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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

具体内容是:

(1)村内街道硬化,包括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

(2)村内小型水利,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的修建。

(3)村内人畜饮用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设施的购建、主管道的铺设。

(4)需要村民筹资的电力设施,包括村内街道照明设施的修建。

(5)村内公共环卫设施,包括村内垃圾存放点、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的购建。

(6)村内公共绿化,包括村内主街道两侧、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公共闲散空地和村庄周围绿化。

(7)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

  跨村和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

村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村民自己负责。

对于不符合《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政策、举债等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予奖补。

  

(二)奖补标准: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重点倾斜、兼顾一般”和“双挂钩、双奖励”的办法,即将列入当年省文明生态村创建行列的村兴办的一事一议项目,作为重点项目,在村民每人每年筹资20元限额内,由中央和省财政按照村民筹资总额1∶3给予奖励补助;

将没有列入当年省文明生态村创建行列的村兴办的一事一议项目,原则上在村民每人每年筹资20元限额内,由中央和省财政按照村民筹资总额1∶1给予奖励补助;

对市、县财政配套安排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再按市、县配套额的10%增加奖励补助。

各级奖补资金与村民筹资一起专项用于村级一事一议项目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乡政府加大对村级一事一议项目的投入力度,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投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三、财政奖补工作程序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程序坚持先批后建、建补同行、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项目建设申请。

由拟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通过所属乡镇政府向县级农民负担监管和财政部门提出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申请,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村民委员会收缴筹资,组织筹劳,开展项目建设。

  

(二)奖补资金申请。

乡镇财政所应分村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由农经部门负责村财乡管的乡镇,财政所不再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由农经部门分村设立),村民委员会收缴村民筹资并全额交存所在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后,可向县级财政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提出财政奖补申请。

县级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奖补申请审核后,按文明生态创建村建设项目和一般村建设项目分两类汇总上报设区市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

设区市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审定。

扩权县(市)直接将奖补申请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并抄报所在设区市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备案。

  (三)奖补资金的拨付。

省财政厅按省级审定的一事一议项目,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按规定标准和程序逐级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奖补资金的发放实行县级集中支付和报账制。

一事一议项目竣工后,县级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报告。

奖补资金5万元以上的,经村委会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报账,完工验收后清算补齐;

奖补资金5万元以下的,项目完工验收后,经村委会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给项目筹资主体或垫资人。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搞好规划,建立县级项目库。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科学制定一事一议项目规划,建立一事一议项目库,优先发展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作用最大的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二)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

各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按照《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村民自愿、民主决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坚持民主表决,正确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全程监督。

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三)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一是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奖补金额等应作为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

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奖补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一式四份,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乡镇政府和开展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村各留存一份,实行档案化管理。

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骗取村民筹资和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推进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体制改革。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可以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现有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探索建立农村公益设施运行维护新机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参加。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全面负责,并搞好对县一级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进一步落实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努力做好具体组织工作,鼓励和引导农民开展好一事一议工作。

各级财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一、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何意义?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农村税费改革初期适应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而作出的制度安排。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对一事一议筹劳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

“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和办法,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

”2007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提出:

“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支持各地对‘一事一议’建设公益设施实行奖励补助制服度。

”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对于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宏伟的事业。

在国家不断强化支农惠农政策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的创造性。

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农村落后面貌的根本改变,最终要依靠农民群众的辛勤劳动和艰苦奋斗才能实现。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由农民自主开展公益事业建设,而不是强迫命令或包办代替,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二)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进程。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核心和精髓是民主决策。

通过开展村民一事一义筹资筹劳,可以促使基层干部逐步学会与群众商量,按民主程序办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可以促使村民逐步养成参与民主议事的习惯,珍惜自身的民主权利,提高民主意识,不断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

(三)有利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开展村民一事一义筹资筹劳,为解决村内事务搭建了一个村民广泛参与、平等协商的平台。

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加强村民之间、干群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增强基层干部和村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利于发挥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而推动村内事务决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利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而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制定和实行《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规范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冀政办[2007]8号文制定了下发了《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用来规范我省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

三、为什么要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的实践证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实行,对于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出产资出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违反民主议事程序。

一些地方没有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议事,而是由村干部直接拍板定事或少数人说了算,侵犯了农民的民主权利。

二是扩大筹资筹劳范围。

一些地方不按规定操作,随意扩大筹资筹劳范围,把应由财政支出的项目如修建乡级道路、维修小学校舍等内容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还有的将偿还村级债务、献血补助、村级管理性支出等列入议事的范围,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三是突破上限控制标准。

一些村违背省制定的控制标准,加重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农民筹资筹劳的积极性。

因此,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对于保证这项制度的正常运行,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发展。

通过规定的民主程序议事,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策,兴办群众急需、直接受益的生产公益项目,可以防止随意扩大议事范围以及平调、挪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使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专款专用,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效,从而有效调动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发展。

