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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自由;

(3)通信自由;

(4)住宅自由;

2.人格尊严;

3.人格独立;

4.人格平等。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

我国法上的身份权主要包括:

(1)亲权(亲子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监护权);

(2)配偶权:

夫妻相互间的权利;

(3)亲属权:

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之间的相互权利。

因此,A.健康权属于人格权;

B.名誉权属于人格权;

C.肖像权属于人格权;

D.配偶权属于身份权,因此本题选D.

【真题试题】

(2011年单项选择第4题)

3.下列事由中,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A.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清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B.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起诉次债务人

C.债权人因地震无法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

D.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准备起诉债务人

【真题解析】本题考点是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总括起来有三大类:

权利人起诉;

权利人主张;

义务人承认。

本题中A项,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属于权利人主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以后重新起算;

B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起诉次债务人属于权利人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以后重新起算;

C项,债权人因地震无法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因此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止后继续计算,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

D,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准备起诉债务人属于权利人主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以后重新起算。

根据以上分析,本题选C.

(2010年单项选择第1题)

4.2007年春节,甲向乙表示,如果乙当年考上大学本科,则甲赠送乙一台笔记本电脑,条件是乙在当年暑假辅导甲的儿子功课两周,乙表示同意。

该行为的性质是()。

A.单方法律行为

B.单务法律行为

C.有偿法律行为

D.实践法律行为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行为的分类。

甲、乙之间达成的协议,显然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而是双方法律行为,故选项A错误。

在该法律行为中,甲、乙双方均向对方负担一定的义务,双方在从该法律行为中获益时,均需向对方付出一定的代价,故而显非单务法律行为,而是双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故选项B错误,C正确。

该法律行为不以甲交付电脑或者乙完成辅导功课为成立条件,故而不是实践法律行为,而是诺成法律行为。

(2010年单项选择第2题)

5.关于法人分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基金会法人属于社团法人和公益法人

B.经民政部门登记的作家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和社团法人

C.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和财团法人

D.外商独资企业属于营利法人和外国法人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分类。

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将其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前者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包括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等;

后者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例如各种慈善组织、基金会组织。

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前者是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

后者是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等。

根据法人的国籍不同,可将其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前者是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后者是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所谓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南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它与理论上所说的社团法人不完全相同。

根据上述标准可知,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故选项A错误;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故选项C错误;

外商独资企业属于营利法人和本国法人,故选项D错误。

综上可知,选项B是正确答案。

(2010年单项选择第3题)

6.张某1996年外出打工不久即下落不明,于2002年被宣告死亡。

张某之妻刘某在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半年内又与王某结婚,婚后一年因与王某性格不合而分居。

刘某因无力抚养其与张某所生独子而将孩子送养。

2005年张某回到老家,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关于本案当事人人身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与刘某是合法夫妻

B.刘某与王某是合法夫妻

C.刘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儿子送养,该送养行为无效

D.刘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儿子送养,该送养行为经张某事后追认方有效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第38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在本题中,刘某在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又与王某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虽然后来刘某与王某分居,但并未离婚,故双方仍是合法夫妻。

因此选项B正确。

(2010年单项选择第4题)

7.2010年1月,甲委托乙预订春节假期的三亚某宾馆海景房一间。

乙接受委托后,因工作单位有急事需要出差而无法帮甲预订房间,遂经甲同意将此事再度委托给丙办理。

关于甲、乙、丙之间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构成代理关系,乙、丙之间构成委托关系

B.丙预订房间后,如果甲不能前往居住,预付的房间费应当由丙的委托人乙支付

C.丙预订房间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乙承担

D.丙是甲的代理人,而非乙的代理人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再代理问题。

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其特征是:

(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选任的,但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2)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应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

据此可知,本题中丙的行为属于再代理,丙是甲的代理人,其法律后果应由甲承担。

选项D正确。

(2009年单项选择题第1题)

8.甲与乙约定:

若乙考上音乐学院,甲将其小提琴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乙。

后甲因善意第三人丙出价甚高,便将该小提琴出售于丙,且钱货两清。

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向甲求购小提琴未果而引发纠纷。

乙可以请求()。

A.甲赔偿所受损失

B.丙承担违约责任

C.丙返还该小提琴

D.甲和丙负连带责任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合同及相关问题。

甲、乙之问签订的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乙考上音乐学院后,买卖合同的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交付小提琴。

