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最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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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最模板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暂行)
龙岩市城乡规划局
二0一0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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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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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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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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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间距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建筑退让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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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建筑绿地控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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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三区五线”控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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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市政工程管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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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附则错误!
未定义书签。
附录一:
名词解释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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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计算规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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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7°,低偿面高程为350米);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
1、城市规划区范围;
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水源地和水系;
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6、环境保护;
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规划;
第七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八条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会同政府其它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抗震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或会同政府其它业务主管部门编制。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及人口规模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的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提出各台地的场地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强制性内
容;
8、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第十条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政府其它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8、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十一条政府引导住宅小区规划采取人车分流的方式组织小区的交通。
第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项目所确定的地块技术经济指标及其相关规定经相关程序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地块的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十三条龙岩中心城市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
则,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7类,小类73类。
第十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龙岩中心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内涵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
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土
也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
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
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
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
合市场等用地
C27
会展用地
各类商品展销、洽谈、订货会议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
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岀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
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
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土
也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
入居住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职业学校用地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
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包括工业研发、软件园区等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
福利院等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