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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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Word下载.docx

  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宣传和实施本镇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2、负责各村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并报上级确认。

  3、按照《门诊就医方案》之规定对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和参合人员的医疗活动实施监督、控制和管理。

  4、负责合作医疗的各种证、卡、表的领取和下发。

  5、负责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的审核和申请划拨工作。

  6、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查处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7、完成县合管办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六条门诊医疗基金的来源:

按参合人员人均10元标准,由县合管办分月划拨到乡镇合管办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镇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统筹管理,分村结算。

  第八条门诊医疗基金分为:

基本医疗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

其中基本医疗基金占95%,风险储备基金占5%。

  第九条基本医疗基金用于参合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

风险储备基金用于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出现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门诊医疗补偿费用由镇合管办每月向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核拨一次,每月的20日—25日为当月的门诊医疗费结算时间。

  第十一条镇合管办应以村为单位,对每个参合农户建立门诊医疗基金补偿台帐,严格审核合作医疗门诊登记表,做到门诊登记、表、帐三相符。

  第十二条乡、村两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每月公布一次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四章门诊补偿

  第十三条凡参加合作医疗的本镇农民,在镇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活动中,有权按《门诊就医方案》规定获得补偿。

  

(一)补偿范围

  门诊补偿的医疗费用包括:

药品费、注射费(含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换药费、挂号费、手术费以及b超、心电图、x线和化验等常规检查费用。

  

(二)补偿标准

  1、凡在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其总费用的20%给于补偿(不属于补偿的范围除外)。

  2、门诊医疗费补偿设立封顶线,每次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封顶线为6元,每次补偿金额超过6元(不含医技科室检查费)以上的由患者个人负担。

  3、在麻豪口镇卫生院和裕公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技科室(b超、心电图、x线和化验)检查费用,按总费用的30%给于补偿。

  4、在麻口卫生院和裕公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手术给予补偿其手术费的30%,不封顶,伴随手术费的其余医疗费用按20%给予补偿,但最高不能超过6元。

  (三)补偿办法

  1、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服务医疗机构与参合患者直接核销补偿,并由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填写《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处方笺》以备核报。

  2、每月20—21日(假期顺延),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将《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及诊疗《处方笺》上报镇合管办,由镇合管办审核、申报县合管办批复后按其补偿部分及时拨付。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报销范围:

  1、非医生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使用《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

  4、每人每次高于规定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

  5、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药品费用;

  6、经调查审核属作弊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时间连续超过三天未经确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在本镇以外医疗机构就医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公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不予报销的范围。

  第五章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镇合管办对参与合作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实行考核制,对合格的村卫生室发给“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卫生室”证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看门诊时,可凭《合作医疗证》在本镇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镇合管办应与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卫生室和参合农户签订合作医疗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如有违约,按章惩处。

  第十八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在接诊合作医疗患者时,必须坚持验证,认证身份的原则。

  第十九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应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功能,按照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满足农民防病治病的需要,做到文明行医,礼貌服务。

  第二十条医务工作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引导农民合理就医,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和“搭车”药,不得重复检查项目。

  第二十一条镇合管办应对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医疗门诊基金补偿账目,实行计算机管理,一月一结账,一月一上报,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二条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实施门诊治疗时,每次诊疗时间不得超过三天,经三天治疗仍不能治愈者必须转上级医院确诊。

需要住院治疗的,按住院治疗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参合年度中,根据上级精神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章药品配发

  第二十四条镇卫生院对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代购配发。

  第二十五条镇卫生院应与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签订药品配发合同,承诺质量保证,分月配送。

配送药品时必须出据调拨单,必须打印品名、规格、产地、数量、金额、批文号、失效期等项目,以便查考。

  第二十六条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在外地采购药品。

镇合管办和卫生院要对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进货渠道实时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七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七条在门诊医疗补偿过程中出现透支情况后,在风险储备基金内解决。

风险储备基金支付完后仍有透支的,由镇、村两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共同承担。

其透支部分,由镇合管办在年终决算时,根据总透支数额核定分担比例。

  第二十八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门诊就医活动中,不承担基金风险的义务。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审计制度,镇合管办每季度要对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基金的补偿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通报审计情况。

  第三十条村级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每月向镇合管办报告参合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管理及服务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实行公示制,各村卫生室每月要张榜公布本村医疗基金补偿情况,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要对《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和《合作医疗门诊收费价格标准》实行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合作医疗监管员要不定期的对各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运作情况实施全方位监控与管理,建立调查、走访、考核、监管制度,排查和确认门诊医疗运作的真实性和可行性,以确保《门诊就医方案》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镇合管办向全镇公布投诉电话,并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

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九章奖罚

  第三十四条在实施合作医疗管理和门诊医疗活动中,对忠实履行责任和义务,密切配合,积极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监管人员和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镇合管办将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合作医疗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镇合管办和卫生院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要时取消其监管资格:

  1、在核销工作中,因失职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2、徇私舞弊,以假乱真,合伙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3、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4、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5、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其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和执业资格。

  1、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列入参合人员报销的;

  2、肆意分解大处方,人情方,进行分次报销的;

  3、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4、虚挂病例,开假处方,或零购整处,合多为一,骗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5、为非法医疗机构提供方便,代报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6、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肆意放宽政策标准的;

  7、《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处方”等文书不按规定使用或书写不规范,不按规定操作,造成核报困难的;

  8、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镇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方案从二oo五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原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的《麻豪口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就医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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