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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专利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三)专利评价、资产评估;

(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

(五)公司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以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

(八)其他公司专利权管理事项。

第八条本公司知识产权部是本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并实施单位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二)负责配合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单位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单位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九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三章专利的查新、检索

第十一条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新产品、技术设备改造等方面的科研开发。

技术开发部门应对下一年度的科研开发提出设想并列出具体的项目。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专利文献数据库,供研发人员查新检索。

第十三条公司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承担,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的,应当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者应向本公司提供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己经被申请专利的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公司对涉及专利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专利状况,避免重复引进和侵权等问题。

第十六条公司在制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法律信息、科技信息和经济信息,以达到经营决策的科学化。

第四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再进行论文发表、学术会议、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

禁止一切在申请专利前导致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实际应将其纳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从本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经公司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员工与公司就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公司临时聘用人员,公司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对其内容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专利申请的提出程序,主要包括: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公司《专利申请表》。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做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做出初审的意见;

(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部;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部。

第二十三条专利申请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知识产权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并签字;

(二)知识产权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专利申请的办理,需注意的事项包括以下几项: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

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部。

(三)知识产权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

外观设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部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是否有自己撰写申请的情况)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

知识产权部在组织本公司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

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

知识产权部组织本公司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和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专利或专利申请,应由知识产权部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

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必须组织相关人员予以论证确认并请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建立弃权专利管理档案。

第五章专利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不失时机地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或者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

本公司无条件或者不能充分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时,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公司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公司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公司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依据。

公司联营、兼并及对外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涉及专利的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公司开展上述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符合执业要求的中介机构完成。

第二十七条专利的引进与转让,由知识产权部同有关部门一起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法律状态调查报告和市场分析与价格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

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三十条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权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部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公司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应有知识产权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公司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价投资时,负责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部根据检索结果,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六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公司员工有权保护本公司的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现侵犯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本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监控与本公司有关的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动向。

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权利,应及时向中国专利局或外国专利局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三十五条侵权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本公司许可,生成、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未经本公司许可,进口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将本公司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未经本公司许可,展示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专利权益涉及到海关保护的,应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尊重员工的个人自由发明。

员工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并持有该专利。

对于以个人名义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公司将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专门人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公司内部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

对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公司积极配合政府、行业、协会等机构,申报相应的奖项。

对获得奖项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另外给予公司内部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对职务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授权,产生经济效益的,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当年年底,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的物质奖励:

(一)被授予专利权的,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奖金:

一项PCT专利的奖金为人民币不少于10000元;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为人民币不少于3000元;

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为人民币不少于1000元。

以上奖金,计入成本;

(二)本公司直接实施专利的,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被授权的专利由本公司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在该专利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1%的股份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将专利与设计成绩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公司在聘任技术人员职务和给予相关奖励时,将其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授权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公司技术人员所做出职务专利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时破格晋升。

第四十二条在依托产学研合作的公司技术创新活动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完成人及专利实施的主要完成人,应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可以用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

具体方式通过合同约定。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本公司专利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本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在科技开发中造成失密,或未及时申请专利,或者专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办理。

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行政人事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缴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

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部负责。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公司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四十八条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对该发明创造严格保密。

公司的离退休人员,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前,应将其所从事、参与公司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公司,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予以保密内容的论文或文章,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属于本公司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四十九条科研开发过程中,出现泄密事件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小影响和损失,并同时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促进本公司技术创新为原则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专利申请须知

1、中国专利有三种: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可以保护产品、方法、工艺和实用新型不能保护的内容;

实用新型保护产品结构;

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外形、形状和图案。

2、专利申请的原则是:

谁申请权利归谁;

谁先申请权利归谁。

3、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提供的技术交底材料需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内容写成完整而详细地加以说明,其内容公开的充分程度要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照说明书能够实现为准。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

(2)所属技术领域;

(3)背景技术——现有技术的状况及存在的缺点;

(4)发明内容:

包括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写明要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以及与背景技术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

(5)提供附图及其说明;

(6)对照附图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方式(可举多个例子)。

4、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要提供产品样品或符合要求的照片或图纸,并作必要的说明。

5.时间和费用:

(1)发明:

分初审阶段和实审阶段两阶段。

申请后可以在满18个月时公开,2-4年内授权,保护20年;

(2)外观设计:

申请后,大约3-6月授权,保护10年;

(3)实用新型:

申请后,大约6-8个月授权,保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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