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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包容说”

犯罪学中的犯罪与刑法学上的犯罪,都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二者基本相同,但前者又不局限于刑法规定的范围。

(三)“交叉说”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各自服务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它们在内涵和外延上既不相互包容,更不等同,而是存在着一种交叉关系。

交叉说较为合理

三、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犯罪概念的区别:

(一)关于“社会危害性”问题

从犯罪学产生的历史过程看,它并不是出于统治者维护其政治统治的需要才产生的,而是基于犯罪危害严重。

只尊重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是保证犯罪学的科学性和完成自己学术使命的前提性保障条件。

组织买卖器官行为不是犯罪,但是具有客观的社会危害性(女孩被摘两肾,死亡)

(二)关于“刑事违法性”问题

在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需要认定的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地筛选和分类的结果。

在时间序列和因果关系顺序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先于刑法犯罪定义的出现而存在的,先有实质(事实性)犯罪,后才有对实质犯罪的刑法确认(法定犯罪)。

古埃及法老娶姐妹为妻是传统,但是在征服埃及的古罗马这恰恰是犯罪。

(三)关于“应受刑罚处罚性”问题

作为刑法学中的法定犯罪概念,对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从政治与法律两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予以揭示的。

在犯罪学视野中,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当采取社会性预防对策的行为。

第三节犯罪学与其他刑事学科的关系

一、犯罪学与刑法学

刑法学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定罪和准确适用刑罚。

犯罪学作为主要以社会学、法学及心理学为基础对犯罪现象进行综合性研究的科学。

区别点集中体现在:

(一)学科性质不同(以抢劫罪为例说明)

规范性法学学科vs事实性或者陈述性的综合性学科

(二)研究内容不同

犯罪学研究的内容更广:

未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情形;

犯罪黑数

(三)研究方法不同

犯罪学是全景式的、动态的研究;

多使用实证研究、经验研究

二者的相互影响:

犯罪学的研究为刑法学的完善提供了基础;

刑法学的研究对犯罪学研究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二、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

在研究内容上有部分重叠

不同点:

(一)受政治影响不同

犯罪学是一门努力追求犯罪真实的客观学科,力求排除各种非理性的,尤其是意识形态方面的政治影响。

刑事政策本质上是政治决策者反犯罪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难以摆脱反犯罪的政治意志的影响的。

严打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学主要研究为预防犯罪而应采取的各种刑事法上的对策(立法对策、行刑对策;

实体法对策与程序法对策)。

犯罪学通过全面揭示犯罪的原因,系统地提出各种预防犯罪的对策。

(三)研究的重点不同

刑事政策学研究的主要是惩治于已然犯罪的法律对策。

犯罪学研究的则是防患于未然之罪的综合性对策。

三、犯罪学与侦查学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核心内容不同

预防犯罪始终是犯罪学的核心问题,而侦破案件则是侦查学的核心问题。

(二)考察犯罪的角度不同

犯罪学是预防犯罪,侦查学是还原犯罪真相

(三)两者的研究方法不同

社会学、心理学、统计学

侦查学:

技术方法、自然科学

第四节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一、犯罪学研究方法的特点

(1)广泛采用归纳推理方法。

归纳:

由特殊到一般

演绎:

由一般到特殊

(2)广泛借鉴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等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

(3)多元研究方法的高度整合性

抽象推理与实证方法的统一;

多学科交叉研究

(一)现场调查法

贴近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为了查明或验证犯罪原因、描述犯罪生涯、分析犯罪亚文化、提出犯罪预防措施或者检验现有预防措施的效果而采取的研究方法。

常用的现场调查法主要有两种:

1、现场实验法

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推断因果关系,查明某一因素与犯罪发生的关联性或者验证某项预防措施的实际效果。

2、现场观察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围绕某一犯罪群体的正常活动进行连续性的系统观察,以获取用于分析犯罪心理、犯罪过程和犯罪亚文化的第一手材料。

(二)社会调查法

社会调查法是有计划地通过实际调查,获取一定时空范围内犯罪的原始资料,用于描述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原因和提出解决犯罪问题对策的研究方法。

社会调查的主要类型:

