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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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联系方式】:

********

【办理地址】:

国土资源局机关办公楼二楼矿管科

本级权限内新设采矿权登记

【法定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41号令公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国土资发【2012】3号)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资金技术证明

4.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意见

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7.专家意见

8.保证金发票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招拍挂的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1.价款缴纳凭证

4.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5.准备材料发证

本级权限内采矿权转让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42号令公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国土资发【2012】3号)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满5年证明

4.矿权无争议证明

5.使用费发票价款发票及资源补偿费证明6.价款评估备案证明

7.转让合同

8.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集体企业转让需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采矿权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

4.价款评估报告

5.评估备案证明

6.价款发票

7.实测图纸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9.专家意见

10.保证金发票

采矿权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登记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

5.储量核实报告级专家审查意见

6.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7.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意见

9.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

10.专家意见

11.保证金发票

12.价款评估报告

13.评估备案证明

14.价款发票、

采矿权注销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辽国土资发【2012】3号)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3.矿区范围图

4.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5.关闭报告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6.闭坑地质报告

7.关闭矿山报告及资料汇交证明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

5.准备材料网上注销

采矿权换领补证登记

申请材料:

1.采矿权换领

2.补领申请书

3.损坏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刊登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毁失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其他需要提交有关资料

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许可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1】2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有关要求的通知》(丹国土资字【2014】15号)

1.临时用地申请表

2.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3.临时用地协议书

4.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5.用地单位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凭证

6.用地单位支付土地复垦费凭证

7.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8.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9.1:

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幅图

11.涉及使用林地的,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2.涉及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

1.项目用地申请由征转用地管理科受理,经规划科确认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再由征转用地管理科牵头,组织规划科、地籍管理科、耕地保护科、执法监察大队及项目所在地基层分局、所进行现场踏察,并提出踏察意见。

(在项目勘察记录及初审意见表上签署意见)

2.现场踏察后,经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对项目用地进行勘测,4个工作日完成勘测定界图,并将勘测定界图初稿报征转用地管理科审查。

征转用地管理科3个工作日审查同意后出具《项目用地现场勘查联审单》,交规划科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事项。

规划科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联审单转交地籍科,由地籍科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土地权属和地类确认,并将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土地权属地类汇总表签字盖章后转交征转用地管理科审核。

3.由用地单位组织其他有关材料

4.材料齐全后,由征转用地管理科提交局务会研究,形成审批意见。

5.局务会通过后,由征转科在3个工作日内下发用地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局机关办公楼四楼征转科

使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有关要求的通知》(丹国土资字【2014】15号)

1.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乡(镇)国土资源分局(所)用地审查报告

3.乡(镇)人民政府“一书一方案”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乡镇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用地补偿协议

6.住建局出具的规划设计要求

7.勘测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现状图、规划图

联系方式:

使用集体未利用地1公顷以下审批

【法定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有关要求的通知》(丹国土资字【2014】15号)

5.听证告知、送达回证、回证签字薄、占地协议书

6.占地补偿费收据

7.乡镇企业局出具乡镇企业证明

8.住建局出具用地《不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证明》

9.住建局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附项目建设平面图原件

10.项目立项文件原件

11.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

12.勘测技术报告书

13.勘测定界图

14.现状图

15.规划图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地址: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公顷以下审批

农村宅基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审批

1.地籍证明表(乡镇国土所提供);

2.选址意见书(住建部门提供);

3.村民会议记录、建房公示(所在村提供);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5.建房呈报表(乡镇国土所提供);

6.符合建房条件证明(所在村提供)。

1.建房户提出申请

2.村委会审查建房资格

3.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公示

4.住建部门出具建房选址意见

5.乡镇国土资源分局(所)现场踏勘审查,并填写《农民建房占地呈报表》

6.报县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逐级上报办理农转用手续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选址意见书

2、发改委文件

3、规划许可证

4、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5、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相关证件

1.利用科依据新增建设用地批复(或现有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

2.利用科组织相关部门勘察现场

3.由住建局出具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及附图

4.由发改局出具项目备案或项目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

5.申请人提供土地评估报告、勘测定界图

6.有土地利用科提交到局务会审核批准

7.网上成交告示(不少于10天)

8.土地利用科核发划拨用地批复、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25个工作日

国土资源局机关办公楼三楼利用科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审批——出让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挂牌出让:

1、保证金发票

2、成交确认书

3、竞得人相关证件

协议:

1、原土地权属证明

2、规划部门文件

3、受让人证件

4、土地评估报告

挂牌出让流程:

1.依据县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2.土地利用科拟对土地出让地块进行现场勘查

3.土地利用科委托土地储备中心对出让地块进行价格评估

4.局务会集体研究拟定地价、县招拍挂领导小组确定地价

5.利用科编制出让文件(公告、须知)

6.利用科报送市交易中心审核

7.申请人提供竞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到市交易中心申请备案

8.土地市场交易网公告(不少于20天)

9.网上挂牌(不少于10天)

10.交纳竞买保证金凭证(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自行上网下载交易账号,交纳竞买保证金)

11.竞买人在规定日期到市交易中心现场摘牌,签订成交确认书

12.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签订出让合同

13.竞买人到财务科缴纳土地出让金

14.由利用科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交付土地

协议出让:

1.用地单位到土地利用科提交用地申请

2.申请人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房照或规划部门意见,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

3.土地利用科现场勘查

4.用地单位提供勘测定界图、土地评估报告

5.土地利用科提交到局务会集体研究审批、拟定出让地价

6.县国有土地招拍挂领导小组确定地价

7.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网上成交公示(不少于10天)

8.用地单位到土地利用科签订出让合同

9.依据合同征收土地出让金,向地税部门缴纳契税

挂牌出让以政府土地招拍挂领导小组确定时间为准,协议出让25个工作日

《关于印发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土地租金基准价格的通知》(宽政发[2008]53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审批——租赁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关于印发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土地租金基准价格的通知》(宽政发[2008]53号)

3、现承租人证件

1.申请人到利用科提交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购房买卖协议、原土地使用证)

2.中介单位确定土地权属及规划用途

3.利用科根据政府基准地价标准收取租金

4.申请人到利用科签订租赁合同

5.归档(5个工作日内)

5个工作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中介机构现场勘测

3.申请人到提交资料

4.窗口受理、科长初审

5.分管副主任复审

6.主任审定

7.交费、领证

窗口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暂无

住建局一楼原房产交易大厅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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