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地产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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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地产买卖合同.doc

青岛市

存量房买卖合同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制定

特别告知

1、本合同是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网上操作系统推行使用的合同文本。

2、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已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存量房屋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3、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

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该出售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应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是否登记、登记信息与出售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交易的情形,以维护自身权益。

(2)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应互相交验对方有效身份证件、证明,相互查验并确认对方身份的真实性。

代理人签订本合同时,应按规定出具生效的授权书委托。

(3)定金。

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4)房屋交接是出卖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5)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传送至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备案后本合同作为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4、为保障买卖双方自身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均应在附件五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中签字盖章;其中:

委托人应将居间介绍的有关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执业经纪人情况在第一条内予以明示,以备与经纪公司、经纪人2

发生纠纷时作为投诉的依据。

5、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一房多卖,通过网上操作

系统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应及时到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6、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保障将来实现

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7、售房定金、售房款的支付与收取方式按照房屋交易资金

监管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本合同编号由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确定。

3

青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依据国家、省、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过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

,经纪人执业证书号:

)】,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二)房地产座落:

;房屋设计用途:

;结构:

(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附件一);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乙方对甲方上述

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保留。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为元,(大写):

元整。

4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

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款办理。

(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

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

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

第五条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

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

设施估价值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在年月日之前,

【甲乙双方共同】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

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

均有权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第七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转移占有5篇二:

青岛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青岛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青岛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三月

制定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是青岛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青岛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买卖合同。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如实填写;【】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四、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

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

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定金。

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3、房屋交接是出卖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

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出卖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

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

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7、买卖已抵押房地产的,出卖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抵押的事实。

8、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1)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在合同第三条第

(一)项如实填写。

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出售时,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并选择合同第三条第

(二)项。

(2)非居住房屋

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当事

人应选择合同第三条第

(一)项,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如实填写。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

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事人应选择第三条第

(二)项。

除上述情况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

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属此范围的,当事人应在第三条第(三)项内约定。

9、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

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

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10、住房户口迁移。

已投入使用的住房买卖,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外,住房内

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也会影响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11、维修基金交割。

根据《青岛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

日起的十日内,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

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帐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五、为保障买卖双方自身权益,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凡委托具

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受托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

经纪公司均应在附件六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中签字盖章;其中:

委托人应将居间

介绍的有关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执业经纪人情况在第一条内予以明示,以备与经纪公司、经纪

人发生纠纷时作为投诉的依据;

六、为方便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拟订下列范例,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

范例未经当事人选取,不作为合同内容。

房地产权利保证条款范例:

甲方保证,上述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

权利的情况。

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地产已存在的权利负担,乙方同意甲方按下述第项

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与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注销他项权利的登记,逾

期未注销的,乙方有权追索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在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承认并继受该项权利,并同意

办理变更登记。

户口迁移条款范例:

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日内,向房屋所在地

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

承担赔偿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意

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因此,合同当事人如不愿仲裁的,愿意向法院起诉的,请将合同第

十三条划去。

八、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购取。

青岛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过,】,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二)房地产座落在青岛市【区】【县】

【路】【弄】【新村】【支弄】号室。

(部位:

)房屋类型:

;结构:

(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附件一);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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