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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仿。

在这四类合同条件中,《施工合同条件》使用最为广泛,这也就是一般所指的"

FIDIC合同条件"

  FIDIC合同条件是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国际工程惯例。

它是国际工程中通用的、规范化的典型的合同条件。

FIDIC认为,随着项目的不断复杂化和项目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为了在预定的时间和要求的预算内圆满完成项目,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是必不可少的。

使用内容详尽的标准合同条件,可以平衡分配合同各方之间的风险和责任,降低投标者的投标风险和难度、并可能导致比较低的标价。

另外,标准合同条件的广泛使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经验积累有了更好的条件。

  1、FIDIC合同条件使用基础和主要特点 

1) 

FIDIC合同条件适用于那些采用竞争性招标的项目。

2) 

FIDIC合同条件要求由业主委托工程师管理合同,通常由咨询工程师设计该项目并编制招标文件。

工程师不属于合同的一方,但FIDIC在合同中对工程师给予了许多职权。

3) 

FIDIC应用于固定单价合同。

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是估计的,要求投标者填写固定的单价。

4) 

与上一条相对应,合同价是可以调整的。

合同价格调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因通货膨胀或汇率波动引起的各项工程投入价格的变化;

后继法规导致的承包商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变更带来的合同价格的调整;

对合理索赔的补偿。

5) 

合同工期是可以改变的。

因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商应自费加速施工或支付误期损害赔偿;

由于业主原因引起的延误,工程师应给予工期延期。

如果业主希望赶工并保证计划工期的实现,则应事先与承包商达成补充协议。

6) 

合同争议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在新版FIDIC中,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应设立"

DAB"

(争议裁决委员会),负责对争议的调解和处理,以尽可能避免仲裁。

2、对FIDIC条款的基本认识 

根据国内有关方面运用FIDIC的经验,并结合在小浪底使用的情况,对FIDIC有以下认识:

FIDIC已有几十年的历史。

经过世界范围内的总结和发展,它已形成为一个严密的管理体系和成熟的管理模式。

它内容完整、结构合理、逻辑严密、程序清晰,也具有较大范围的适用性。

它反映了国际工程中的一些普遍做法,也反映了最新的工程管理方法。

不但为世界银行等机构认可,在中国的应用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FIDIC既有广泛的通用性,也要结合具体和实际的情况。

许多国家、包括西方发达国家都有自己特点的合同范本。

国内的经验和我们的实践也说明,FIDIC的条款不是完全适合我们。

我们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发展水平等情况,做出适当的修正。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就是在借鉴国外标准的合同条件和FIDIC合同条件在国内应用实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国内发展的现状所编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FIDIC合同条件。

在管理方式上,FIDIC由工程师代业主负责全面的合同管理。

业主作为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行和还贷整个过程的总负责人,自然是居于项目管理的中心地位,对项目负最终责任。

所以,业主既要负责项目筹资、协调,及时做出重大技术、设计和合同问题的决策,又要帮助建立适当规模、充足人员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工程师机构,并按照合同给予工程师充分授权,支持工程师独立地进行工作,维护工程师公正执行合同的形象。

这是FIDIC要求由工程师作为合同管理人的最重要的基础。

由于工程师受业主聘用,其公正地位一直遭到质疑和挑战。

而对工程师怀疑对各方的协作非常不利。

因此,业主应通过竭力维护工程师的公正地位,加强合同各方之间的信任、紧密协作和配合,通过认真履行各自义务最终完成合同的目标。

FIDIC在分配业主和承包商风险方面应该说是公正、合理的,保证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平衡。

但FIDIC条款是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的,西方建筑业投标竞争激烈,且承包商的信誉意识很强,因此FIDIC更多地考虑如何维护承包商的利益,对业主的保护则不够具体和详细。

FIDIC是基于完善的市场机制而编制的。

在我国经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要考虑并预计各种可能的情况,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遵循FIDIC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灵活运用,使合同条件既适用、又具备操作性。

