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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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Abstract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的历史变迁
1.1企业所得税的意义
1.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历史变迁
1.3两税合并的社会舆论
第二章两税合并的前提条件和时机分析
2.1两税合并的前提条件
2.2两税合并的时机分析
第三章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3.1两税合并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3.2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第四章两税合并对利用外资不利影响的对策
4.1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4.2开放投资领域
4.3减免费用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的历史变迁
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
企业所得税调节的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是我国经济分配制度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处理其他分配关系的前提和基础。
它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财政收入作用。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第二大主体税种,对组织国家税收收入作用非常重要。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作为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之一收入也取得了较快的增长
2.宏观调控作用。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最主要的税种,有减免税降低税率、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减计收入等众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工具。
在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同时,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1.21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历史变迁
1978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经济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原有的单一税收制度因税种过少,难以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形势,也不利于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而税收征税范围过小、税负不公平、集体商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负偏重,不利于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
为适应经济情况的变化,我国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
在企业所得税上,通过两步“利改税”所确立的国营企业所得税,突破了对国营企业不征收所得税的禁区,迈出了改革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的重要一步:
1983年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即把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及税率缴纳税金。
第一步利改税的主要内容包括:
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
1984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就是将国营企业原来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按11个税种向国家缴纳税收。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对国营企业全面征收所得税,并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5年4月,为统一不同行业集体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同时适应国民经济新的发展形势,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把集体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集体企业实行10%—55%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1988年4月,《宪法》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
为了引导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88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实行35%的比例税率。
不过,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按不同经济性质分别设立税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不适应经济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按不同经济性质分设税种,税率不一、优惠各异,造成税负不公平,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
名义税率高,实际税负低。
例如:
国营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55%,但由于实行税前还贷和承包制,再加上各种减免税优惠,企业的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差距很大,影响所得税功能的发挥。
税利不分,企业负担重。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缴纳所得税,调节税,税后还要上缴“两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等,企业总体负担偏重,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不规范。
税率过高使企业难以承受,于是出现了名目繁多的优惠政策或其他变通做法,使国家财政难以承担,不得不再通过开征“两金”从企业拿回一部分,地方政府也以各种名义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等,这些都扭曲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
承包制“包”了所得税,既否定了税法的刚性原则,也使税收的调节功能丧失,造成税利不分,税收软化,所得税收入逐年下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年、1994年我国的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其中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成为其中重要一环。
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做法,合并了原来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所得税税种,从税种、税率、税前列支标准,以及征税方式等方面,统一并规范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33%的基本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的企业实行27%和18%的优惠税率。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完成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1.2.2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历史变迁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1993年12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资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1991年6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在1980~1991年长达11年的过程中完善起来的:
国务院1980年9月1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1980年12月1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国务院1981年12月1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1982年2月2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9月2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财政部1983年9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务院1991年6月3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两税分离经过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才逐渐的完善,同样我们现在的两税合并也经过了相当一段时间的酝酿:
2004年12月7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宣布,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是2005年的税制改革4大工作重点之一,一场围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辩论随即展开。
2005年1月6日,54家在华跨国公司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一份报告,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
2005年1月16日,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上,中国财政部常务副部长楼继伟解释了两税合一草案的主要内容。
2006年3月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政协提案组将《关于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提案》列为本次政协会的一号提案。
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交两会,两税合并已成定局,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3两税合并的社会舆论
由于两税合并提高了对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舆论界很多人士人为实行两税合并会影响外商投资在中国的积极性,甚至会引起一部分外商撤资另作他投。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两税合并”后,由于企业整体税负会降低,政府税收可能会暂时减少,增长趋势会暂时放缓,粗略计算,大约一年减少几百亿元。
但是两年过去了,这些质疑和否决都过去了,两税合并给中国经济带来的是不一样的欣欣向荣!
