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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干部作风不正。

违反科学发展观瞎指挥,造成重大损失,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作风霸道,独断专行,铺张浪费,败坏党风。

三是损害群众利益。

在看病贵、上学难、征地损农、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

同时,在反腐败工作还存在诸多不利因素。

在国际上,尽管和平、合作、发展是主导,但敌对分化、西化分子利用国内腐败问题大做文章,夸大其词,蛊惑人心,动摇干部群众对党领导反腐斗争的信心和对社会主义制度与党领导的信心。

在国内,由于体制、机制的变化,加上社会文化、观念、习俗的发展,都对反腐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

同时,当今腐败问题也出现了新动向和新特点。

一是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占经济类案件总数的30%以上,而且产业链长。

二是企业改制渐曝“陈年旧帐”。

三是基层腐败“愈演愈烈”。

大多数为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会计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等案件。

四是曲线敛财“花样翻新”。

有的纵容、默许配偶、子女、情妇收取钱物,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为他人谋利;

有的通过同事、朋友等第三者牵线搭桥收受钱物;

有的由亲属、亲友等参与经营生意、入股等获利,间接获取财物;

有的安排打麻将、玩扑克时故意输给受贿人;

有的以低价购买、借用、不过户等方式收受住房、小汽车;

有的以共同投资买彩票、股票为名,收受钱物等。

五是贪财好色“如影随形”。

腐败和道德犹如一对孪生兄弟,腐败问题的发生往往伴随道德问题的出现,色促官贪,贪财养色。

尽管一些部门一些行业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党员干部腐败行为屡屡发生,特别是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犯罪令人触目惊心,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形象、干部队伍的形象,严重削弱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动摇了党的群众基础。

但总体来说,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主体是好的。

贪污腐败、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毕竟占少数,尽管出现了王怀忠、郑晓萸、陈良宇等腐败分子,但却涌现出郑培民、任长霞、王瑛、张云泉、陈燕萍等一大批先锋楷模,值得我们去崇敬,去学习。

我们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特别是米凤君、陈少勇、黄松有、王华元、郑少东、许宗衡、李堂堂、黄瑶等一批高级官员的相继落马,让人们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感受到我们党整肃队伍、纯洁自身肌体的信心和力量。

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么多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表明了现有的反腐倡廉制度还不健全,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

一是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有些问题存在已久,但解决问题的制度没有及时建立,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二是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

三是一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四是不少制度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存在着重制定、轻执行现象。

正因为如此,中央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1997年3月颁布)基础之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了《廉政准则》,成就了又一部高质量、高层次的党内反腐倡廉法规。

(二)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全文分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以及附则,共三章18条,3600多字。

准则是效力等级仅次于党章的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最高的是党章,其次是准则,第三层级是条例,第四层级为规定、办法。

《廉政准则》的总则部分共分三段。

第一段可总结为“四重一基本”,即为“重大政治任务”、“重要保障”、“重要内容”、“重要基础”和“基本要求”,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并赋予其新的内涵,使之与形势发展相适应,阐明了立法的前提、宗旨、指导原则,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具体说,就是“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

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第二段可总结为“五个必须”,即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这“五个必须”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作了全面阐述,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新要求。

第三段讲述的是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主要办法,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作了全面阐述。

总结了近年来开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坚持的方针、原则以及取得的重要经验,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更具统领性、指导性、前瞻性和科学性,逻辑关系更为严密。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

《廉政准则》在这一部分规定了8条,即“8个禁止、52个不准”。

8个禁止即为: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这8个禁止、52个不准,是迄今为止对反腐倡廉经验全面的总结、概括,是关于廉洁从政最充实的规定,也是对腐败现象多发易发点最全面的覆盖。

是我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经验总结,更是一次自我完善,修改、增加了很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强制力和指导性。

(三)廉政准则创新发展之处

现在的这个准则和先前(试行)准则两个版本比较,有以下几个变化和发展。

首先,条目增加,内容有新意。

试行版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中,列有“6个条目”、“30个不准”,转正版则为“8个条目”、“52个不准”,比以前有较大的增加。

其中转正版的“8个条目”中的“第七条”、“第八条”为新增内容,分别是“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仅在这两个条目中就设立了“11个不准”。

同时在前“6个条目”中,试行版是“30个不准”,而转正版则为“41个不准”,增加了“11个不准”。

这些“条目”、“不准”的增加,不是简单的数量增多,而是依据情况变化有着实质性的内容。

比如转正版新增加的“第七条”、“第八条”,就是依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而增加的。

“第七条”的内容是“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这里带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市场经济是近10多年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这个领域的反违规、反腐败的经验逐步得以积累。

转正版及时总结了这些实践经验,形成“5个不准”列入准则,现实针对性很强。

再如“第八条”的内容是“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这是围绕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问题而设立的,这一条在试行版是没有的。

这充分体现了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精神。

这一条目中明确了“6个不准”,对于进一步促进这个领域的反腐倡廉很有意义。

其次,转正版的形成与颁布,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反腐倡廉如同其他工作一样,也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不断有新动态新问题新情况出现。

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我们进行惩治腐败的决心坚定不移,那随着斗争的深入,我们的法规也理所当然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惟此,才能不断遏制违规、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取得更大的成果与成效。

