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承赤筹建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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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八条筹建处安全领导小组岗位安全责任制一、组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

在制定、实施生产计划的同时,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3、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5、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副组长职责

1、直接领导筹建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

2、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传达安全生产文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听取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4、组织并参加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汇报

组长。

5、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并参与抢救;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6、参加本项目范围内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向组长提出处理意见。

三、小组成员(各科室)职责

1、工程科负责监督检查各监理、承包人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各承包人安全生产预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全线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工作,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2、地方科负责协调处理沿线百姓阻工及与承包人发生矛盾和冲突,维护施工秩序,营造施工环境。

3、计划科负责本科室各种档案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各从业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的履约情况。

4、总工室负责审查设计图纸、各从业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5、财务科负责本科室各种台帐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

负责现金的保管和防盗工作。

第九条各监理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安全技术的指导,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任组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并设一名专业工程师为专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条各承包人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检科(或部)。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安检科的科长组成。

安检科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兼)职安全员。

项目经理为第一负责人。

第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

承包人所辖工区(队)应设有安全员。

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

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第二条承包人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相关责任第三条筹建处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按照招标文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条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测设计,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本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

对有可能引发本项目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勘测设计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勘测设计负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筹建处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六条为本项目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各承包人是所承包合同段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第八条从业单位从事本项目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房屋与城乡建设部或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相关类别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条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二一条承包人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二条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方案中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则,按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逐项落实,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起重吊装工程。

(四)桩基础、挡墙基础、围堰工程。

(五)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六)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

(七)爆破工程。

(八)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九)沿线高空高压线路、通讯光缆及天然气管道等处的施工。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项目部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第二三条下达施工任务时,必须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的不许开工。

第二四条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脚手架、排架(便桥)、井架、塔吊、缆索塔架、安全网、围堰等临时设施及挖孔桩,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驻地办监理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

第二五条承包人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承包人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六条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转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七条承包人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水域、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语等;

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承包人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时,承包人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第二八条在跨线交叉施工路段,承包人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九条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第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三一条各从业单位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三二条承包人须给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三条承包人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与地方建立群防群治组织。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三四条各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本项目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就业。

第三五条筹建处在开工前组织对各承包人项目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监理工程师进行岗前培训。

承包人及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筹建处、总监办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第三六条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

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七条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八条各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机械设备的驾驶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九条各从业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

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认真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

第六章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第四条承包人项目部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四一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设备与用具,即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的采购和更新等;

3、施工用电,即:

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1、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

(三)应急预案中需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等措施费、演练费。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二条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人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

第四三条筹建处和各监理单位要定期检查项目部安全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的台账、报表等。

(二)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

(三)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

(四)财务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调整整改,对整改不力者,将对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第四四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一)安全会议一般规定:

筹建处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不少于1次;

监理单位、承包人每月不少于1次;

各工区(队)每月不少于2次。

安全会议必须保证质量,并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筹建处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主要听取各监理单位、承包人关于安全生产情况汇报,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办法和具体措施等,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八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四五条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隐患,实现“预防为主”的重要手段,必须有效地进行。

筹建处、监理、承包人必须建立和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按制度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性和专业性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同时对检查过程要有文字记录。

第四六条建立专职安全巡查制度。

承包人专职安全员每天要巡查施工工地,确保在安全状态下施工。

按照规定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监理专职安全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承包人专职安全员日常工作,确保每个施工点、施工面全时段有安全员指导施工安全。

专职安全员每天要有巡查记录。

第四七条建立施工现场安全值班制度。

每个施工现场,必须要有兼职安全员或者现场施工员带班并负责安全工作,发现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遇有紧急情况,有权决定停止作业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四八条监理、承包人每月要进行安全自检、自查,做好各种安全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处理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形成安全报告,上报筹建处。

第四九条筹建处每年度按开工前期、施工中期和年度工程收工前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安全检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总体部署、安排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第五条筹建处对安全生产内业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承包人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一条筹建处对安全生产外业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五二条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人身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章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制度第五三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由于生产施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五四条承包人加强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单位、筹建处报告。

监理单位在日常巡视时,重点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承包人予以整改,并向筹建处报告隐患及整改情况。

上报内容应包括:

1、隐患的名称和地点;

2、隐患主要危害性和影响性;

3、隐患整治的期限;

4、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隐患点周边群众应注意的事项、应急疏散线路等。

第五五条筹建处将把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和整治监控管理情况在本项目网站上进行公布,并及时发布事故隐患整治监控信息。

第五六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对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应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并依合同对存在隐患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七条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必须对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八条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为存在隐患的承包人、整改督办单位为该标段监理单位。

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

3、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资料;

4、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报告。

第章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

第五九条筹建处对本项目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

(四)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七)经费保障;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承包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筹建处及总监办将进行检查。

应急救援预案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第六一条承包人应当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预案,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一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第六二条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在第一时间上报筹建处。

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承包人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第六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六四条承包人要及时汇报

事故发生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

第六五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第六六条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是实施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各监理单位、各承包人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档案资料进行立卷管理。

安全档案有: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档案;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档案;

3、安全隐患备案整改档案;

4、事故处理档案;

5、会议记录档案;

6、安全生产应知应会教育档案;

7、安全生产合同档案;

8、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9、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档案;

10、安全生产操作程序档案;

11、安全生产奖罚档案;

12、劳务队伍安全生产档案;

13、安全文件档案;

14、应急救援预案档案;

15、安全生产检查档案;

16、专项检查档案;

17、安全生产保险档案;

18、安全投入档案。

19、重大危险源档案第三章奖惩第六七条筹建处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治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承包人、监理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八条筹建处对在年终考评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的好,实现安全生产责任状目标的承包人、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称号。

第六九条筹建处对承包人、监理单位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按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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