我们所处的经济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是两税合并最大的一个前提经济背景的变化:
从全球的角度讲,冷战结束,苏联解体,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抗衡的时代造就已经结束,看一下我国,经过二十几年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懈努力,也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开始全面融入世界经济,入世绝不仅仅是一个产业概念,而首先是一个体制概念。
入世就意味着自己主动网入市场经济的统一运行平台,承认市场规则是各成员国经济联系的基本规则。
但是一方面我国的经济制度改革还没有真正涉及到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内在基础——产权,另一方面我们的外在环境离一个市场经济运行所需的外在公平环境还有很大距离,我认为从政府方面来说,主要是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
所以说我们是带着缺陷入世,入世后深入进行市场经济改革就显的更为迫切,不可回避。
这就对我们的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保障和规范政府参与市场经济的经济法包括税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两税合并”的时机早已成熟。
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税收应与国际接轨,所谓接轨一方面指按照国际标准来拟定,另外就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应当统一。
如果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就会形成对内资企业的“税收歧视”,这很不公平。
在当时外资企业50万家左右,内资企业约3300万家,内资企业的税赋都比较重。
因而,进行税改势在必行。
2006年是我国税收和财政增长比较快的一个时期,税收增长速度将超过25%,06年全年税收3万亿元,在07有更是达到3.8万亿元。
这样的大背景为“两税合并”提供了绝佳的时机。
此外,经过多年的研磨,我们已经寻找到了一套可行的解决“两税合并”过程中矛盾和问题的办法。
首先,降低了所得说率。
原适用33%税率的企业,由于税率下调,税负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其税后利润和可分配的利润将会显著提升,这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积累能力,从而刺激投资,刺激扩大再生产。
而且新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对我国的投资需求必将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
其次,新企业所得税在总结十多年来原税法优惠效果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把从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项目以及企业优惠为主,以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以间接优惠为主,以结果优惠为主转变为以过程优惠为主的新税收体系。
新企业所得税法构建的税收优惠体系,将有利于激发企业发展的活力,引导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由区域选择向产业、项目选择转变,可以避免区域间税收优惠差异导致的无序竞争,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特别是对创业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资源综合利用、购买专用设备、安置残疾人就业等的优惠,将有利于推动企业行为的合理化,促进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原税法相比,其对内资企业的利好尤其明显:
一是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定。
克服了当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时,超过的部分应作为应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而使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得到补偿,这也真正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收益或所得征税的原则。
二是对公益性捐赠的计算,依据由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税前扣除的比例由3%提高到12%,有利于鼓励企业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上述两方面都将直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是降低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最后,两税的合并为内资企业创造出了一个公平的环境。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两税合并”标志着我国在建设公平非歧视的开放型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法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方面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外资企业各种“超国民待遇”向国民待遇的回归,成为了此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促进了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也为内资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两税合并”改革消除了对内资企业的人为歧视,有利于扭转内外资企业竞争中内资企业不利的竞争地位。
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使各类企业在税负公平的条件下平等竞争,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科学发展观。
从长期来看,为各类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必将促进税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长久的推动力。
3.2.1引进外资影响
一直以来,人们普遍担心的问题是,提高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会不会影响外商在华投资的积极性?
这个担心其实是多余的,原因有三:
首先,关于合并内外资所得税法的呼声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外商对所得税调高已经有了心理预期和充分的准备,而且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给予外资企业五年的过渡期,所以外资企业完全有时间做好税率调高的准备。
其次,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就有外国学者对一个国家吸引外资的因素做过调查研究,研究显示,劳动力成本是一个国家吸引外资的最重要因素,而税率则被置于相对次要的位置,从目前来看,我国劳动力成本低廉的现状在短期内不会改变,而且我国市场的潜力非常大,所以中国对外资仍然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第三,由于国际上普遍采用抵免制来避免双重征税,即如果资本输入国的所得税率低于资本输出国的所得税率,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纳税后,还必须按两国的税率差额向资本输出国纳税,我国目前25%的所得税率,与世界各地特别是我国周边国家相比,还是适中偏低的,所以它并不会影响外商的投资积极性。
从积极的方面看,外商投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促进外商投资结构的优化,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
目前,仍有部分地区不考虑资金效应、社会效应和生态效应,将单纯地引进外资的数量视为政绩的表现,盲目引资。
新法的实行将有助于改善这一状况。
首先,根据测算的结果,由于税负提高,税改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平均净利润报酬率将有所下降,这势必使一些技术含量和资金附加值都较低的外资企业因为无利可图而退出原投资领域;
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行业性和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外资向高新技术企业和资金附加值较高的行业流入,提高引资的质量;
再次,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基本一致,通过“假外资”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将大大减少,这对“假外资”的涌现起到很好的遏制作用。
3.2.2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新的企业所得税将对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产生显著的影响。
新税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能很好的促进产业技术进步。
前面已经提到过,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新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同时,新的税法还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这一点,显然有助于我国的产业技术进步。
就外资对华技术转让来说,企业所得税征收上的减免无疑会鼓励外资企业将新技术带进中国,这在国家层面上促进我国内企业与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交流,加快了我国产业技术升级的步伐。
并且,就国内企业之间而言在技术转让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也会激励产业内部的技术扩散,产生溢出效应。
另外,对外资企业税率的调高,也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在吸引高水平外资的同时,淘汰一部分低水平外资。
各产业中外资利用水平的提高,必然在该产业内起到带头作用,从而拉动产业发展。
低质量外资的流失,同样也能提升我国产业分工水平,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
新税法增加了关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该政策的实施有利于经济模式从粗放型向低消耗、高产出的集约型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同时,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新优惠政策与我国目前产业政策的调整方向相吻合,通过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能源产业的税收优惠,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行业的影响。
3.2.3外资投资质量的影响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利用外资的
政策也应与时俱进。
从最初的注重外资引进规模,转变为“既要扩大利用外资规
模,更要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更好地发挥外资的作用”
两税合并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
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