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镇化与农人问题探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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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城镇化的进展,农村的失地农人愈来愈多,而对于拥有众多农村人口的中国来讲,解决好失地农人的生计问题,对于国家的整体进展是超级重要的,本文就针对此刻,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些有关失地农人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城镇化
城镇化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从而使城镇数量增加,城镇规模扩大的一种历史进程,它主要表现为随着一个国家或地域社会生产力的进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其农村人口居住地址向城镇的迁移和农村劳动力从事职业向城镇二、三产业的转移。
城镇化的进程也是各个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所经历社会变迁的一种反映。
毛泽东在《毛泽东同志论农人问题》【1】一书中说过:
农人问题时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
到今天为止,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速,那个问题仍然很重要。
二、失地农人利益受损的大体表现
徐永祥在《中国农人收入研究》【2】一书中说过“我国长期以来人地比例关系一直不太合理,迅速增加的人口与日趋减少的耕地,形成一组很尖锐的矛盾,直接影响到农业内部的就业容量及生计。
”此刻随着城镇化的进展,加倍剧了这一问题。
据统计,我国目前有3500万左右的失地农人,他们的利益由于各种原因受到严峻侵害,生产生活存在很多问题。
1.失地规模大,政府获取土地价钱“剪刀差”在我国,由于国家是集体农地的唯一购买者和土地一级市场的唯一供给者,国家能够通太低微的征地价钱,取得集体土地并转为国家所有,再以出让价钱让渡利用权,以后土地进入二、三级市场则以市场价钱流转,而这三种价钱之差是差异的。
农人让渡了土地利用权所得的补偿金较之于政府的出让价钱和市场价钱相去甚远,无形当中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2.土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不足。
就全国来看,征用农人土地的补偿费是不一样的,但整体来讲,征地补偿标准都比较低,一般都在每亩万元至2万元之间,高的也很少超过每亩3万元至4万元。
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其他项目相较征地补偿费更低。
在一些地方,随意降低对农人的征地补偿和截留征地补偿费的现象还比较严峻,农人取得的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份。
同时,土地转让产生的收益在分派上也不合理,《土地管理法》规定: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利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显然,这一规定排斥了农人随土地增值而受益的权利。
3.失地农人社会保障不充分,生存隐患堪忧。
农人的土地被征用以后,也就失去了赖以生存和保障的大体资料,可是绝大多数的失地农人并无取得相应的市民待遇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
虽然政府给予失地农人一些补偿,有些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保障办法,如居住、教育和最低生活保障,但目前覆盖面还较小,而且大多属短时刻行为和低水平保障。
一些失地农人拿到的补偿费乃至还不足以保证大体生存,更不用说失地农人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问题。
在住房、教育和同意法律援助等方面,失地农人也不能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
而且从事实情形来看,很多农人缺乏久远计划,有限的征地补偿费专门快就会用完,他们往往在短时刻内就会陷于窘境。
能够说,失地农人社会保障的不充分不仅成为失地农人的后顾之忧,也成为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后顾之忧。
4.失地农人就业难失业多。
目前,对失地农人的就业安置大体上采取自谋职业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办法。
自谋职业中多以打短工、开小店、办小厂为主,这些职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城市管理的增强,随时存在着被淘汰的危险,而且很多失地农人文化水平较低,参与市场竞争能力较差,务工做生意的机缘较少。
政府推荐与用地单位安置就业的人员,由于市场竞争和自身素质的问题,在工作职位的竞争上常常处于弱势,极可能成为单位裁员的首选,或因适应不了工作环境而再次失业。
尤其是失地的中老年农人,就业问题更为困难。
从短时刻看,这些失地又失业的农人可能还能够靠一次性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维持生计,但从久远看,随着补偿费逐渐用完,其就业和后续保障问题将日趋突出。
三、失地农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失地农人利益受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归纳起来,制度方面的缺点是农人利益受损的本源所在。
1.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模糊。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农人集体所有”。
土地集体所有制意味着农人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都平等地拥有集体土地的成员权,但并非能按份分割农地的所有权。
“集体产权”这一特征,使集体与农人的权益关系变得模糊不清,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并非明晰。
当农地被征历时,土地的补偿收益应归集体所有,仍是应分派给集体土地的成员,没有明确的依据,而在实际操作中大体都给了集体。
面对征地补偿费这块大饼,凡是能沾上一点关系的各行为主体都要参与瓜分,现实中一些乡镇政府就直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派。
农村土地名义上属于集体所有,实际上常常被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少数干部所控制。
2.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障碍。
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是我国特按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展,这一制度壁垒正慢慢被打破。
但是就目前来讲,我国在户籍制度方面的改革仍显滞后。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造成失地农人利益受损、形成失地农人问题的一大制度障碍。
这一制度,使农人享受不了同城里人一样的“国民待遇”。
农人虽然失去了土地,却扔不掉披在身上的“农”字,仍然受到各种不平等待遇乃至歧视。
失地后,他们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生活无着落。
失地后再就业时,也常受到城市的排斥。
一些城市怕大量的农人工涌入,影响城市环境或造成城市就业压力过大,因此在很多行业歧视和排斥农人工。
失地农人的子女因为没有城市户口,入学受教育也困难重重。