甲未向乙履行交付义务的,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因不能得到小提琴而遭受的损失。

故选项A正确。

丙与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无义务向乙交付小提琴,故不可能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B错误。

另外,丙是善意地、合法地从甲处购买到小提琴的,不存在侵害乙的债权的问题,故丙既无须返还小提琴,也不必对乙承担任何责任。

选项CD也是错误的。

(2009年单项选择题第17题)

9.甲、乙、丙三人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该企业主要从事市内搬家运输和国内长途货物运输业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乙、丙的下列行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是()。

A.甲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购买了合伙企业淘汰的一台旧货车

B.乙个人投资成立了一家经营电脑销售业务的独资企业

C.丙和丁在该市合资成立了一家市内搬家公司

D.乙在征得甲和丙同意后,将自己的一台闲置机械卖给该合伙企业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丙和丁在该市合资成立一家市内搬家公司,正好与甲、乙、丙三人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业务发生竞争,因而丙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

选项C正确。

(2009年单项选择题第18题)

10.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存续期问,下列事项中,只要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就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是()。

A.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B.处分合伙企业的动产

C.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D.转让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

【真题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事务的执行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据此可知,选项D正确,B不符合题意。

另外,《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据此可知,合伙人之间相互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至于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与合伙企业并无关系,就更不需要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了。

(2009年单项选择题第19题)

11.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

在经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公司并不知道甲超越了权限。

对此签约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行为对合伙企业有效,该合伙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B.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生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

C.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全体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D.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全体合伙人追认,可产生效力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的限制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第50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据此可知,选项A是正确答案。

(2008年单项选择第2题)

12.甲欲将自己的一块金表卖给乙,乙同意购买,双方达成买卖协}义。

甲因急需用钱,害怕乙反悔,当即请公证处的公证员到现场作公证。

甲乙双方的买卖行为属于()。

A.双方法律行为

B.要式法律行为

C.实践法律行为

D.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以单方、双方还是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其中,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最典型的是订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

故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

又因我国《合同法》对于动产买卖合同,不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公证形式,也不要求以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要件,故选项B、C错误。

再者,法律行为的分类都是针对有效法律行为而言的,并不存在可撤销法律行为与不可撤销法律行为之分,故选项D也不正确。

(2008年单项选择第3题)

13.乙未经甲授权,却以甲代理人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

甲知道乙的该行为,却不予否认。

那么,乙以甲代理人的名义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

A.效力待定

B.无效

C.有效

D.经过乙催告甲后生效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关于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6条与《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略有不同。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则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题符合《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故甲知道乙的无权代理行为却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甲同意乙的行为。

因此,乙的代理行为有效,其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选项C是正确的。

(2008年单项选择第4题)

14.甲与乙签订了买卖电视机的合同,根据该合同,甲将电视机交付给了乙,乙也付了款,后乙发现该合同系受甲欺诈而订立,遂到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那么,该买卖合同撤销后,甲当时将电视机所有权转移给乙的行为是()。

A.无因行为

B.有因行为

C.结果行为

D.从法律行为

依据财产性法律行为是否以给付原因为要件,可将其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

给付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该法律行为也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

无因行为,是指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例如票据行为、代理权的授予。

《合同法》第58条第1句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据此可知,在本案中买卖合同被撤销后,乙应将收到的电视机返还给甲。

这表明,甲当时将电视机所有权移转给乙的行为要受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影响。

故该行为属于有因行为。

选项B正确。

(2008年单项选择第13题)

15.甲、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共同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双方约定,如果合伙企业清算后仍有债务,各承担一半。

后该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全部合伙财产清偿后,仍有30万元债务。

对于该笔债务,债权人向甲追索的最高数额为()。

A.5万元

B.10万元

C.15万元

D.30万元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债务承担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40条又规定: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据此可知,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各合伙人之间则承担按份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甲偿还30万元债务。

甲偿还该笔债务之后,有权按照其与乙之间的约定,向乙追偿15万元。

可见,选项D是正确答案。

(2008年单项选择第14题)

16.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

A.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

B.需要代表1/2以上出资额份额的合伙人同意

C.需要1/2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D.需要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有限合伙人以其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的问题。

《合伙企业法》对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以其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的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72条规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可知,选项A正确。

(2008年单项选择第15题)

17.某律师事务所名称中表明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该所一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了合伙债务。

对于该笔债务,其他合伙人()。

A.不承担责任

B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C.承担补充责任

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债务承担问题。

《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据此可知,选项B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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