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复习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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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复习题Word文件下载.docx

27.上诉

28.附带民事诉讼

29.当事人

30.立案

31.侦查

32.讯问犯罪嫌疑人

33.勘验、检查

34.物品检验

35.现场勘查

36.搜查

37.不起诉

38.法定不起诉

39.酌定不起诉

40.刑事审判

二、简答题

1.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2.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什么?

3.诉讼的特征是什么?

4.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简述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6.简述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时必须符合的规则。

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的是哪些案件?

8.简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9.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0.简述法定不追诉原则的内容。

1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2.简述回避的适用条件。

13.简述立案的条件。

14.简述自诉案件的种类。

15.简述提起自诉的条件。

16.简述延期审理的情形。

17.简述简易程序的特征。

18.简述上诉、抗诉的理由。

19.简述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20.简述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区别。

三、案例分析题

1.刑满释放人员某甲故意伤害某乙,致某乙重伤。

某乙的儿子某丙向检察院提出控告。

检察官甲告知某丙:

不能受理你的控告,因为根据刑诉法第221条的规定,罪犯又犯罪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处理,个人无权提出控告,你只能向原执行机关反映。

检察官乙告知:

案件有明确的原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于是某丙到法院控告。

法官告知:

对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而法院无权拘留,某甲是现行犯,你可以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请求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问:

本案应该由哪个机关管辖?

检察院、法院的答复是否正确?

2.王某是扬中市铁路集团的职工,一天他在市场买菜时与迎面走来的刘某碰了一下,王骂了对方一句,刘某反唇相讥,三两句后,双方便大打出手,王某抄起一块砖头往刘某头上狠狠一砸,致使刘某当场休克,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脑颅出血,变成终身残废。

这一案件当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区法院时,区法院认为该案的被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应当由市中级法院管辖,但中院认为该案没可能判无期或死刑,于是退回。

此外,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为铁路工人,应由铁路法院管辖。

(1)该案应由那个地方的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2)为什么区法院认为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该案中两级法院互相推诿的情况,应如何解决?

  (4)被告辩护人的意见有理吗?

3.被告人洪某,男,35岁,某市饮料厂厂长;

被告人钟某,男,40岁,某市政府举报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人卢某,男,26岁,某市饮料厂工人。

2009年1月某市饮料厂会计花某向某市政府举报部门投寄了揭露被告人洪某经济犯罪问题的匿名举报信,被告人钟某与洪某系姨表兄弟,钟某收到举报信后,不予登记,并将该材料给了洪某。

洪某核对笔迹后发现是本厂会计花某所为,遂生杀人灭口之念。

洪某找到自己的亲信卢某,表示如果卢某想办法除掉花某不仅可以升官,还给他2万元酬金,卢某同意之后,洪、卢二人多次密谋杀害花某的方法,并准备好作案工具。

2009年3月18日,卢某以请花某喝酒为名,将花某骗至他家,将花某灌醉后,取出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尼龙绳等物,在早已隐藏在卢家的洪某帮助下,将花某杀死,分尸后丢弃于野外。

案发后,某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洪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卢某无期徒刑,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4年。

一审判决宣告后,花某之妻叶某认为一审判决对卢某和钟某量刑很轻,提出上诉。

(1)叶某是否有权提出上诉?

正确做法是什么?

(2)如果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当怎样处理?

(3)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确有错误而检察院要求撤回抗诉时,如何处理?

4.光明村与前进村是相邻的两个村,由于祖辈上有一点争执,于是光明村定下一条规矩,就是本村的人不能与邻村的人谈恋爱。

李某是光明村村民,但她偷偷与前进村张某相爱,终于此事被村长发现了。

在村民大会上,依照村规,村长当众把李某的腿打断了,并扬言道:

“这是我们村的家事,就算是公检法,也没权管!

你们不要再犯村规,否则,她就是榜样!

”李某纳闷道:

难道我的腿就这样算了?

