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盖板设计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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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耐火性能10
9检验规则10
9.1出厂检验10
9.2型式检验11
10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11
10.1标志11
10.2包装11
10.3运输11
10.4贮存11
附录A13
A.1 试验装置13
A.2 试件要求13
A.3 试验条件13
A.4 试验程序13
A.5 判定准则14
综合管廊防火盖板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综合管廊防火盖板的产品命名、分类与代号、规格与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管廊建筑中上下开启的铰链式钢质防火盖板和其它材质防火盖板,建筑用其它防火盖板可参照执行。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08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709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5823-1986建筑门窗术语
GB/T5824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T5907-1986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7633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8625-2005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3306标牌
GB/T14436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
GB16807防火膨胀密封件
GB/T20285-2006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
QB/T2474弹子插芯门锁
GB/T7107-2002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14102-2005防火卷帘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防火盖板
由边框、盖板扇和铰链、防火锁等防火五金配件构成的,以铰链为轴平行于地面,该轴可以向上旋转以开启向下旋转关闭门扇的防火盖板。
钢质防火盖板
用钢质材料制作边框、盖板扇骨架和盖板扇面板,扇内若填充材料,则填充对人体无毒无害的防火隔热材料,并配以防火五金配件所组成的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盖板。
其它材质防火盖板
采用除钢质材料之外制作边框、盖板扇骨架和盖板扇面板,扇内若填充材料,则填充对人体无毒无害的防火隔热材料,并配以防火五金配件所组成的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盖板。
隔热防火盖板(A类)
在规定时间内,能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防火盖板。
部分隔热防火盖板(B类)
在规定大于等于1.50h内,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在大于1.50h后所规定的时间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盖板。
非隔热防火盖板(C类)
在规定的时间内,能满足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盖板。
盖板扇自动开启时间
从防火盖板旋转把手到盖板扇开启30°
的时间。
14 产品命名、分类与代号
4.1按材质分类及代号
防火盖板产品采用其边框和盖板扇面板的主要材料命名。
4.1.1钢质防火盖板,代号:
GFG。
4.1.2其他材质防火盖板,代号:
QTFG。
4.2按盖板扇数量分类及代号
4.2.1单扇防火盖板,代号为1。
4.2.2双扇防火盖板,代号为2
4.3防火盖板按其耐火性能的分类与代号
表1防火盖板的耐火性能分类与代号
名 称
耐 火 性 能
代 号
隔热防火盖板(A类)
耐火隔热性≥1.50h
耐火完整性≥1.50h
A1.50
耐火隔热性≥3.00h
耐火完整性≥3.00h
A3.00
部分隔热防火盖板(B类)
耐火隔热性≥1.50h
耐火完整性≥3.00h
B3.00
非隔热防火盖板(C类)
C3.00
15 规格与型号
5.1规格
防火盖板的规格型号表示方法和一般洞口尺寸系列应符合GB/T5824-1986的规定,特殊洞口尺寸由生产单位和顾客按需要协商确定。
5.2型号编制方法
防火盖板的型号编制方法见图1。
图1 防火盖板的型号编制方法
1示例:
防火盖板的型号为GFG1008-A1.50-1。
表示钢质防火盖板,规格型号为1010(即洞口标志长度1000mm,标志宽度800mm),耐火等级为A1.50((即耐火隔热性≥1.50h,且耐火完整性≥1.50h),盖板扇为单扇。
16 材料及配件
6.1防火盖板用材料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厚度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钢质材料厚度
单位为毫米
部件名称
材 料 厚 度
盖板扇面板
≥0.8
门框板
≥1.2
铰链板
≥3.0
不带螺孔的加固件
带螺孔的加固件
