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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预算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国家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等活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P202第一段)

(二)包括:

《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其他关于预算的法律法规

1、《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共11章79条,是关于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和制定其他预算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

(P202第二段)

2、《预算法实施条例》,自1995年11月2日发布实施,共8章79条,包括总则,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附则。

(P202第三段)

3、其他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国家预算的概念与作用

(一)概念

1、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各级政府预算的总和。

它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了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着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P203第二段)

2编制国家预算必须遵守的原则:

(P203)

①、公开性;②、可靠性;③、完整性;④、统一性;⑤、年度性。

预算年度:

又称为财政年度或会计年度,通常为1年(我国的预算年度是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世界各国采取的预算年度有历年制和跨年制两种。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3个作用)(P204)

1、财力保证作用,通过预算的编制,预测财政收入,再确定财政支出。

2、调节制约作用,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

3、反映监督作用,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便于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和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P204最后一行)

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P205第一段)

 ⑴、中央预算;

 ⑵、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⑶、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⑷、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⑸、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都称为地方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P205——P206)

我国的国家预算按照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1、中央预算:

是中央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包括:

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

是地方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由省、市、县、乡四级组成。

包括:

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财政部门是具体负责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的职能部门。

3、总预算:

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本级预算即为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①、各部门预算:

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

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

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

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②、单位预算:

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编制单位预算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被称作预算单位,是各级政府预算的基本构成要素。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P206——P207)

(1)各级人大的职权:

①审查权(草案)、

②批准权(执行情况报告)、

③变更撤销权(常委不当决议);

(2)各级人大常委的职权:

①监督权(执行)、

②审批权(调整方案)、

③撤销权(国务院及地方人大及常委不当决议)。

(4)特殊: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①编制权(草案调整方案)、

②执行权、

③提案权、

④报告权。

(P208)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P208)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P209)

1、按来源划分:

 ⑴、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⑵、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⑶、专项收入;

 ⑷、其他收入。

包括罚没收入、公产收入及杂项收入等。

2、按分享程度划分:

 ⑴、中央预算收入;包括:

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⑵、地方预算收入;包括:

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

 ⑶、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对同一税种,按照一定划分标准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二)预算支出(P210)

是指国家对集中的预算收入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而安排的支出。

1、按内容划分:

①、经济建设支出;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③、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④、国防支出;

⑤、各项补贴支出;

⑥、其他支出。

2、按支出级次划分:

①、中央预算支出:

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②、地方预算支出:

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1)各级政府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P211第一段)

①、法律,法规

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底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P211第二段)

①、法律,法规

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⑴、中央预算草案的内容:

(P211第四段)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⑤、中央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⑵、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内容:

(P211第五段)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⑤、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P211——P212)

预算的审批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所提出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的活动。

经过人大批准的预算属于法律文件,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1、中央预算由全国人代会审批,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代会审批。

2、经本级人大批准后,本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3、预算备案:

各级政府在预算批准后,还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的监督。

(三)预算的执行(P212)

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组织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

《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

我国预算执行主体包括: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国库)、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

⑴、预算征收方面:

由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征收部门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⑵、预算支出方面:

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四)预算的调整(P212——P213)

1、含义:

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预算总支出超过预算总收入。

2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调整程序:

财政部编制调整——本级政府审定——本级人大常委审批——上一级政府备案

3、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六、决算(P213——P215)

1、含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的时间编制。

⑴、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

⑵、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

⑶、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⑷、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财政部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七、预决算的监督

预决算监督是指包括立法机关,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内的各监督主体对中央和地方的预算和决算进行的监督。

(一)立法机关的监督(P215最后一段)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进行监督。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P216第二段)

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接受本级人大及常委的监督

2、乡级政府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

3、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

(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四)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P217第二段)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依据。

共9章88条。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结束,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全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新的发展时期.

(二)财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

(P21——P218)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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