(1)全面调查

除非有官方或者社会组织大力支持,否则难以展开

(2)抽样调查

依照一定方式和规则抽取犯罪现象的部分作为样本调查

(3)典型(重点)调查

选取典型或者重点

(4)个案调查——特定对象。

以上4种类型的准确性依次减小

社会调查的具体方式

(1)问卷法——商业贿赂社会认知的调查报告

(2)访问法

(3)文献法——通过司法机关等的资料或者数据

(三)统计研究法

1、统计研究的意义

统计研究法,是在科学的犯罪指标体系基础上,运用各种具体的统计分析方法,对犯罪现象的数量关系及数量特征进行研究。

犯罪学研究由定性转为定量

2、统计研究的内容

(1)犯罪现象的状态和结构。

(2)犯罪原因。

(3)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评价。

(4)犯罪危害。

(5)犯罪趋势。

三、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步骤

(一)确定研究课题

(二)建立研究假设

研究假设,是在确定研究课题后,并在初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假定或推测。

(三)确立研究的概念体系

在科学研究中,需要根据研究目的和研究类型采用适当的术语来表述和说明所要研究的问题。

(四)制定研究计划

(五)收集、整理与分析、综合研究资料

(六)提出研究成果

第六节犯罪学发展的历史阶段

一、犯罪学历史发展概述

可以将犯罪学的发展史划分为三个时期:

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

19世纪末的实证主义犯罪学

20世纪中叶以来的当代犯罪学

(一)古典犯罪学的基本观点

在古典犯罪学理论看来,犯罪原因应当从人的自由意志中去寻找。

因为人是和以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人相对应的理性人,均是基于快乐痛苦的计算而采取他认为合理的行为。

犯罪产生:

由于理性人也有经不起诱惑的时候,因此便有犯罪存在。

但即使在这种场合,也是犯罪人在合理计算了实施犯罪所能得到的快乐和因犯罪将受惩罚的痛苦之后,基于自己的意志而选择和实施的。

犯罪对策:

提高犯罪的代价,降低行为人因犯罪收益获得的快乐,从而促使个人采取顺应社会的理智行为。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基本立场

犯罪原因:

实证主义犯罪学认为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具有反社会性质,都是由其体质、心理及社会因素所决定的。

犯罪学的任务不在于从空泛的自由意志中寻找犯罪原因,而在于对犯罪人的体质、心理和社会特征作经验型调查,并根据对犯罪原因的实证分析,采取比惩罚更为广泛的预防措施。

(三)当代犯罪学的新发展

20世纪中叶以来的当代犯罪学理论,较之上述两个时期在对犯罪行为的研究方面开拓了新的领域:

将犯罪被害人和社会控制(社会监督)本身引入了犯罪学的视野。

犯罪预防:

现代犯罪学不仅仅看到了社会监督系统的犯罪预防任务,而且也对它们在促成犯罪发生过程中的作用进行批判性评价;

不仅看到了犯罪被害人的被害事实,而且也看到了被害人对犯罪的诱发或促进作用。

二、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

意大利贝卡利亚,1764年写成《论犯罪与刑罚》,犯罪学古典学派诞生的主要标志。

1、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犯罪与刑罚。

2、提出关于须报告法的三大原则。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原则。

3、废除死刑、刑讯逼供。

4、实行无罪推定。

三、19世纪末的实证主义犯罪学

又称为意大利学派,代表人物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

(一)龙勃罗梭——实证主义学派创始人

《犯罪人论》:

天生犯罪人理论

天生就倾向于犯罪的犯罪人(隔代遗传、生理退化,返祖现象,犯罪具有遗传性)

讨论:

如何看待天生犯罪人理论

(二)菲利——第二大创始人。

《犯罪社会学》。

继承发展了老师龙勃罗梭的思想。

犯罪原因三元论:

自然环境原因、人类学原因、社会原因。

提出了以刑罚替代措施和广泛的社会改革为中心的犯罪预防论

(三)加罗法洛——第三位创始人。

《犯罪学》。

“法定犯罪”与“自然犯罪”

“自然犯罪”触犯了人类两种基本感情:

怜悯之心和正直之心。

例如,暴力犯、职业盗贼等

(四)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的区别

1、研究的视角:

古典学派着眼于罪行、罪责和过去,强调对犯罪的依法治理;

实证学派则更关注犯罪人及其未来的危险性,强调依据犯罪原因的不同“对症下药”。

2、方法论:

