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完整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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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建立渔船拆解日志,在渔船拆解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保证应拆渔船及时、真实被拆解,同时做好防治污染和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渔船定点拆解厂资格:
(一)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拆解厂资格的;
(二)违规受理拆解渔船业务,不接受渔业部门拆解监管的;
(三)发生渔船调包,弄虚作假,违规出具拆解处理证明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接拆解任务的;
(五)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污染事故且整改不到位的;
(六)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宜从事渔船定点拆解业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渔船所有人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拆船协议,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明确渔船送达时间并将拟拆解渔船按期送达渔船定点拆解厂,商定拟拆船时间、残值处理和拆船价格等。
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核对渔船有关情况,拍摄存档影像资料。
第八条渔船所有人凭《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到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渔船实船勘验、现场拆解监管和拆船时间等。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渔船拆解业务时,应严格审验拟拆渔船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购置并拆解的,还应审验渔船购置协议和卖出地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第九条购置并拆解渔船,由买入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解监督管理工作。
经协商一致,可由买入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委托卖出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监督渔船拆解,并由卖出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拆解、销毁处理证明。
被依法没收、强制拆解渔船,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指定渔船定点拆解厂并监督渔船拆解,出具拆解处理证明。
渔船定点拆解厂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经船舶停泊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已失去航行能力的渔船拆解,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船舶停泊地定点拆解厂,并书面委托船舶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船拆解监督管理,出具拆解、销毁处理证明。
第十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渔船相关证书,审核有关资料后,下达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通知,明确渔船拆解时间。
第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现场监拆工作制度,指定2名以上渔船报废拆解现场监督人员组成现场监拆工作组,其中一名应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
现场监督人员不得为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
监督人员与渔船所有人具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要求回避;
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拟拆解渔船上排后,现场监督人员对待拆解渔船实施勘验,现场核实待拆解渔船与《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所载内容的一致性。
核实无误后,应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上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勘验情况,作出“船证相符”的结论,并用手写体在渔船水线以下部位刷写船名以作标记,同时拍摄全船照片等影像资料。
同时,根据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拆解渔船危害物预处理建议。
经勘验发现船证不符或存在其他疑问的,渔船不得拆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在渔船拆解到一半左右及拆解至只剩下龙骨时,现场监督人员应分别拍摄至少一张照片等影像资料。
拍摄渔船拆解影像资料中,需体现现场监督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拍摄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录像。
相关照片应当在同一角度拍摄,并反映拆解渔船的总体面貌和手写体船名标记。
第十四条渔船拆解、油污清理完毕后,现场监督人员和具体负责渔船拆解工作的人员分别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上填写现场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应拆渔船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的,应参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经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环保等必要处理,现场监督至礁体下水后。
现场监督意见应在礁体投放下水后开具。
第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根据现场监督意见,出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交渔船所有人办理相关手续使用,渔船定点拆解厂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留存复印件。
第十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示报废拆解渔船情况,并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渔船拆解情况。
同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妥善处理群众的举报。
第十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健全渔船报废拆解纸制和电子档案。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渔船报废拆解情况督察。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船拆解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
(二)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现场拆解渔船监督管理影像资料;
(四)《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渔船定点拆解厂的渔船拆解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复印件;
(二)渔船拆船协议;
(四)渔船拆解日志,参与拆解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操作规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渔业辅助船、养殖船等其他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具体管理措施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规定。
第二十条本操作规程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
有关文书样式
1、《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
2、《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见农业部公告第1100号)。
附件一:
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
编号:
(地区简称)船废(20×
×
)CJ-×
号
一、基本信息
渔船所有人名称
渔船所有人签字:
(公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公司注册号
船名
渔船检验
证书编号
渔船编码
渔船登记
船舶识别码
船体材质
渔业捕捞
许可证编号
船长
米
型宽
型深
主机
总功率
千瓦
拆解后去向
()减船转产
主机型号
功率
()作人工鱼礁
()更新建造渔船
二、渔船送达和拆解通知
渔船送达渔船定点拆解厂日期
渔船拟拆解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渔船定点拆解厂名称
渔船证书审验情况
渔船定点拆解厂电话
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公章)
渔船定点拆解厂接收人(签字):
三、现场勘验证明
待拆渔船
情况
船长
是否在渔船水线作好标记
□是□否
现场勘验日期:
主机功率
千瓦
该船已完成污染物处理:
()
主机机号
结论:
□船证相符□船证不符
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四、现场监管意见
渔船拆解地点
拆解时间
投礁区域
投礁时间
现场监督意见:
1、已完成渔船拆解工作的相关确认、勘验和现场监管等工作()
2、拆解过程采取了必要的防污染措施()
3、已拍摄可证明该船报废拆解三个标志性阶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4、其他监督意见:
该船已严格按照《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规定的拆船程序实施拆解。
具体负责渔船拆解的执行人签字:
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本表内已完成事项在括号中打(√),未完成的打(×
)。
负责渔船拆解的执行人指渔船定点拆解厂具体负责本船拆解的所有人员。
现场监督人员指现场监拆工作组所有人员。
③拆解现场监督意见栏小型木质渔船的拆解厂名称填写地名(具体到村、社区),用作人工鱼礁的渔船填写投礁区域,投礁时间。
附件二:
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废〔20〕号
下述渔业船舶已于(年月日)在(地点/单位)报废拆解/销毁/作为人工鱼礁礁体。
被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渔业船舶基本情况
船舶所有人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号
地址
主机总功率
(千瓦)
作业类型
(米)
总吨位
渔业船舶检验
国籍(登记)
处理方式
报废拆解/销毁/人工鱼礁(单选)
特此证明。
执行人:
(签名)经办人:
(签名)
签发人:
报废拆解/销毁/处理单位:
(公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