FIDIC条款总的来说是全面和严密的。

但有些条款缺乏操作性(如变更的估价),有些则因词意的笼统、含义广泛而容易引起争议(如"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等。

在新版FIDIC中,虽然加上了承包商没有预见到的"

有利的外界条件"

,但其定性和定量依然十分困难)。

这些往往为承包商利用。

7) 

FIDIC条件下,工期也是可以延长的。

对于一般的建筑项目,延误的影响是有限的、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但对大型水电项目,有许多因素可影响到工期,且由于水电项目的特殊性,工期的改变将带来严重的影响。

但业主没有任何权利不同意授予承包商延期,只能以赶工的方式要求确保原来的工期。

赶工在合同中是没有专门规定的,只能以后续协议重新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地位受到削弱,赶工协议的签订有很大的难度。

8) 

FIDIC的程序细致严格,但也复杂和漫长。

这就要求业主在招标阶段必须选择一个优秀的和有准备的承包商。

一旦后来发现承包商能力或准备不足,要解除合约是困难的,或几乎就不可能。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弥补原承包商的不足,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讨论的课题。

9) 

在1999年的新版FIDIC中,DAB(争端裁定委员会)已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机构,其中一个原因是基于对工程师公正立场的怀疑。

DAB作为合同规定的争议调解机构,将在合同争议的处理和解决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但我们对DAB这种调解方式应该说还不熟悉。

小浪底根据世界银行的建议,成立了"

争议评审团"

(DRB)。

DRB在提出建议是往往称其"

依据合同的本意"

,其本意涉及西方法律、仲裁案例、惯例和历史文化等各个方面。

对这方面研究需加强。

二、FIDIC有关条款在小浪底国际土建项目的应用 

  小浪底国际土建合同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

小浪底的合同条件由三部分组成。

除按FIDIC要求原样引用"

通用合同条款"

,并按照FIDIC提供的格式编制"

专用合同条款"

外,业主根据工程情况,将一些特殊和具体要求汇总编写了"

特殊合同条款"

,内容包括进现场设施、对施工计划的要求、环保、当地费用调价和外币调价等。

下面对FIDIC中某些具体条款在小浪底运用情况做简要介绍。

1、关于变更的条款 

  变更在工程项目中难以避免的,对工程的影响又是最普遍的,它也往往是引发索赔的主要原因。

但关于变更处理又最容易发生争议。

因此,对变更要首先尽可能地避免;

如果不能避免,则在工程开始及变更实施的过程中,作好各项基础工作,以及时处理变更、减少对工程的影响。

  按照FIDIC"

通用条款"

第51条的规定, 

"

变更"

包括几个方面的含义:

1、合同实施范围的变更,包括原合同范围内工作量的增加或减少,增加合同以外的附加工作;

2、合同实施内容的变更,如改变工作类型或性质、提高质量标准或提高设计安全系数;

3、合同实施时间安排的变更,如改变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变更的影响包括两方面,即费用和工期。

变更的影响不仅仅是变更本身的,它还可能对在工作区域、或计划安排上有关的项目产生影响。

变更也往往成为证明承包商的索赔的依据。

因为,在任何类型的合同中,这一原则是普遍认可的:

变更即意味着改变了原合同签订的基础,因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做出调整。

譬如在地下开挖这一关键路线上的工作,工程师根据设计的要求指示承包商大量增加支护或提高支护标准,那么承包商就可以提出一系列要求:

提高支护的单价和授予承包商延期 

增加支护对相关区域的工作也产生了影响和干扰 

支护强度或标准的提高证明承包商遇到了比招标文件所指示的更加不利的岩石条件,这是承包商所不能预见的。

这个条件即"

12.2款条件"

,而且其影响是普遍的;

  于支护设计取决于岩石条件,如果地下开挖又恰处于关键路线,则支护变更就将成为承包商索赔的有力借口。

由此带来的影响和索赔,将远远超过支护工程本身。

  对于变更影响的认定及评估,承包商和工程师很容易发生争议。

关于单价的确定(工期将在下面讨论),首先是是否采用原合同单价;