古典学派强调理性人是非选择的观点,在研究方法上具有明显的思辨色彩;

实证主义学派则倾向于生物学和社会学观点,注重用实证的方法来研究犯罪。

3、研究内容:

古典学派注重的是客观行为,而实证主义学派则更加注重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四、20世纪中叶以来的当代犯罪学

整个20世纪上半叶以美国为中心的犯罪学研究取得了多方面的重要成果:

1、接受了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并且在多元犯罪成因理论中加以消化和改造。

2、继承并发展了法国的犯罪社会学。

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和迪尔凯姆的犯罪学思想,在萨瑟兰、默顿等代表人物的理论中,得以继续发展。

19世纪30年代,比利时统计学家首先运用统计学方法,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现象与犯罪者的年龄、性别、种族、职业,及其所在社会的经济、地理位置和季节、气候等条件的关系,指出犯罪的发生和消灭、增加和减少以及犯罪的类型均受社会环境影响,提出犯罪的社会原因说。

3、在以下两方面扩大了犯罪学的研究领域:

(1)研究中注意到了白领阶层犯罪现象;

白领人员所实施的犯罪,又称绅士犯罪、斯文犯罪。

它是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其1949年出版的《白领犯罪》一书中首先提出的概念。

白领犯罪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协议压价、欺诈、贪污、偷税漏税、损害信托原则、行贿受贿、在广告和推销中弄虚作假、操纵股票交易等犯罪。

(2)将被害人以及对犯罪行为作出反应的方面(立法以及警察、法院、监狱)纳入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章犯罪学的主要理论

历史的回顾和总结

主要流派:

古典学派、人类学派和社会学派

重要理论:

犯罪生物学理论、犯罪心理学理论和犯罪社会学理论

重点:

各犯罪学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和基本观点

第一节犯罪学理论流派概述

一、古典犯罪学派

(一)概述

古典犯罪学派是18世纪后期产生的以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英国的边沁为代表的犯罪学历史上第一个思想流派。

产生的标志:

贝卡里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二)古典犯罪学派的主要观点——基本原则:

(1)理性原则:

自由意志,可以选择犯罪,也可以放弃犯罪(例:

侵占)

(2)享乐原则:

趋利避害,影响人类选择(例:

饮食选择)

(3)惩罚原则:

威慑是刑罚的主要理由(基于趋利避害的要求)

(4)人权原则:

社会尊重公民权利(中世纪黑暗)

(5)适当程序原则

二、犯罪人类学派

犯罪人类学派(又译为“刑事人类学派”、“实证犯罪学派”、“意大利犯罪学派”)是指以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1835—1909)为代表的用人类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的犯罪学学派。

诞生的标志:

龙勃罗梭在1876年出版的《犯罪人论》一书。

犯罪人类学派的创始人和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

(二)龙勃罗梭的犯罪学理论

龙勃罗梭是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犯罪人类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

(犹太人,军医、精神病院长)

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理论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天生犯罪人理论菲利提出“天生犯罪人”概念

2、犯罪原因论:

最初:

隔代遗传

发展:

也承认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例如:

性别、种族、年龄6

(三)菲利的犯罪学理论

1、犯罪原因三元论——认为犯罪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三类原因引起

(1)人类学因素或个人因素——人的生理、心理和种族

该因素本身并不足以产生犯罪,与其他因素结合

(2)自然因素——土壤肥沃程度、气候、气温、季节、昼夜循环

例:

“穷山恶水”

不能直接产生犯罪,与其他因素结合

(3)社会因素——政治、经济、道德及文化

穷——低级动物富——赌博、吸毒、通奸等嬉戏式犯罪

“穷则生诈”“温饱思淫欲”

重视:

社会因素

(三)加罗法洛

1、自然犯与法定犯

利己情绪

利他情绪:

怜悯和正直

三、犯罪社会学派

犯罪社会学派(又称为“刑事社会学派”,简称“犯罪社会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欧洲犯罪学界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的思想流派。

第二节犯罪生物学理论

一、概述

自从龙勃罗梭等人开创了犯罪人类学研究领域以来,这方面的研究不断进行。

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生物学研究的发展,这方面的犯罪研究被称为“犯罪生物学研究”

