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让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0498773 上传时间:2023-01-2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x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资产转让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有资产转让流程Word文件下载.docx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国有资产转让方案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进行全面审计,若资产转让涉及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需同时对法定代表人离任进行审计。

四、评估报告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并将评估报告备案,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交易申请

完成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后,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西部产权交易所是陕西省国资委指定的全省唯一一家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故陕西的国有资产转让,均需向西部产权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

一般需要提供的资料为:

产权交易申请书;

产权交易信息披露书;

转让方的资格证明;

有关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批准产权转让的文件和有关证明;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六、公告

交易所对申请的材料审核之后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信息披露和竞价方式选择,资产转让的信息披露方式和公告时间,由转让方和交易所协商确定。

公告时间一般为20个工作日。

(一)信息披露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包括的内容有:

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可以在公告中提出交纳保证金的要求。

转让公告中可约定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延长期限,如在规定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资产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未在公告中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止。

(二)选择竞价方式

转让公告中需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确定标评方法和标准。

七、挂牌价格的确定

国有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

如在规定的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

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次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八、受让人的确定

交易机构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定受让人资格。

同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各方。

若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人是否符合公告条件产生分歧,产权交易机构可就有关分歧事项书面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意见,也可通过产权交易争端协调机制,对分歧事项进行协调。

九、交易方式的确定及各交易方式的程序

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场内协议转让的方式交易,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按照公告中约定的方式竞价交易。

下面就场内协议交易、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的程序分别描述:

(一)场内协议交易

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二)拍卖交易的程序

1拍卖委托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拍卖公告与展示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3.拍卖的实施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

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4.佣金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三)招投标交易

1.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有:

投标须知:

包括转让标的名称、地点,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额度、交纳方式、返还时间和方式等;

2.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送交易所和招标人审查;

招标代理机构和经纪会员一般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产权转让公告及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报交易所和招标人审核。

交易所会同招标人在接到招标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和经纪会员。

3.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经审核通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发出投标邀请书。

4.标前澄清与答疑;

5.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内容有:

投标函;

投标报价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履约保证等;

受让方案(如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企业资产重组计划和企业长远发展规划等);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的其他文件。

6.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7.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开标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期间为评标阶段,评标行为应当保密。

8.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交易所、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定向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9.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10.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交易所审查;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开标、评标过程记录及相关资料,并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撰写评标报告并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报送交易所。

交易所应当及时将评标报告及中标候选人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书面通知中标人及其经纪会员、交易所和招标代理机构。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公告2个工作日。

同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及其经纪会员。

1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招标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产权交易合同》。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价款和佣金应当通过交易所统一结算。

交易所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通过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四)电子竞价的程序:

1.文件准备

转让方应在交易方式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竞价须知文件》的制作并提交交易所。

《电子竞价须知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竞价标的的情况、竞价程序、竞价方式、价时间安排、委托竞价底价、应价响应时间、加价幅度、竞价保证金、产权转让合同等内容。

竞价保证金的数额一般约定为竞价底价的10%--50%。

具体视转让标的情况由交易所与转让方协商确定。

转让方在竞价须知文件中确定的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应当经交易所同意,自竞价须知文件发出之日起至竞买文件送达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2.文件审核

交易所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竞价文件进行审核。

转让方对已发出的竞价文件需要作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并在要求提交竞买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个工作日前,由交易所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竞价须知文件的组成部分。

转让方修改竞价文件可以适当顺延提交竞买文件的截止时间。

3.竞价邀请

交易所应当在转让方提交竞价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有竞买人及委托会员发送竞价邀请函,通知领取竞价文件。

竞价邀请函内容应包括的内容有:

竞价委托人(除委托人要求保密外);

领取竞买文件时间;

递交竞买文件时间;

竞价时间、地点;

联系人及方式;

其它应告知事项。

4.资格确认

竞买人的竞买文件应当对竞价须知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

竞买人应当对其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竞买保证书》是竞买文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各竞买人须认真阅读《电子竞价文件》,在此基础上签署《竞买保证书》。

竞买人在签署《竞买保证书》后,表明已接受竞价标的的现状和条件,无权再提出其它条件或以任何理由撤销受让意向,否则交易所有权按约定比例扣缴竞价保证金。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盖章的竞买文件提交交易所,交易所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在竞买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竞买人可以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竞买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视为竞买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竞买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后,竞买人不得撤回已提交的竞买文件

5.竞价保证金

竞买人在提交竞买文件时,应当按竞价须知文件的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应当用于赔偿因竞买人违规而造成的损失。

竞价结果通知书发出后,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可转为履约定金或交易价款,也可退还受让人。

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6.身份验证

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的竞价场地,办理登记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

交易所应向通过身份验证的竞买人发放电子竞价系统登录账号和登陆代码,同时办理签收手续。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参与电子竞价的,应向电子竞价组织方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

委托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电子竞价组织方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核查。

7.竞价前辅导

交易所应在电子竞价开始前30分钟,对参加电子竞价的所有竞买人按照单独、封闭的原则进行电子竞价系统使用辅导,并根据竞买方的要求,提供全程竞价操作咨询服务。

8.登录与报价

参加电子竞价的竞买方,应按规定和要求登录电子竞价系统,并按照电子竞价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参与报价。

竞买方输入电子竞价系统的报价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回。

9.成交确认

交易所应当根据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确定的竞价结果,当场出具《电子竞价成交价格确认单》,由受让方确认并签收,并向转让方和所有竞买人发送《电子竞价报价记录表》,由监督方、公证方、转让方和所有竞买人确认签字。

十、签订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达成协议后,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所的主持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包括:

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产权交割事项;

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十一、出具凭证

产权交易所对资产转让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十一、价款结算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通过交易所结算的,应该与交易所另行签订结算协议。

十二、变更登记

产权交易双方凭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到国资、工商、土地、房产、税务、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十三、争议解决

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或者产权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销售营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