6.2边框和盖板扇,盖板扇与盖板扇的缝隙处应嵌装防火膨胀密封件,防火膨胀密封件应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其性能应符合GB16807的规定。
6.3防火盖板安装的锁应是耐火性能不低于1.50h的防火锁。
防火锁均应有执手或推杠机构,不允许以圆形或球形旋钮代替执手。
防火锁应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6.4其他五金件、附件、紧固件应满足功能要求,其安装应正确、齐全、牢固,具有足够的强度,启闭灵活,承受反复运动的五金件、附件应便于更换。
6.5防火盖板的扇内若填充材料,则应填充对人体无毒无害的防火隔热材料。
应经国家认可授权检测机构检验达到GB8624-2006规定燃烧性能A1级要求和GB/T20285-2006规定产烟毒性危险分级ZA2级要求。
17 要求
7.1外观质量
防火盖板各联接处的连接及零部件安装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现象;
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毛刺、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凸、孔洞等缺陷;
表面涂刷的漆层应厚度均匀,不应有明显的堆漆、漏漆等缺陷。
7.2尺寸偏差
7.2.1防火盖板边框的尺寸允许偏差按表4的规定。
表3防火盖板尺寸允许偏差单位为毫米
项目
偏差值
边框高度
±
3.0
边框宽度
2.0
边框厚度
边框槽口的两对角线长度差
≤3.0
7.2.2盖板扇的尺寸允许偏差按表4的规定。
表4盖板扇尺寸允许偏差单位为毫米
偏差值
盖板扇高度
盖板扇宽度
盖板扇厚度
盖板扇对角线长度差
7.3可靠性
手动控制盖板扇启闭控制装置,在进行100次的开启/关闭运行试验中,盖板扇应能灵活开启、并完全关闭,无启闭卡阻现象,各零部件无脱落和损坏现象。
7.4开启角度
防火盖板开启角度不低于90°
。
7.5耐火性能
防火盖板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18 试验方法
8.1一般原则
用于检验的防火盖板试件,其结构、材料及配件应与实际使用的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相符。
8.2外观质量
防火盖板的外观质量采用目测及手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验。
8.3边框的尺寸偏差
8.3.1试验设备
钢卷尺:
分度值为1mm;
游标卡尺:
分度值为0.02mm。
8.3.2试验步骤
8.3.2.1防火盖板边框高度采用钢卷尺测量,测量位置为距防火盖板两边框各不少于100mm处(如图2的A-A位置和A′-A′位置),测量的高度值分别与图纸标注的防火盖板高度值相减,取绝对值最大的差值为防火盖板边框高度偏差值。
8.3.2.2防火盖板宽度采用钢卷尺测量,测量位置为距防火盖板上框、下框各不少于100mm处(如图2的B-B位置和B′-B′位置),测量的宽度值分别与图纸标注的防火盖板宽度值相减,取绝对值最大的差值为防火盖板宽度边框偏差值。
8.3.2.3防火盖板边框厚度采用游标卡尺测量,测量位置为防火盖板两边框、上框、下框的中部(如图2中的圆圈位置),测量的厚度值分别与图纸标注的边框厚度值相减,取绝对值最大的差值为边框厚度偏差值。
8.3.2.4防火盖板的两对角线长度采用钢卷尺测量,测量位置为边框内角,测量值之差的绝对值,即为防火盖板对角线长度差。
单位为毫米
H——防火盖板高度
W——防火盖板宽度
〇——边框厚度测量位置
图2 防火盖板外形尺寸测量位置示意图
8.4盖板扇的尺寸偏差
8.4.1试验设备
钢卷尺:
分度值为0.02mm。
8.4.2试验步骤
8.4.2.1盖板扇高度采用钢卷尺测量,测量位置为距盖板扇两边挺各不少于50mm处(如图3的A1-A1位置和A1′-A1′位置),测量的高度值分别与图纸标注的盖板扇高度值相减,取绝对值最大的差值为盖板扇高度偏差值。
8.4.2.2盖板扇宽度采用钢卷尺测量,测量位置为距盖板扇上挺、下挺各不少于50mm处(如图3的B1-B1位置和B1′-B1′位置),测量的宽度值分别与图纸标注的盖板扇宽度值相减,取绝对值最大的差值为盖板扇宽度偏差值。
8.4.2.3盖板扇框架厚度采用游标卡尺测量,测量位置为盖板扇两边挺、上挺、下挺的中部(如图3中的圆圈位置),测量的厚度值分别与图纸标注的盖板扇框架厚度值相减,取绝对值最大的差值为盖板扇框架厚度偏差值。
8.4.2.4盖板扇的两对角线长度采用钢卷尺测量,测量位置为盖板扇外角,两测量值之差的绝对值,即为盖板扇对角线长度差。
H——盖板扇高度
W——盖板扇宽度
〇——盖板扇框架厚度测量位置
图3 盖板扇尺寸测量位置示意图
8.6可靠性
8.6.1将防火盖板试件安装在试验框架上;
8.6.2开启、关闭盖板扇,完成1次开启/关闭运行试验;
8.6.3重复8.6.2规定的试验,使盖板扇共进行100次开启/关闭运行试验;
8.6.4每次试验时,仔细观察盖板扇的关闭运行状况。
8.7开启角度
8.7.1将防火盖板试件安装在试验框架上;
8.7.2将盖板扇开启至最大角度,使用直角尺判断盖板扇与边框的角度。
8.8耐火性能
耐火性能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测试。
19 检验规则
9.1出厂检验
9.1.1防火盖板的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7.1、7.2、7.4,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参见GB/T2828.1,抽样方案由生产企业自主确定。
9.1.2防火盖板的出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通过调整、修复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为止。
9.1.3防火盖板必须经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9.2型式检验
9.2.1防火盖板的型式检验项目为7.1、7.2、7.3、7.4、7.5。