二、遗传生物学研究

犯罪的遗传生物学研究认为,犯罪人的犯罪与其人格等个人素质密切相关,而他们的人格等个人素质又深受直接或间接的遗传因素的影响。

三、体质生物学研究

犯罪的体质生物学研究从犯罪人的身体素质方面探讨生物、生理因素与犯罪人的关系。

这方面的主要研究和观点如下:

内分泌异常与犯罪研究

一些研究者发现,人类的内分泌(荷尔蒙)状况对于犯罪行为有影响作用。

第三节犯罪心理学理论

犯罪心理学理论是在研究犯罪的心理方面或者犯罪心理的过程中提出的理论学说。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探讨人格、道德发展、学习、智力、精神疾病等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1897年奥地利犯罪学家汉斯·

格罗斯著作《犯罪心理学》出版,标志着现代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二、主要内容

(一)精神分析学的理论

犯罪的精神分析学理论,是以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西格蒙德·

弗洛伊德(1856—1939)创立的精神分析学说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组犯罪心理学学说。

奥地利人,受尼采、叔本华等人影响。

著有<

<

梦的解析>

>

精神分析学派在协助当事人(案主)能够去发现,现行行为的潜意识基础。

并认为行为是受了过去的因素(潜意识)所支配,即人类早期发展影响目前行为,帮助人了解过去,以便了解现在。

第四节犯罪社会学理论

犯罪的社会学理论是指在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中提出的理论和观点的总称。

二、具体理论

(一)社会学理论的主要类型

1、社会结构理论——指利用不同人群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来解释犯罪原因的一类犯罪学理论。

下层阶级在社会结构中的不利经济阶级地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

贫困区存在大量无人监管的青少年犯罪。

尽管中产阶级和上层阶级的成员也犯罪,但是发生率低。

2、社会过程理论

第二编犯罪现象论

第三章犯罪现象的构成

第一节犯罪现象概述

解决的中心问题:

如何准确、科学和有效地描述犯罪现象。

与犯罪原因相比,犯罪现象比较表浅、直露,因而也更为生动、丰富,它是犯罪原因的结果和直观形态。

认知顺序:

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

发生顺序:

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犯罪预防

一、犯罪现象的概念

一般犯罪现象

1、人类历史上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出现的一种暂时存在的,以复杂多变的犯罪形式所表现出来的社会现象。

“抽象的犯罪现象”

2、一定时空范围内一切个体犯罪现象的总和或集合体。

“群体性犯罪现象”

二、犯罪现象的分析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犯罪观

犯罪现象是有始有终、有头有尾的,呈现出一种阶段性的特点。

它始于奴隶社会初期,终于社会主义社会末期(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实现,出现阶级对立),只此起彼伏于人类阶级社会的历史上。

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犯罪现象则销声匿迹。

(二)犯罪现象的结构分析与过程分析

1、结构分析

横断面的研究,也就是分析犯罪现象的结构特征。

具体来说,犯罪现象的结构通过犯罪人、犯罪行为、犯罪被害状况三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体现出来。

犯罪现象就是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某种危害状况。

2、过程分析

纵截面的研究,即对犯罪现象纵向的、动态分析。

它所展示的是犯罪现象的变化过程。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1、定性分析

对犯罪现象的定性分析就是对犯罪现象质的规定性的分析。

犯罪现象质的规定性表示犯罪的性质、规律、结构、特征等。

2、定量分析

对犯罪现象的定量分析就是对犯罪现象量的规定性的分析。

犯罪现象量的规定性表示犯罪的等级、规模、数量、形式及变化的速度、程度等。

三、犯罪现象的新状况

传统犯罪:

伤害、杀人、抢劫、盗窃、诈骗、强奸等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

暴力犯罪占优势的社会变为以财产犯罪为特征的社会是现代化的标志

刑罚的变化:

罚金刑为中心的轻缓化趋势

第二节犯罪人

一、犯罪人的概念——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对其采用防治措施的人。

既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人,也包括一般违法的人或者越轨的人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不同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人:

1、犯罪学上的犯罪人不是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学上的犯罪人除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还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越轨行为的人

3、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不仅包括应受刑罚处罚的人,而且包括应接受教育改造及其他较之措施的人