即使在双方同意以原合同单价为基础调整单价、或完全采用新单价,对于单价的确定,FIDIC中也并无明确的方法可循。

  国内和国外对于单价确定方法是不一样的。

在国际合同中,除采用类比合同单价法或按计日工计价外,对于新的施工项目也按照承包商投标时作价的方法确定单价。

即按照现场实际投入资源(要按照投标时的效率水平进行核定)作为直接费,再按固定比例计算间接费和管理费。

因此,在招标阶段,业主针对那些将来可能变化的项目,应要求承包商提供足够的单价分解,并就间接费和管理费达成固定比例。

  为了使变更的费用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工程师首先要对承包商所报的施工方案仔细审查,充分利用现场现有设备,保证施工方案在经济和时间方面都是合理的。

此外,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情况做全面记录,确保记录的完整、详细和准确,并得到双方的确认。

  2、关于费用和利润 

  根据FIDIC中的词语解释,费用(Costs)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在FIDIC中,因承包商责任以外原因导致承包商增加费用时,对承包商的补偿分为两种,一是仅仅补偿"

费用"

而不包括利润,其表述为由工程师确定增加到合同价格上的"

此类费用的数额"

(The 

Amount 

of 

Such 

Costs),这些条款包括6.4款(图纸延误)、12.2款(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27.1款(保护化石)、36.5款(对合同未要求的试验的费用)、40.2款(合同规定和承包商原因以外导致的暂停施工)、42.2款(业主未能及时提供现场和设施)、65.5款(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和70.2款(后继法规)等,这些补偿都排除了利润。

  对于另外一类则按照合同52款,即按照变更进行估价。

合同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第52条确定"

对合同价格的增加部分(An 

Addition 

to 

the 

Contract 

Price)。

这些项目包括17.1款(重新放线)、20.3款(因业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31.2款(为其它承包商提供方便)、49.3款(修补缺陷)、58.2款(暂定金额的使用)和65.3款(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等,都与变更一样,须按照52款确定单价给予合同价的增加。

这些补偿应该认为应包含利润(但FIDIC并未明确指出)。

至于FIDIC是如何做这样的分类的,FIDIC也未做出说明。

新版FIDIC更为明确,要求按变更估价的要包括利润。

  在具体对合同以外的工作和费用进行评估时,做出上述区分十分重要。

3、关于当地费用调整 

  合同第70.1款规定,"

应根据劳务费和(或)材料费或影响工程施工费用的任何其它事项的费用涨落对合同价格增加或扣除相应金额"

这部分主要指通货膨胀及汇率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

  在FIDIC合同中建议了两种费用调整方式,即"

基本价格"

法(或称证据法)和"

指数"

法。

FIDIC推荐第二种方法,因为既减轻了工作量,便于管理,又能使善于采购的承包商增加收益。

但其前提是可以得到合适的指数。

譬如对外币部分的调整,一般就采用了"

法,因为在国外可以得到能比较准确反应各项成本物价水平、由权威部门发布的指数。

由于目前在国内没有权威的指数,所以对于当地币部分都采用"

法,或采取了"

法和"

法相结合的混合方法。

工作量虽然很大,但只要能得到合适的"

价格"

,操作难度是不大的。

但在目前经济条件和价格转轨过程中,采用"

法仍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数量难以控制,譬如材料和雇佣工人的数量;

二是很难得到现行的统一价格(基本价格可以双方提前确定),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譬如劳务工资和运输服务的价格)又难以真正反映市场的水平。

  如果采用"

法相结合的混合方法,譬如小浪底对当地劳务费用调整采用的方法,则应保证指数能真正反映市场水平,而且基础指数要与承包商投标中的基础工资相一致。

  最根本的是促使市场发育逐步完善,由市场自身确定各项价格指标,并由权威部门发布与市场价格水平相一致的价格指数。

4、关于"

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FIDIC合同一般条件12.2款,即所谓的"

