如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维修。

7违约责任

7.1甲方在满足本单位用电有富余的情况下向乙方进行转供电,若甲方电量无富余无能力向乙方转供,甲方通知乙方后有权向乙方停止供电。

7.2乙方未能按时付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计收电费滞纳违约金。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缴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百分之一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超过20日,经甲方催缴,乙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有权停止部分或全部转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7.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乙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予以解决。

7.4乙方不得同甲方转供电工作人员有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7.5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对外停电并给其和其他被转供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甲方及其它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8安全责任

8.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拆供电线路、改增容增负荷,不得改变用电用途,不得有窃电行为或私自转供电。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处乙方1至5仟元的罚款,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8.2为保证安全供电,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设施故障,甲方有权先停止供电,待乙方排除隐患清除故障后,甲方检查合格予以恢复供电。

8.3乙方应结合季节性特点进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威协人身安全、影响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等的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测维护工作。

8.4停送电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8.5安全责任以产权范围划分,乙方产权范围中发生的一切设备事故、人身安全事故、其他责任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及费用。

8.6乙方因用电管理不善及超协议增容或增加用电负荷,造成甲方供电线路、设备及供电网所带用户电器设备损坏及其他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7乙方对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报经甲方同意后,交有校验资格的单位校验或者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确属计量装置计量误差的,可剔除误差后结算当月电费。

9责任免除

9.1、因不可抗力因素至使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相互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9.2甲方因排除险情、设备检修、执行电力部门有关指令等,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法

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本协议终止。

11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1.1本协议为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如与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11.2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期至年月日止。

11.3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定》第九十四条办理。

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11.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5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转供方:

(签名盖章)被转供方:

(签名盖章)

签约人:

(签名盖章)签约人:

(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供电协议书篇3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等电力法规的规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从号高压杆或从线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分界点:

高压供电在线号高压杆高压计量箱进线T接点处;

低压供电在变台具体接线方式及分界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二、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电双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供用电双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

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

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1、供电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用电方提供合格的电源,因特殊情况须停电一小时以上者,应提前通知乙方。

2、用电方对其所有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好防触电措施,及时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3、供电方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4、用电方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地一线”方式用电。

5、用电方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6、用电方严禁拾取断落的电力导线;

发现电线松弛对地安全距离不够或断落时,任何人不得靠近,要远离导线危险点、断落点8米,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报告电工处理;

以免扩大事故范围。

7、用电方应及时对可能危及受电线路廊道的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

8、用电方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

用电方未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私自解除已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及擅自调整漏电保护器整定值,而引起的事故责任由用电方负责。

9、用电方漏电保护器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运行中遇有异常现象应找供电方电工处理。

四、用电收费管理

1、供电方应收电费以月为基期,以供电总表度数总量分类计算收取,商业和居民用电量按各占50%的比例计算。

2、各住户的分类统计和电费的收取管理由用电方负责,其收费按住户分类和进户表用电量分商业和居民用电两个标准加电损分摊计算收取。

3、用电方应按供电方出具的收费发票按约定时限一次性足额交清应交电费。

五、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电气设备带病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中止供电。

2、供电方应对用电方电气设备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用电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3、用电方临时用电应事先向供电方书面申请,电力设备安装、临时用电所需电线、插头、插座、开关应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

临时用电期间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4、用电方私拉乱接、违章用电,由此造成的触电事故;

用电方必须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用电方未执行本协议或管理不到位,给供电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6、供电方对供电设施维修不及时给用电方或社会带来人生、设备损害,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相关条款追究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用电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

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2、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后,如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

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壹式贰份。

供电方、用电方各执壹份。

6、本协议附件:

供用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

(签章)用电方:

(签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供电协议书篇4

供电单位:

(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

(以下简称用电方)

单位名称:

授权代理人: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方、用电方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限期

1.受电地点:

S214线改建工程A3标砼搅拌站

2.受电电压:

220/380伏

3.限期:

2年。

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与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用户进线侧开关上闸嘴处(附图)。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

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电度计量及电费

1.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按表计量。

2.收费标准:

按元/度计,任何情况下均不做调整。

3.供电前交用电押金2万元。

4.电费结算:

每月1日由供电人、用电人共同抄表并签字认可,用电人按月交付电费。

5.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四、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本协议约定执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五、其他

本协议书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

协议书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书副本一式四份,供电人执三份,用电人执一份。

(公章)用电方:

(公章)

法人代表:

(盖章)法人代表: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供电协议书篇5

星园市场经营管理部

为明确供电方、用电方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

星园临时市场

伏特

3.受电最大容量:

地下总容量;

地上总容量。

1.经供电方与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用户进线侧开关上闸嘴处。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

4.供电方与用电方签订本协议后,电箱(变压器)在使用过程中,由供电方负责维护与保修。

供电期间,若供电方出现不能给用电方正常供电,给用电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1.收费标准:

用电方按1.4元/度的单价给供电方交纳电费,用电方按实际所用的电度度数缴纳电费。

2.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按欠费部分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逾期5天即10日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人可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自行限电,必要时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五、协议效力

1.星园临时市场开始筹建至星园临时市场撤场为止。

2.本协议书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

3.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

(公章)

供电协议书篇6

1、甲方根据乙方的.生活需要,在电力系统、水压水源正常状况下,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供电、供水。

用水、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乙方实际用水、电量,以此作为计算乙方水、电费的依据。

1、甲方对乙方每月用电量、水量按本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方式指定专人进行抄表统计,乙方给予积极协助,双方共同确认。

4、乙方必须按时支付水费、电费,如不支付经甲方催款后仍逾期不交者,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停止对乙方供水供电,并追缴欠款及加收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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