9.2.2防火盖板的最小检验批量为5樘,在生产单位成品库中抽取。
9.2.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委托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正常生产,每三年不少于一次;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g)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9.2.4防火盖板委托检验的判定准则为:
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该产品合格。
110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标志
10.1.1在产品明显部位应标明下列标志:
a)制造厂名称与商标(如果有);
b)产品名称、型号和规格;
c)产品贴有标牌,标牌内容参见GB/T13306的规定;
d)产品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出厂日期。
10.1.2产品包装箱的箱面标志要求参见GB/T6388的规定。
10.2包装
10.2.1产品用无腐蚀作用的材料包装。
10.2.2包装箱有足够的强度,确保运输中不受损坏。
10.2.3包装箱内的各类部件,避免发生相互碰撞、窜动。
10.2.4产品装箱后,箱内附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说明书的编制方法参见GB/T9969.1的规定,且宜将此类资料装在防水袋内。
10.3运输
10.3.1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避免包装箱发生相互碰撞。
10.3.2产品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扔、碰击。
10.3.3产品运输工具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无污染。
10.4贮存
10.4.1产品放置在通风、干燥的地方;
避免与酸、碱、盐等腐蚀性介质接触,并有必要的防潮、防雨、防晒、防腐等措施。
10.4.2产品严禁与地面直接接触,底部垫高大于100mm。
10.4.3产品堆放时用垫块垫平,水平码放的高度不超过1.2m,立放时的角度不小于70°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综合管廊防火盖板耐火性能试验方法
A.1 试验装置
A.1.1 总则
包括试验炉、约束和支撑构件等遵照GB/T9978.1-2008及本方法中的相关规定。
A.1.2 仪器
热电偶、炉压管等仪器的结构及布置方式,应符合GB/T9978.1-2008及本方法中的相关规定。
A.1.3 仪器的准确度
测量仪器的准确度应与GB/T9978.1-2008中的规定一致。
A.2 试件要求
A.2.1 结构
综合管廊防火盖板(试件)的结构应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
A.2.2 试件数量
试件的数量为1个。
A.2.3 试件安装
试件水平放置在试验炉内,试件与支点之间的约束方式应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
试件下表面距试验炉炉底的距离不低于800mm。
试件安装就位后,试验过程中不应受到火焰的冲击。
A.2.5 试件确认
按GB/T9978.1-2008中7.5要求进行。
A.3 试验条件
A.3.1 升温条件
炉内的升温条件可选择标准升温条件或快速升温条件,炉内温度应符合GB/T9978.1-2008中6.1或GA/T714-2007中5.1的相关规定。
A.3.2 压力条件
依照A.4.1.3的规定对炉内的压力进行监测,使其在试验开始10min后保持正压。
A.4 试验程序
A.4.1 升温试验
A.4.1.1 试验的开始与结束
试验开始前5min内,应对所有热电偶的初始温度记录进行一次检查,并进行数据记录。
点火后,当试验炉内接近试件中心的热电偶记录到50℃时,便可将其作为试验开始时间。
同时,所有手动和自动的测量仪表开始工作。
试验过程中若试件出现垮塌现象时,试验即可终止。
如已达到试验的预期要求或有对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的可能时或有对设备造成重大损坏的因素时也可终止试验。
A.4.1.2 炉内温度的测量
采用A.1.2规定的热电偶测量炉内温度,热电偶均匀设置在试件下方,距试件水平面高度100mm,总数量不少于4支;
每间隔不超过1min测量和记录一次,并计算炉内平均温度。
A.4.1.3 炉内压力的测量
采用A.1.2规定的炉压管及相关仪器测量试件下表面以下100mm高度处的压力,每间隔不超过5min测量和记录一次。
A.4.1.4 试件表面温度的测量
采用9只A.1.2规定的热电偶测量试件表面温度,5只热电偶分别设置在盖板扇中心位置和平均每1/4区域的中心位置,4只热电偶分别布置在边框中心位置。
有波纹或筋状物的结构,可以在最厚和最薄的位置适当增加热电偶数量。
热电偶的布置应距离热气流、结合点、交叉点和贯通连接紧固件(如螺钉、销钉等),以及会被穿过试件的热烟气直接冲击的位置不应小于50mm。
A.4.2 试验观察
应观察试验过程中及试验结束后试件的变化情况,并作记录。
A.5 判定准则
A.5.1 完整性
试件失去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按照GB/T9978.1第10.2.2的规定。
A.5.2隔热性
试件在耐火试验期间持续保持耐火隔热性能的时间。
试件背火面温度温升发生超过以下任一限定的情况均认为试件丧失隔热性。
a)盖板扇上5只热电偶平均温度温升超过初始平均温度140℃;
b)盖板扇上5只热电偶任一点温度温升超过初始温度(初始温度应是试验开始时背火面的初始平均温度)180℃。
c)边框上4只热电偶任一点温度温升超过初始温度(包括移动热电偶)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