一个有经验承包商也不能预见的不利的外界条件或障碍"

(以下简称"

),是FIDIC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它也是国际承包商在索赔时经常引用的。

这可能有以下原因:

  ¨

该款包括了一个很大的范围,即"

现场气候条件以外"

的"

外界障碍或条件"

,但却没有提及任何可以参照的内容,这为承包商提出"

提供了很大的选择余地;

这些"

是否可以预见首先是根据一个"

有经验承包商"

的判断-什么是"

有经验"

的本身就是一个根据个人经验判断的问题:

其次是工程师的判断,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外界障碍或条件是一个"

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

,那么工程师就应该确定给予承包商工期和费用。

工程师与承包商关于"

肯定有不同的看法,而什么是"

合理预见"

又是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工程师认为可以"

的,承包商可能说自己完全无法预见;

如果确定承包商确实遇到了"

,那么工程师应该给予承包商工期延期的权利,并确定"

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费用"

这里实际上是指承包商的"

实际费用"

  因此,根据这一条款,承包商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将任何实际遇到的与招标条件有所不同的条件,特别是地下条件归为不可预见的"

,要求给予延期并补偿实际费用。

合同允许以实际费用方式进行计算,可以最大限度地对承包商予以补偿。

这为承包商的索赔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合同依据。

  确定不可预见的基础是业主招标时提供的资料(主要是勘察资料)和承包商现场视察所得。

这就是合同11.1款的规定:

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业主提供的可供利用的资料和承包商自己进行的现场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

因此,在判定是否"

不可预见"

时,要确定两项责任:

业主是否提供了所有的资料;

承包商是否对现场进行了充分的考察。

这两项即划分"

可否预见"

的界线。

  从业主角度,为尽可能避免"

情况,业主首先应提供自己所有的资料(也包括那些为本工程而做、但业主自己不拥有的资料)。

如果资料太多,可提供场所供承包商查阅。

第二,业主应提供充分的时间安排标前考察,保证各投标者到达与现场条件有关的各个地点,并对现场考察情况详细记录或录象。

此外,业主对在项目进行的之前或进行之中的各项科研研究工作要全面掌握,并避免其中的个别观点被承包商作为"

不利条件"

的证据。

5、关于延期和赶工 

  在FIDIC条款中,工期延期是承包商的一种正常的和普遍的合同权利。

根据合同,承包商在许多条件下都可以得到工期延期的权利,如:

获得现场占有权的延误;

颁发图纸或指示的延误;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暂时停工;

变更或额外的工作等等。

对土建工程,特别是对大型水电项目而言,希望完全避免这些延误的发生是不现实的,实际情况是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存在。

所以工期延期在合同执行中是一中非常普遍的现象。

  在项目的实际进展中,业主往往不会同意承包商将工程竣工日期延期。

因为延期将给工程、尤其是大型水电项目带来严重的影响。

如小浪底工程,即使授予承包商几十天的延期,那也可能导致工程截流延迟一年,不但带来其它承包商的巨额索赔,业主遭受晚发电的损失,对黄河防洪所带来的风险更是难以估量的。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所要求的赶工不但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但是,按照FIDIC条款的规定,承包商除了因自身原因而"

加速施工"

外,并没有为挽回业主的延误而进行"

赶工"

的合同义务。

已超出了原合同范围,"

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即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FIDIC的规定,一旦出现原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且是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延误,则工程师应该授予承包商延期,赶工则必须基于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

即使是承包商自身造成的延误,承包商也有权选择工程延期--只要承包商愿意支付误期损害赔偿。

这就给始终希望保证合同工期的业主和工程师执行合同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为了克服这一困难,在小浪底土建二标1995年因各种原因出现延误、需要赶工以保证"

97截流"

时,业主和承包商首先就区分赶工责任、实施赶工并保证截流进行了多次协商,虽因责任和费用问题未达成书面协议,但双方达成了"

搁置争议、实施赶工"

的共识。

工程师则按照这一共识,并根据合同51.1款的(f)款: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以"

