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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的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13.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4.《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5.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A.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B.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信任其由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C,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人表示的视为同意;

(4)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A.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B.损坏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C.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D.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6.《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有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7.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财产权、物权具有排他性。

18.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9.有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益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0.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地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部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5.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7.《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8.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29.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30.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3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32.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

33.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各国规定各不相同。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发明新型和外观设计。

3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5.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

36.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计算。

37.商标专用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38.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9.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力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40.《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4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2.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3.保证的方式有两种: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4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45.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6.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7.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

48.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9.可以做抵押物的财产有: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50.不可以做抵押的财产有:

土地的使用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1.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特征。

52.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53.《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54.保险的法律概念: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55.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56.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57.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58.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等其他人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59.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置换、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劵、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包装的车辆、船舶和飞机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由于工程所有人签发工程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60.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61.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安装工程的险种。

62.P43的“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

《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均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3.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

违宪法律责任、形式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征为:

(1)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义务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

64.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65.《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66.在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限期更改;

责令停业整顿;

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责令停止施工;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停止执业;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等。

67.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I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68.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抢险救灾等工程;

(3)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4)军用房屋建筑工程。

6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70.《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71.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72.《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7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75.了解《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序列、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序列、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序列分别划分的种类。

P59

7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年限5年。

77.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期限改正;

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7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7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形式。

80.《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得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81.大体通看P70的IZ302032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和二级。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82.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机构是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机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8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授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84.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到达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8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形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日;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86.《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程;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87.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资质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资质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88.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89.注册建造师分为10个专业: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工程。

90.《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式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91.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9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9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地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94.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3种情况理解性记忆,不需要死记硬背P78

95.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96.了解IZ30203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七种形式P80

IZ3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97.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98.经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99.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四种):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100.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有(六种):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带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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