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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权责统一。

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7.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12.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13.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4.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

16.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

17.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八、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4.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

九、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30.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二、大力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五)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

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

(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十五)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五、严格行政执法

(十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

(多选)

(二十三)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多选)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7.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8.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讲解:

法制机构即指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其主要作用有两个:

行政复议;

立法(地方规章)。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4.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申请人

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原告)。

第二节 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两个以上机构联合执法。

  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

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为了便民原则,复议免费,并且可以口头申请;

到法院提起诉讼则是动用了司法资源,需要交费,并且必须书面申请。

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进行诉讼;

反之则不行。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第五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只能维持或降低。

第五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依据和事项,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执法文书格式制度。

国家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无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或者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

(不允许)

两类人;

两种责任。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及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并作为年终政府机关目标责任制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可以暂扣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

  

(二)情节严重,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和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应当立即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的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下列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 对个人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对单位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0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个人1000、个体工商户2000、企业10000以上:

开听证会,但是不必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在6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和其他人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收缴或者提请行政执法证件颁发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顺序固定,三公在中间。

  第六条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

  典型案例由省、市、县政府定期统一发布,

第四章 行政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所属有关工作部门、市、县政府应当创新行政审批机制,通过“一站式”审批、电子政务等方式,推行行政审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招标、拍卖、考试、考核等审批方式办理。

第六章 行政强制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内容的行政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当事人金钱给付的数额。

第七章 行政检查

  第三十九条 由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对同一单位实施的一般性行政检查,由一个工作部门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第九章 行政给付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给付,包括救助、援助、补助、扶贫、优待、抚恤等。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第二章 主体

第三节 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讲解:

对于“任何人、任何环节”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回避。

  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3日内书面决定。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复核决定应当在3日内作出。

第三章 管辖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产生管辖权争议的,报共同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管辖。

共同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指定第三方。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依申请启动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十条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审查。

但是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并通过审批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节 证据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行政执法机关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

第五节 陈述意见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查阅、摘抄相关证据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收费。

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

免费:

听证会、行政复议、格式文本(申请表)。

收费:

营业执照和压膜。

第七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行政执法机关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

  第五十八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八节 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有误写、误算或者其他笔误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更正。

谁错谁改。

第十二节费用

  第七十四条 行政执法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费用以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行政执法机关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凡是执法费用,都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六章执 行

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

  第九十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违法建设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行政执法机关通知当事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二)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当事人承担费用)

  (三)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形成案卷。

(必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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