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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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群众科技知识普及及活动组织、指导
从事科普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工作指导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
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其中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5条申报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5年。
2.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2年。
3.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在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副研究馆员资格。
(二)研究馆员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第七条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成果要求
按本评价条件所附的《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成果量化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的。
第八条 直接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可突破第六条规定,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具有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可突破第六条规定,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一)本专业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
(三)主持完成(创作)的学术、专业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最高等次奖项;
(四)“群文拔尖人才”、“文化厅优秀专家”、省“151”人才、“四个一批”、“五个一批”、“万人计划”、“群文之星”等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项目称号获得者。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专业考试要求:
须通过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
(二)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参加相应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的学时。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
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九条 转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需转评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相对应的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
转评后聘任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建立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成果条件量化评价标准,申报人员须根据所列内容,如实填报实际情况,并逐项进行自评打分。
第十一条专业审议组通过材料审核、论文盲审、业绩成果鉴定等,对申报人员的自评打分进行复核评分,并提出审核意见。
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提供的评分情况及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予以通过。
第十二条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所取得,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年”均为周年,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二)条件中“核心期刊”,指当期《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列的期刊。
(三)条件中的“市”指设区市。
(四)条件中所指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项目包含省委宣传部、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等单位以及省部级以上单位推行的具有重要影响力且与申报专业有关的人才项目。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
1.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能
力、业绩成果量化评分标准
2.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
能力、业绩成果量化评分实施细则
附件1
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
技术能力、业绩成果量化评价标准
评价
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
四级指标
最高分值
计分说明
一、专业技术基础(20分)
1.学历、学位(7分)
博士研究生
(博士学位)
6
按最高学历和学位计分
硕士研究生
(硕士学位)
4
专业对口
1
所获学历为艺术类、中国语言文学类、新闻传播类、教育学类等门类中的专业
2.继续教育(3分)
近5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3
近5年继续教育每年超过90学时的,每6个学时得0.4分。
3.资历(10分)
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年限
5
每年0.2分,最高5分(从事其它专业工作年份不计)
聘任现职年限
每年0.5分,最高5分。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35分)
4.工作评比、考核(8分)
获省(部)级以上先进表彰
行业性综合先进
8
仅限以个人名义获得的表彰,取最高分值项1次。
单项性工作先进
市(厅)级先进表彰
县(处)级先进表彰
年度考核
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的,每次计1分。
5.组织活动(18分)
主办省(部)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
大型
主持
16
取最高分值项3次
主要
参与
一般
主办市(厅)级群众文化活动
主办县(处)级群众文化活动
2
乡科级主办
6.培训、授课
(10分)
市(厅)级以上
1.每次不少于2课时,不足2课时按60%计分。
2.取最高分值项3次。
3.培训级别按主办单位级别确认。
县(处)级
乡(科)级
1.5
三、学术成果(20分)
7.专业论文发表(12分)
专业论文发表(8分)
核心期刊发表
取最高分值项3次。
国家级公开刊物发表
省级公开刊物发表
省级内刊、论文集发表
0.5
代表性论文评审(4分)
优秀
作者提供1篇代表性论文,由专业审议组专家评定等次。
良好
8.专业著作出版(6分)
专业理论、专业工作指导性著作出版
1.取最高分值项2次。
2.著述排名为第二的,按40%计分。
编篡专业理论、专业工作知识性、指导性文集出版
主编或执行主编
副主编或执行副主编
9.课题研究成果(10分)
省(部)级
10
1.取最高分值项3次。
2.课题负责人(或第一执笔人)全额计,排名第二的按40%计,排名第三的按20%计。
市(厅)级
四、专业成果(25分)
10.文艺作品、科普读物发表、入展(12分)
国家级公开刊物
2.一次成组发表4件以上作品按2件(次)计分。
作品(作品集)出版
省级公开刊物
国家级入展
省(部)级入展
11.获奖(文艺作品、科普读物、论文、专著及文艺表演、专业技能比赛等)(18分)
国家级
18
2.第二作者按40%计分。
3.综合性作品(如演艺节目),其主创者(获奖证书列名)全额计分,第二作者按40%计分。
4.奖证所列辅导者,按相应作品得分的60%计分。
第一等次
第二等次
12
第三等次
12.非遗保护(6分)
主持(为主收集、整理资料并撰稿)申报非遗项目获国家级
2.项目主持人须有县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证明和其他佐证材料。
主持申报非遗项目获省级
主持申报非遗项目获市级
附件2
技术能力、业绩成果条件量化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分工作,根据《浙江省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能力、业绩成果条件量化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评分表在实际应用时,将增加若干内容栏,如“条件符合情况”、“自评分”、“条件复审情况”、“复审评分”等,前两栏由申报人填报,后两栏由专业审议组经审核后填写,其中“复审评分”的结果为申报人的最终得分。
第三条评分表评价总指标设定最高得分为100分,每项总指标都限定了最高得分,如所属一级指标的累计得分超过限定分,按限定分计。
同样,每项一级指标也限定了最高得分,如所属以下各级指标的累计得分超过限定分,也按限定分计。
第四条评分表一级指标中第五项“组织活动”,是指策划、组织、实施文化艺术、科学普及等展示性、比赛性活动,包括文艺创作、演出、艺术作品展览、科普实践、科普性作品制品展览等。
其中“省(部)级以上主办”的“省部级”,是指中央及国家省部级机关、全国性团体(国务院批准不登记或免于在民政部登记的21个全国性团体,下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政府;
“市(厅)级”是指中央及国家省部级机关所属部门、省属厅级部门、厅级全省性团体、设区市政府;
“县(处)级”及以下按此类推。
其中“大型”、“一般”表示的是活动的规模。
“大型”活动是指参加现场演出、实践的人数在600人以上,或现场展出作品、制品在300件以上、作者不少于80人的活动。
其中“主持”是指担任相关活动的总体主要负责人,如总策划、总监制、总导演、艺术总监、执行总导演等;
“主要参与”是指担任相关活动的总体负责人副职,下属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从属于活动总体的分支性、局部性活动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等。
组织活动的主办单位如联合署名的,按其中级别最低的单位确定活动主办的级次。
第五条评分表一级指标中第七项“专业论文发表”,其中“核心期刊”,指由《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当期中所列的期刊;
“公开刊物”指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期刊。
其中“国家级”是指由中央及国家省部级机关、各民主党派、全国性团体和本科院校主办的报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期刊等。
“省级”是指由省属厅级部门、全省性团体主办的报刊,以及由各职业技术学院主办的学报(刊)等。
第六条评分表一级指标中第十一项“获奖(文艺作品、科普读物、论文、专著及文艺表演、专业技能比赛等)”,“国家级”是指中宣部《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宣发[2015]34号)所公布的奖项。
“省部级”指由中央及国家省部级机关、全国性团体、省政府颁发的奖项。
“市(厅)级”指由中央及国家省部级机关所属部门、省属厅级部门、厅级全省性团体、设区市政府颁发的奖项。
“县(处)级”按此类推。
第七条评分表一级指标中第十项“文艺作品、科普读物发表、入展”,其中的“国家级入展”的“国家级”,同于第六条所述“国家级”的相关展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