三、犯罪人外延

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人

实施了吸毒、卖淫、通奸、同性恋、乱伦等越轨行为的人以及某些自杀的人

实施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以及某些其他行政、经济、民事违法行为的人

实施犯罪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和变态人格者

未达到犯罪年龄的人

四、犯罪人的特殊属性——反社会性

犯罪人的反社会性:

犯罪者人格呈现出的与社会法律规范和伦理准则相悖的品质或者倾向。

犯罪者的人格结构中不仅有反社会倾向还包括亲社会倾向。

五、犯罪生涯

个人成为犯罪人的过程以及个体犯罪行为的纵向序列

第三节犯罪行为

一、犯罪行为的概念

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受处罚或矫治措施的客观外在活动。

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行为区别于其他社会行为的最基本的标志。

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意向——犯罪意向就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

与刑法学上犯罪相同(无意识)

(二)犯罪时间

两层含义:

一是犯罪行为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二是犯罪活动的延续时间。

(三)犯罪空间——犯罪空间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处所和范围。

(立交桥)

(四)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总是针对一定的对象实施的。

这种对象既包括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自身,也包括目标物和被害人。

(五)犯罪工具——犯罪工具是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必需的物质媒介。

(六)行为方式——犯罪行为方式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和方法。

(性别与杀人方式)

三、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可以解释犯罪行为的产生动力及方向问题,同时,也是犯罪心理所有表现形式中最靠近犯罪行为的心理成分。

此外,犯罪动机也是外在环境因素、其他犯罪心理成分与犯罪行为之间的中介。

犯罪动机的概念和特点

犯罪动机是对犯罪行为的产生和实施,具有推动或激发作用的个人内心的一种心理力量。

正是在犯罪动机的直接推动下,个人才确定犯罪行为目的,选择行为方法,作出行为决定和实施犯罪行为的。

第二编犯罪现象论

第四章犯罪现象的测量

第一节犯罪测量的价值

一、概念

犯罪现象的测量是借助于专门的方法和手段对犯罪现象所进行的量化分析,以此揭示和准确把握犯罪现象的状态、结构和变化趋势等构成要素。

在形式上的分类:

官方犯罪统计和非官方犯罪调查。

二、意义:

(1)是提出和评价犯罪原因理论的重要基础。

(2)是评价犯罪预防和刑事执法系统实际功效的重要手段。

(3)有助于犯罪控制资源的合理化安排。

三、官方犯罪统计的价值

(一)特点

1它是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作为一种工作记录所反映的是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及执法结果。

2以有关的法律制度为依据,注重统计的法律要件。

3具有持续性,并且能够覆盖一国主权范围内的所有空间。

(二)局限性

1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受居民告发意识强弱和统计制度是否健全以及统计人员素质高低的影响。

(当前受贿罪、贪污罪的惩治)

2官方犯罪统计由于以一定的法律制度为依据,法律制度的变化必然会导致犯罪的数量、种类或结构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并不意味着社会中的实际犯罪也一定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不同,不同国家间犯罪统计往往难以进行准确的横向比较。

中国的重婚罪与台湾地区的通奸罪

4官方犯罪统计注重以法律制度为依据,从而常常掩盖了犯罪学经验研究的需要。

5实践中,一名案犯可能先后犯有多种罪行,而司法机关对这种情形往往会进行重复统计。

(人数与人次)

6官方犯罪统计只能反映司法机关已作出成功反应的那些犯罪行为(已侦破、起诉和判决有罪的),而对于那些未能作出成功反应和未获悉的犯罪行为则无法作出统计。

第二节犯罪测量中的犯罪黑数

一、犯罪黑数问题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黑数是犯罪明数(警方已获悉和登记的犯罪行为)的相对概念,是指没有编入警方犯罪统计中的犯罪行为总数。

根据犯罪行为隐匿程度的不同,犯罪黑数可分为:

绝对犯罪黑数:

未被察觉或者无法予以回忆(失踪)

相对犯罪黑数:

公民已经察觉但是没有纳入警方统计(典型犯罪黑数)。

例,发现尸体未报告。

包括没有公民发现报案或者警方获悉没有登记。

(徇私与社会原因的不登记)

可疑犯罪黑数:

证据不足案犯无法定罪。

二、犯罪黑数的调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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