这次《廉政准则》转正版的颁布,正是这种与时俱进精神充分体现的结果。

第三,行为规范更加明确。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作为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头脑里要时刻“有根弦儿”,要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这样才能从好政、服好务。

《廉政准则》从试行版到转正版,从“30个不准”到“52个不准”,在“不可为”方面规定了明确的硬杠杠,这对于严格规范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有着强制性的促进作用。

当然,这些只是制度性的他律,要真正做到反腐倡廉,还需与思想道德的自律有机相结合才能奏效。

但有无这个他律、这个他律是否完备,是大不一样的。

大家都知道,在人民警察队伍里,自从有了“五条禁令”后,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大为提高,受到广大群众的拥戴,这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四)重要意义

 中央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适应了时代发展,是与时俱进的体现,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更是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廉政准则》,不仅是党中央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的“紧箍咒”,更是“安全网”。

一方面,《廉政准则》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紧箍咒”,目的是为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在一年内17名高官的先后“落马”,足以说明我们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由于没有遵守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走上了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道路,这些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犯罪事实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

以前“试行”的《廉政准则》毕竟不是正式的准则,缺乏刚性;

去掉“试行”二字使之“转正”,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我们有理由相信,它“转正”后,能够更加有效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更有效地指导今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成为一部高质量、高层次的党内法规。

可以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实施,是给党员领导干部戴上了“紧箍咒”,只要一道道“咒语”不断念下去,必然会产生威慑、警示作用,从而使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达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目的。

另一方面,给党员领导干部系上了一道道“安全网”。

《廉政准则》共有52个“不准”,犹如52根带电的“高压线”,《廉政准则》就好像是增压器,可以说“危险”与“安全”同在。

谁敢触碰,那就是“死亡线”;

自觉遵守,那就是“安全网”。

从某种意义上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惩处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警示、教育和保护,最大程度地使党员领导干部少违纪违法甚至是不违纪违法。

将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

只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就一定能够保证自己的“安全”。

二、准确把握《廉政准则》内容实质

《廉政准则》实质就是制约权力,出发点在于爱护干部。

《廉政准则》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方面的“禁止”,并详细列出52种“不准”的行为,新增禁止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要求。

纵观全文,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就是要着力解决六个问题。

第一,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权力,权力和职务也必然带来一定的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公众意见集中的问题之一,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对每个领导干部都是重要考验。

对此,《廉政准则》有哪些具体要求和规定呢?

《廉政准则》第一条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规定: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这两条分别就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第二,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怎样理解《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以谋私利问题提出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肩负重要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不但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公务员法》,还要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的特殊规定。

《廉政准则》第二条规定: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坚决杜绝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切实把精力用到履行职责、服务群众上来。

第三,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经济建设是全党的工作中心,也是国家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围绕这个中心和大局开展工作,但搞经济建设要按客观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办事,特别重要的一条,是领导干部不能直接干预和插手具体的市场经济活动。

但是,从近些年暴露出的腐败案件中可见,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插手房地产开发等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并以此谋取私利等违规现象突出,《廉政准则》如何作出规定?

《廉政准则》第七条规定: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我们一方面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切实解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同时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从根本上预防这类问题的发生。

第四,严禁为“身边人”谋取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是公职,权力是公权。

一定要公私分明,坚持用权为公、用权为民,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公权私用。

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等关系密切的“身边人”谋求利益的行为,《廉政准则》有哪些明确的要求?

《廉政准则》第五条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发现他们有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

第五,严禁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出主意、用干部,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对党的事业关系极大。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特别重要的是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

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关键在党员领导干部,怎样把握《廉政准则》的相关规定?

《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留转,严守纪律、胸怀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和群众选择;

另一方面,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正确处理对干部的选拔使用,发扬民主作风,公道正派用人,严格按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为党和人民选好人用好人。

第六,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转变

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和生活作风,对党委和政府形象影响极大。

领导干部作风不是小事,任何时候都绝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在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问题上,《廉政准则》提出了怎样的具体要求?

《廉政准则》第六条规定: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八条规定: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另外,《廉政准则》还对它的事实与监督以及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直机关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八个方面、52种行为说“不”,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稍加分析就可知道,领导干部之所以能够实施52种“不准”行为,其背后无一不是其政治角色所赋予的公共权力在提供基础,其本质就是利用公共权力进行寻租。

腐败不是权力活动的必然产物,但却是权力失去制约的直接结果。

历史已经证明,无政府主义是要不得的,极权主义也是不行的,国家政府必须承担提供公共物品、增进公共利益等重要职责,行使公共权力处理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市场行为。

但是,公共权力必须由具体的公务人员来行使,特别是掌握最为关键的决策权领导干部,而权力本身又天然具有扩张性和腐蚀性,因此,公共权力目标的公益性和其行使的私人性一开始便具有内在的紧张关系。

政治史也一再表明,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廉政准则》的52个“不准”,基本涵盖了领导干部公共权力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权力“异化”现象,其实质就是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防止领导干部滥用权力。

可以说,52个“不准”,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要求,更是其政治生活的从政伦理底线。

近年来,党中央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力度,查处了不少滥用权力、贪污腐化分子,特别是一批高级领导干部的落马,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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