3.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失范。
此刻的土地征用进程,大量存在着征地范围乱、征地程序不完善、征地补偿方式不合理和被征地农人安置难等问题。
(1)征收范围的界定不够明确。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见,征收土地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
“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和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等都可征搜集体土地”。
但由于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不够明确,使得“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往往与商业目的的土地征用混杂在一路,在实践中无论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几乎所有城市建设用地也都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造成征地范围过宽过滥的现象。
(2)征用程序不够完善。
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很多没有设立专门裁决土地征用中出现的争议和纠正土地征用两边行为的监督机构,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很多也没有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的收支状况公开发布,同意监督。
(3)征地补偿方式不合理。
目前征地补偿标准是按征用地的原用途和征用土地的产值倍数计算的补偿方式,没有从土地本身的价值去考虑对权益的补偿,也没有考虑到对农人的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而且这种补偿方式,对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土地产值也很难按实计算。
(4)对失地农人的安置方式较为简单,缺乏从体制上、机制上根本解决农人后顾之忧的举措,其中社会保障体系的滞后成为解决失地农人生产生活问题的一大制约因素。
四、保障失地农人利益的试探与建义
陆世宏在《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探索》【3】一书中说过: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农业现代化成了农业进展的主题,也是农业进展的根本方向。
保障失地农人利益,其中的根本途径要落实到改革征地制度、增进失地农人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上来。
在陆艺学的《“三农论”——今世中国农业、农村、农人研究》【4】一书中如此说过:
“对农人本质的转变,咱们有些同志熟悉不足,估量不足,常常还用老的行政办法去领导,结果常常引发决策的失误”。
1.以保障农人权益为核心改革征地制度。
保护失地农人利益,第一必需从改革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入手。
(1)使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律上取得与国有土地相平等的产权地位。
集体的土地必需第一转化为国有,才能够进入土地市场,用于非农业用途。
(2)保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动用征地权。
活着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域,工商业等营利性用地只能通过购买取得,土地出售的价钱和相关补偿也必需经两边当事人协商达到,政府不能利用强制力去为营利性企业取得土地,政府只有为“公共目的”才动用强制性的征地权。
必需制定相关的制度办法,严格限制各级政府的强制性征地,对征地目的和范围也要有严格的界定。
(3)对农人给予公平的补偿。
为了切实保护农人利益,征地补偿必需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应当包括对生产资料的补偿和对生活保障的补偿。
(4)完善征地程序,保证在征地进程中农人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政府在提出用地申请时,要进行公告,并就补偿问题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
征地必需规范透明,让被征地农人参与征地进程,以保证他们对土地的利用权、收益权等取得充分尊重,利益取得有效保障。
另外,还可探索成立专门的土地法院(法庭),公正仲裁征地纠纷。
2. 创新征地安置方式。
(1)留地安置。
按照经济进展、城市建设和被征地村的实际,由政府统筹给被征地村划拨必然数量的安身立业之地,由村民组织统一计划、自主经营和开发利用,鼓励农人用留下的土地建设自有厂房或开发其他经营项目,使农人有长期稳固的收入,解决失地农人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2)投资入股安置。
将安置补助费的一部份归入集体资产,由村(居)组织用于投资办厂,政府给予适当优惠政策,使失地农人可分享到稳固而久远的收益。
(3)生产要素置换安置。
实行一亩土地置换若干面积的标准厂房,厂房由征地方承建,并统一出租,在租金中按比例返还给失地农人;
也能够将村(居)公共财产补偿置换为必然面积的标准厂房,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集体经营收益。
广开渠道增进失地农人就业。
各级政府应拿出一部份土地出让金专门用于失地农人的再就业培训,按照企业的用工需求和失地农人的不同文化程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失地农人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想方设法为失地农人寻觅就业机缘。
在抓好培训的同时,鼓励农人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金融部门应适当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坎,提供灵活方便的信贷服务,鼓励和扶持失地农人进展生产。
成立健全失地农人社会保障制度。
从当前的实际情形看,应着重做好失地农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
在保障资金筹集方面,应坚持政府、集体、个人一路出资的办法。
土地非农转用后增值收益庞大,政府应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必然比例注入失地农人社会保障基金,这是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应从土地补偿费中抽调必然资金注入失地农人社会保障基金;
要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的做法,征地安置费一部份发放给失地农人,一部份要作为失地农人的社会保障基金。
结语:
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
将失地农人转变成城市居民,必需下大力气,在实践中慢慢解决影响失地农人“进城”的诸多政策障碍。
政府要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人提供优惠政策,通过制定特殊的财政政策,安排专项资金,补充征地资金缺口。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毛泽东同志论农人问题》昆明:
云南人民出版社,
CNXSTSG
【2】徐永祥《中国农人收入研究》太原:
LYL
【3】陆世宏《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SWUL
【4】陆艺学《“三农论”——今世中国农业、农村、农人研究》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97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