的方式指令承包商进行赶工。

尽管这一方式遭到小浪底争议评审团(DRB)的质疑,认为工程师无权根据合同51.1款指令承包商赶工。

但不能否认,工程师的指令既考虑了业主承包商作为合同双方所达成的"

共识"

,又有承包商所难以反驳的合同依据,因此,承包商不得不采取了赶工措施。

  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及时确定双方对延误的责任,并就赶工的责任和费用事先达成一致。

事实证明到作到这一点有很大的难度,因为确定承包商延期权利容易,但要确定延期的时间,双方却往往达不成一致;

签署协议并非轻而易举,由于双方完全是自愿和平等的,已不存在招标时的竞争局面,因此很难就费用达成协议。

  我国最近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延期和赶工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

一方面规定只有影响到"

关键项目"

才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非关键项目的延期也可能导致关键路线的改变并相应改变工期),另外规定在进度延误时承包商应报送赶工措施和赶工计划。

这些规定应该说解决了FIDIC中关于延期和赶工等方面对业主不利的规定,只是工程师仍负有评估延期和确定赶工费用的责任。

6、关于工程的分包 

  在小浪底1996、1997年导流洞项目的赶工中,OTFF发挥了关键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承包商缺乏在中国施工和管理的经验,进场后雇佣了大量零散、无组织和缺乏专业技能劳务,承包商在国外的管理办法对这些劳务又难以凑效。

因此,即使工程师通过指令要求承包商赶工,仅靠承包商的管理也无法完成导流洞的开挖和衬砌工作。

因此,工程师和业主提出了引进成建制施工队伍的建议,并经水利部全面考虑和慎重决策,由国内优秀的专业施工队伍组成的OTFF联营体进入了现场,并很快掌握了施工的主动。

  工程师和业主在当时做出这样的选择时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

二标承包商在招标时是作为第二个最低标中标的。

从进场设备及初期进场的人员看,应该说他们缺乏中标的准备。

在突然中标后,才仓促安排施工设备进场,现场管理人员也是临时抽调组成,对工程和中国情况并不十分了解,管理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而且最重要的是,外方与中方的施工单位合作还不十分默契,并未及时地将中外双方的优势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方组织和人员及提供临时设备的能力。

因此,业主最初的想法时换承包商。

把这个想法告诉世界银行后,由于世界银行对现场的进展也十分担心,他们并不反对业主的想法。

但是,他们要求业主应有充分的理由和合同依据,在重新选择承包商时也要按照世界银行的采购导则进行。

考虑到重新招标所需要的繁琐和漫长的程序,业主只能另做选择。

关于工程师所提出的对工程进行分包,引入施工能力强、有组织的施工队伍,在合同的操作上有很大的难度。

因为分包只能由主承包商自己提出来,而且由他自己选择分包商。

虽然业主可以确定"

指定分包商"

,但业主必须在招标时就做出选择并指定分包的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虽然还可以指定分包商,但指定分包商只能进行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施工或货物、服务的提供。

对导流洞这样的大的、合同内的项目,业主无权指定分包商进行分包。

因此,唯一的办法是说服承包商选择由业主推荐的施工队伍作为分包商。

通过工程师与承包商长时间的、艰苦的协商,承包商终于接受的工程师的观点,认识到引入成建制的分包商是追赶工期和保证按期截流的最好的选择。

事实证明,OTFF的引入对成功截流起到了关键作用。

  由于FIDIC中的严格规定,在工程进展过程中,业主或工程师无权干预原合同范围内的承包商的工作。

因此,业主在招标时,既要选择优秀的、有能力的承包商,还要保证该承包商对工程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其投标书也是在充分了解和完备的准备工作基础上编写的。

此外,由于目前国际承包商一般都与国内施工单位组成优势互补的联营体(这也是业主所鼓励的),那么国际承包商要获得成功,仅靠自己的管理经验和资金实力是不够的。

如果能在充分了解情况、并根据工程需要选择一些具有专业施工经验的当地分包商,这对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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