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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流量分析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三、担保分析是指信用社对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

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是否考虑动用担保是区分好资产(正常、关注类)与不良资产的重要分界线。

因此,必须对抵(质)押品、保证人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抵(质)押品的有效性。

用于担保的抵(质)押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抵(质)押手续是否完备、有效,是否办理了抵(质)押登记并取得相关登记证书。

(二)抵(质)押品价值的估计。

在有市场的情况下,分类人员要按市场价格定值;

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定值。

(三)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的有效性。

抵(质)押品价值经信用社内部评估或信用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信贷人员审核确定符合要求,自该评估报告出具日起一年内有效;

抵(质)押品价值超出一年时间内未经外部评估,如该抵(质)押品价值明显升值可以不再评估,但如抵(质)押品价值下降或者不能确定,需由信贷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重新估计抵(质)押品价值。

四、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在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信用社的信贷管理。

第三章核心定义

第六条信用社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1、正常: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需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章分类标准

第七条信用社应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不同种类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自然人贷款分类标准

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

(一)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和农户保证、抵(质)押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章中第15条矩阵分类。

(二)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按照本章中

第16条矩阵分类。

(三)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四)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分类标准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

此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根据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划分类别。

1、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市区联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县联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其他贷款。

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要参照农户一般贷款,采取矩阵分类方式进行批量初分。

2、大额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1)市区联社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县联社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其他贷款要按照(本章中第十四条)进行初分。

(2)100万元以上自然人其他贷款要按照本章中第九条至十三条分类标准进行初分。

二、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这类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

贴现、表外业务垫款一并参照分类。

(一)微型企事业贷款分类标准微型企业是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按微型企业贷款矩阵(本章中第十四条)进行初分。

(二)其它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标准

其它企事业单位是指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上贷款的企事业单位或有时点超过100万贷款的企事业单位。

按本章中第八至十三条分类标准进行初分。

第八条信用社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

他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初分。

第九条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信用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0、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信用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

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8、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

建、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第十三条信用社已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信用社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

债务,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社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信用社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

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由于上述1-8项原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依

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臵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11、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9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2、信用社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臵债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

1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

(1)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5)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6)5000元以下,经追索二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

(1)债务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

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臵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

债务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

贷款;

(2)债务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臵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3)贷款逾期后,在信用社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臵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十四条微型企业贷款结合企业信用评定等级和逾期时间进行分类,按照下列矩阵进行初分类。

■■贷款档次

信用档级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优秀

贷款未到期;

本金或利

息逾期6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

期61天一90天

期91天一270天

期271天以上

较好

息逾期30天以内

期31天一90天

期91天一180天

期181天以上

一般或未评级

贷款未到期

期91天以内

期91天一120天

期121天以上

第十五条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主要依据核心定义,结合借款人的农户

信用评定等级、担保因素和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其中,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依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评定

1、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优秀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

贷款档次

贷款方式

信用

保证(农户联

保)

抵押

息逾期90天以内

期181天一270天

质押

期181天一360天

期361天以上

2、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较好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本金或利息

逾期30天以内

期31天一90天

保证(农户联保)

逾期60天以内

期61天一90天

逾期90天以内

3、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一般或未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

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期90天以内

逾期30天以内

期31天一90天

逾期60天以内

具备第四章“分类标准”第13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一般

农户贷款划分损失贷款。

第十六条信用卡透支可按照以下标准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

类:

逾期天数

60天以下

61天一90天

91天一180天

181天一360天

分类结果

第十七条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的分类标准

正常类: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90天以内。

次级类:

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

4〜6次;

期91〜180天以内。

逾期181天以上。

项所列情况之一。

第十八条表外业务分类。

信用社在对信用证、承兑、担保

等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该客户近期的表内业务分类情况作

为重要参考依据。

原则上,对该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

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

若该客户表内信贷资产未出现

不良,或该客户尚无表内信贷资产,一般可直接将表外信贷资产

分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第十九条分类结果认定。

对贷款进行初分后,要按照第六章担保分析,做出调整后的结果认定。

第五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分期还款的自然人消费贷款,如果出现拖欠本息的现象,应视作整体贷款违约处理,其首次拖欠本息的时间则为贷款逾期的时间;

在还清前期所有贷款本息后,逾期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如用国债、金融债券、本社存单作为质押且质押率低于90%或交存100%保证金,质押手续合法、完备、有效,当贷款本息逾期未超过90天(含),仍可列入正常类。

第二十二条票据贴现的分类。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虽有合法、有效手续,但超出银行允许范围的贴现,应当列入关注类;

承兑银行经营状况不佳或出现资金流动性困难,贴现手续不完备、有重大缺陷并足以造成不能顺利收款的,应当列入次级类。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存在一定风险,分类时除要重点审查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有效外,还要审查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的还款可能性,分析贴现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严格按照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进行分类。

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项目贷款的分类。

在建工程项目贷款

应综合考虑是否符合贷款条件、项目本身是否按计划执行、现金

流量是否与预测数一致,以及能否保证贷款如期归还等因素评估

贷款的偿还情况。

如出现了不利于偿还的因素,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的贷款,可列入关注类;

受到严重影响的贷款,至少列入次级类。

第二十四条重组类贷款的分类。

重组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对于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应划为次级类;

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债务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结果在半年内原则上不得向上调整,但重组后债务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半年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

第二十五条不良贷款最终被其他关联或非关联企业接收,如

果债务人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其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可以调升至正常或关注类;

否则,至少应被列入次级类。

第二十六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类:

债务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重新办理了信贷手续;

贷款担保有效;

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二十七条基于对债务人清收利息、减息(表外部分)还本、保全资产等目的而实施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二十八条对历史遗留的撤乡并镇、撤村改居中为落实债务的借新还旧原乡镇(村)贷款、乡镇(村)办企业贷款、乡镇(村)办企业改制贷款,能履行还款计划的列入关注类;

不能履行还本付息计划的,至少列入次级类(含)以下。

第二十九条银团(社团)贷款的分类:

对银团(社团)贷款,应重点关注和分析债务人的经营风险,并根据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分类。

银团(社团)贷款的主办行(社)即牵头行(社)在贷款的合同与协议安排方面负有管理的责任,如合同与协议条款的约定本身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偿还,该类贷款应至少列入关注类。

社团贷款的风险类别由主办社认定。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未经正常贷款审批程序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已划分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

违规信贷资产主要包括:

对关系人发放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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