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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解答一Word文件下载.docx

3、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各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

比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临时工工资以工资单形式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总额;

无劳动合同的,按劳务费用处理。

4、部分大中型集团公司,为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对集团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使用,相应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所得税应如何进行调整?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部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文件精神,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使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5、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银行相同利率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如果允许扣除,由于地税对统借统贷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只能取得统一收款收据,其合法凭证包括哪些资料?

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贷成员企业按金融机构相同利率水平支付的利息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予以税前扣除。

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发票(包括地税监制收款收据)等相关合法凭证。

6、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如果借出方企业有银行贷款,相当于借出款项贷款所支付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无贷款即自有资金出借确实未收取利息的是否可不计算利息收入?

企业如果有银行贷款但将资金借给无关联企业或个人的,其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部分(不收或少收利息部分,认定为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贷款自有资金出借确实未收取利息的可不计算利息收入。

7、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收取利息时只提供“计收利息清单(付息凭证)”,企业能否凭“计收利息清单(付息凭证)”在税前扣除?

据了解,目前金融企业收取利息一般只提供“计收利息清单(付息凭证)”,利息凭证格式应向地税局报备。

企业利息支出可以凭财务公司“计收利息清单(付息凭证)”,在税前扣除。

8、以前年度原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企业对外贷款损失,是否可以在2011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在实际损失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9、资产损失当年度已经实际发生,但当年企业会计上未作损失处理,不符合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条件。

下一年企业会计上做损失处理后再进行实际资产损失的申报,则企业该项资产损失在哪一年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税前扣除的年度为损失实际发生年度;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10、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公告第二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是否包括“其他应收款”中企业对外借款损失?

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应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章债权性投资损失的确认。

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不包括“其他应收款”中企业对外借款损失。

企业对外借款损失应适用于25号公告第六章债权性投资损失。

以上确认的前提是与生产经营有关。

11、企业福利部门资产损失,直接列入“营业外支出”,还是列入“职工福利费用”?

企业福利部门资产损失会计核算上列入“营业外支出”,在税收上未明确的前提下暂遵从会计核算处理。

12、原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对债权投资损失中,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照类推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现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中没有相关规定,是否不能适用类推原则?

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即企业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如果提供其它企业对同一债务人和担保人法院的无资产可执行,终结裁定或终止(中止)执行等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行使了债权人的权利,可以比照此类推原则按规定税前扣除。

13、对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确认是否企业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没有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就可以?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凡能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证明损失确实发生,可以申报扣除,否则应出具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14、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应如何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出具的专项报告中应包括向对方进行追偿的催收磋商记录等资料,可以不提供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二十二条的相关证据。

15、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对企业债权投资损失证据材料中的“资产清偿证明”和“遗产清偿证明”应由谁出具?

资产清偿证明、遗产清偿证明应由债权人出具,资产清偿证明、遗产清偿证明为债权人资产清偿过程的说明。

16、对金融企业的代垫诉讼费、代垫执行费等相关代垫费用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对金融企业以前年度(2010年以前)的代垫费用能否申报扣除?

金融企业代垫诉讼费用、代垫执行费如其诉讼相关应的应收债权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已核销并已进行申报扣除的,该代垫诉讼费、代垫执行费经专项申报后可在税前扣除。

17、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采取促销降价等原因,企业存货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一般会计财务不作损失处理,年报是否要清单申报?

如果要清单申报,按月汇总或年终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申报,同一产品项目盈亏是否相抵?

存货损失同一产品项目盈亏相抵有损失的,年终一次性向税务机关进行清单申报。

18、消费者持银行卡在商场刷卡消费后,银行收取刷卡手续费,或者商场代扣刷卡手续费,商场内商户如何在税前扣除?

消费者持银行卡刷卡消费后,银行收取刷卡手续费,或者商场代扣刷卡手续费,商户可以凭银行开具的发票及手续费清单、或者根据商场与商户的协议及收款收据(结算单)在税前扣除。

19、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如何确认其与应税收入有关?

企业支付担保费用并已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提供担保的企业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应认定为与企业应税收入有关,被担保企业支付的担保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20、项目尚未办理竣工结算,试运行成本费用是资本化还是列入当期费用?

属于企业在建工程的支出,应予以资本化;

属于企业试运行发生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的,应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1、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在剩余的租赁期满前需要重新装修,是否可以在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在剩余的租赁期满前需要重新装修,可以在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22、企业或者个人用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对接受投资的企业而言,如果该非货币性资产按照评估价入账,而没有取得发票,该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认?

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相关完税凭证。

23、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政府回迁安置房所得税业务如何处理?

如采取“折一还一”方式安置回迁房的,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同时确认相应的开发成本。

24、房地产企业向政府部门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发生的滞纳金能不能税前扣除?

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土地出让金的的滞纳金属于经济合同范围,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25、企业收购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后销售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企业收购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后出售,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的,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

26、软件企业年审未通过,是否追回上年度已减免金额?

软件企业如未通过年审,不追回上年度已减免金额,但当年度不得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27、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可享受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优惠?

根据省政府浙政办发〔2009〕71号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金融机构对待。

因此,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8、2011年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重点领域指南》相比2007年版新增了高技术产业和15项重点领域,删除了8项已基本实现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在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什么口径执行?

在总局明确之前,2007年版和2011年版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均可参考使用。

29、甬组通〔2010〕60号关于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双强争先、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中第三点第八条规定:

“认真落实党建经费,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0.8%确定,在税前列支。

为支持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发生的党建工作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0.8%的部分,准予扣除。

3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期内取得第一笔收入的以前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在2011年度汇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期内取得第一笔收入的以前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并入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按税法规定在税前计算扣除。

31、集团公司的母公司在香港,该集团公司打算整体在香港“上市”,其中子公司也属于“上市”部分。

集团公司“上市”所发生的费用,能否按比例分配到子公司的账上并在税前列支。

该集团公司与其子公司,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也是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集团公司“上市”所发生的费用与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不得在其子公司税前扣除。

32、企业(以下称A企业)购入设备(主要是办公设备复印机、打印机和医院使用的X光机、CT机)后,低价甚至无偿提供给另一家企业或者医院(以下称B企业、非关联)使用,一般情况下A、B企业之间签订书面协议,规定该设备的使用年限,在规定的年限内,设备的使用保养费用由B公司承担,但B企业使用该设备时所需耗材(复印纸、X胶卷)必须向A企业购买,如违反协议规定,B企业必须向A企业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该设备,如在约定的期限内,耗材购买量达不到要求,合同期满后B企业按折扣价购买该设备,如达到协议规定要求,则合同期满后,B企业无偿占有该设备。

在税收上该设备对于A企业在合同期内作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不允许B企业计提折旧。

要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确定。

如采用设备租赁形式的,在设备租赁使用期间,双方按经营性租赁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如采用捆绑式销售形式的,其低价甚至无偿提供设备而造成的损失,应在该设备合同受益期内分摊,设备使用企业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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