(1)村长的话对吗?

  

(2)该案应归谁管?

  (3)按照管辖的分类,该案例属于那一种类型?

 5.张林与高云发生口角,盛怒之下向高云臀部连刺两刀,高云鲜血直流,被在场群众送往医院。

医院距案发地只有5分钟的路程,到医院后,该院医生及时将其伤口缝合,然后让其离开医院。

在缝伤口之前,医院医生未测高云的血压、脉搏,也未探查其伤口。

高云在离开医院3小时之后,神志不清,身下有大片血泊,处于失血休克状态,高云又被送进该医院抢救。

经探查伤口,发现系臀下动脉断裂。

该医院已达到缝合中动脉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当事医生也具备探查伤口,缝合中动脉的学识及水平。

但由于失去了抢救时间,高云再次到医院后,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侦查终结后,以张林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请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也以此罪起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林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决。

至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在判决执行中,被告人张林又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1)被告人是否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本案的审判监督程序如何提起?

(3)被告人如何才能令其申诉符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6.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30日上午重新审判王力、孟虹贪污盗窃人民币8万元案件,判处王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依法判处孟虹有期徒刑12年。

24岁的王力原为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永定路分理处储蓄所复核员,22岁的孟虹原为北京电机厂工人。

两人密谋骗取巨款挥霍。

被告人王力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辖区往来代理收款报单”一张,以某单位提取互助金为名,从永定路分理处骗取人民币8万元。

王力、孟虹贪污盗窃案,2001年1月22日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判处王力有期徒刑15年,判处孟虹有期徒刑5年。

王力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为此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了这一案件,法庭经过审理,进一步查清了王力、孟虹贪污盗窃案的全部事实,认为被告人王力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国家巨款,被告人孟虹积极伙同作案,他们所犯罪行,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

为保护国家财产侵犯,应依法从重判处。

二审能加重王力、孟虹的刑罚吗?

7.某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

被害人的配偶向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比较明确,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不需要侦查,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叫被害人的配偶找县法院。

被害人的配偶到县法院去起诉时,县法院认为:

本案被害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不能直接受理;

并且,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应当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县法院是基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县法院告述被害人的配偶:

你要么去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要么找中级法院。

公安机关、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8.陈与李为同一国有企业职工,两家同一道大门进出,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

陈某文质彬彬、孩子幼小,李某身强力壮,对陈家常有欺负现象,遂形成多年积怨。

随着时间的推移,陈家的两个男孩逐渐成年(同为该企业职工),常欲寻机报复。

  某年6月27日,李某把陈家的摩托车撞倒了。

陈家的次子小陈向李索赔,李不肯。

于是,小陈把他哥哥大陈叫上,于次日,在过道上把上班的李拦住,向其索赔。

李推搪他的责任,兄弟二人冒火,合力对李进行毒打,致李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后虽脱离危险,但已致成痴呆,终身残废。

  企业领导认为事情重大,建议李的爱人方某找司法机关处理。

方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企业内部职工的斗殴事件,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无需采用侦查手段,在邻居中作一般的调查了解就行了,直接找法院告就行了,遂作出不立案决定。

检察院以国有企业职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由,也不予受理。

方某向法院控告时,法院又认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轻微刑事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1)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正确吗?

(2)人民检察院的说法对吗?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

(4)本案中被害人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9.孙锁,男,23岁,某县交警大队警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2天。

姜某向甲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甲县公安局告知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检察院控告。

甲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

甲县公安局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本法院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

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

并说明理由。

10.某公安机关侦查一起特大持枪抢劫工资款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侦查员陈某发现其堂兄是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于是便主动向有关领导提出回避,并停止了其负责进行的侦查活动。

陈某的作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有权做出回避决定的主体是谁?

11.某人民检察院接受该市中药厂的控告,指控该厂财务科科长马某从1996至今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法,贪污大量公款并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调查。

马某的问题暴露后,该厂秘密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但由于马某在财务科任科长多年,形成独断专行的作风,很多帐目只有其一人了解,所以问题很难查清。

厂里的调查惊动了马某,于是马某开始销毁罪证。

厂里认为情况紧急,认为一旦马某将有关材料销毁,问题将很难查清,在求检察院当晚进行搜查,以查获罪证,打击犯罪。

检察机关接到控告已是下午5点,中药厂带来了不少材料,但均不是合法证据,因而无法认定马某犯罪。

面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发生了意见分歧。

有的认为,未立案前,不能搜查。

有的则认为,立案、搜查没有必然联系,没有固定顺序,《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规定立案后才能搜查,因此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搜查,后立案。

你认为上述哪种意见正确?

为什么?

12.仲某1997年到广东打工,由于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低,找工作很不容易。

仲某在珠三角多个地方转了三个月,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所带的钱也花完了,生活陷入困境。

此时,仲某结识了另外两个找不到工作的老乡,三人一拍即合,决定盗窃。

一日,三人到一居民小区转悠,看到一家阳台没有完全闭合,决定由另外两人在外放风和接应,仲某进去盗窃,结果被居委会的张大妈发现并大喊捉贼。

仲某被当场抓获。

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开庭审判前,仲某要求委托辩护人。

法院告知仲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聘请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权利,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

仲某称:

“我不知道在检察院就可以请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告诉我可以请律师,我要求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法院向检察院询问此事,检察院回答说,负责起诉本案的人员因疏忽,没有告知被告有聘请律师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3.某甲价值1000元的手机被盗,事后发现某乙持有他的手机,遂把某乙扭送到县人民法院,要求县人民法院追究某乙的刑事责任。

县人民法院对某甲的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14.某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重伤。

15.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行为人到派出所,表示愿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派出所所长责成行为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双方同意,就算案子了结。

行为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只要行为人在一个月内进行赔偿,就不再起诉。

行为人未在一个月内进行赔偿,被害人再次找派出所所长。

所长称,案子已经了结,行为人不履行赔偿协议是行为人的事,派出所不管。

被害人到公安分局控告行为人。

公安分局局长说,派出所处理了该案,有问题找派出所,公安分局就不再处理了。

被害人无奈,到检察院控告行为人,检察官告述被害人,案件该公安机关管辖,但因本案原被告明确,被告也不否认,最好直接到法院控告。

被害人到法院控告。

法官说,既然公安机关、检察院都不管,我们立案处理就行了。

公检法三机关的人员做法是否正确?

《刑事诉讼法学》复习题参考答案

2、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并且同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到人民法院对刑事被告人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和方式。

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别的专家。

证人是指因了解案件事实而被司法机关通知在诉讼程序中作证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

11.管辖

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解决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问题。

13.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或职能管辖: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

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自行回避,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30.诉讼代理人

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31.通辑

通辑,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

32.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33.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4.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物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物品及其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其与案件有无联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以及遗留有犯罪痕迹和物品的场所进行勘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或者是对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1.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即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据。

(一)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1.确定了实施刑法的专门机关及其分工,从而为刑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

2,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规则,保障专门机关权力行使与权力制约的统一,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3,规定了运用证据的一系列科学规则,保障查明案件事实,为应用法律,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前提条件;

4,规定了刑事诉讼由一系列前后衔接的阶段和具体程序构成,使案件的错误、缺陷能够及时纠正、弥补;

5,规定了一定的制度、程序,如期限制度、简易程序、调解制度以保障实体法的高效率实施。

(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案件,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刑事诉讼法所要承担的实际职责,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

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诉讼的特征:

(1)诉讼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2)是国家实现司法权的活动。

(3)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法律纠纷。

(4)是复合性的活动。

4.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35条、《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

互相配合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在诉讼中互为条件,并且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其他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提出异议,要求其纠正错误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5.简述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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