(二)有利于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严格执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程序、限额标准,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既可以逐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可以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从而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三)有利于促进基层民主建设。

通过规范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民主议事机制,可以引导基层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民主意识,学会运用民主方式解决农村中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

可以培养村民的民主议事习民惯,教育村民珍惜民主权利,掌握利益诉求的合法途径,从而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有何关系?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从议事项目的提出、表决到具体实施,都必须经过规定的民主程序,符合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

两者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方面,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利于形成民主议事机制,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通俗讲就是“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大家办”。

这既可以改变一些基层干部习惯于自已说了算和采取强迫命令的传统工作方式,又可以给农民搭建一个能说话、有地方说话和说话算数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新平台。

有了这样一个平台,就能取得了解民意、化解民怨、集中民智、办好民事、赢得民心的效果。

所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利于形成民主议事机制,有利于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民主素质,有利于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另一方面,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有利于推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广泛开展。

实践证明,凡是村务公开的民主管理搞得比较好的地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就开展得比较顺利。

当前,制约农村基层建设的主要因素:

一是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民主观念和民主素抽亟待增强;

二是基层民主管理的一些基本制充不健全,有的甚至流于形式;

三是部分村级组织缺乏凝聚力、号召力,在群众中威信不高。

因此,推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从解决以上三方面问题入手。

首先,要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民主管理水平。

通过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充,引导他们适应新形势,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民主意识,学会运用民主方式,按照农民意愿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

也要教育农民用正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珍惜民主权利,遵守民主决策。

其次,要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

结合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坚持村民委员会委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民主选举制度。

第三,要完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通过执行民主制度,赢得群众信任,提高基层干部的威信,形成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五、国家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为什么还要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为了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减轻、规范、稳定”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目标,并在安徽省率先进行改革试点。

2003年改革十点在全国全面推开,2004年开始逐步减免,直至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

与此同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以及退耕还林补贴,使农民直接得到了国家财政的直接支持。

这两项重大措施,贯彻了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向,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而且改善了农村基层干部同农民群众的关系。

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和劳务,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农村税费改革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2000年中央确定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

同时规定,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以及修建乡村道路、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政府预算安排。

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取消农业税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改由财政负担,但村内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应当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尤其滞后。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方面需要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加大政府对农村公用事业建设投入力度;

另一方面也需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特别是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建设、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国家公共财政尚难完全覆盖,还需要农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加快社会主义新奶奶个村建设的步伐。

六、如何调动农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积极性?

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要调动农民筹资筹劳的积极性,必须抓好四个关键点:

(一)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

要从绝大多数农民生产生活最急需、要求最强烈和最热切盼望解决的问题议起,力争议得成、见效快,让农民看得见、摸得着,能够直接受益。

这样,所议之事才能被大多数群众所接受。

(二)议事过程要坚持民主程序。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项目的选择、建设方案的确定、筹资筹劳的标准和数量、奖补资金的使用等都要由村民民主决策,充分体现村民的意志,发挥村民的主题作用。

(三)实施过程和结果群众要全程参与监督。

筹资筹劳项目从立项、审核到实施、竣工和验收,都要公开、公正、公平,接受村民的全程监督,坚持阳光操作,增加透明度和信任度。

村民主理财小组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要分别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及时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对一事一议项目进行财政奖补。

村级公益事业种类多,涉及面广,资金需求量大,又属于准公共产品,仅靠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毕竟数额有限,所以,既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也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支持。

通过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对一事一议项目进行奖补,引导农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筹补结合,形成合力,不仅可以解决农民筹资筹劳规模小的瓶颈问题,体现国家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重视,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推进新农村建设。

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承担的税费和“两工”有什么不同?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指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它与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承担的税费和“两工”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缴纳的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和承担的“两工”,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民必须向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

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属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范畴,议什么项目,筹多少钱,出多少工,都需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才能实施。

(二)程序不同。

以前农民承担的税费和“两工”,基本上是自上而下地下达任务,村级组织负责落实到户。

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则需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具体事项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有部分村民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但都须经由村民民主决策,有关工作部门审核把关。

(三)适用范围不同。

农村税费改革前,农业税足额上缴财政,村提留乡统筹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道路修建、五保户供养等社会公共事业和行政费用支出,“两工”也不是完全用于村内的公益事业。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则只限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村民认为需要新邦德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建设项目,完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八、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哪些原则?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村民自愿: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村民的意愿为基础。

即议什么、干不干、干哪些、怎样干,都要听取村民的意见,尊重村民的意愿,不能强迫命令。

村民自愿不仅是议事的基础,也是能否议得成、办得好的重要前提。

(二)直接受益。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受益主体与议事主体、出资出劳主体相对应,即谁受益、谁议事、谁投入。

全村受益的项目全村议,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受益的项目可按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议事。

直接受益是提高议事成功率和实施效果的重要条件。

(三)量力而行。

确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数额、要充分考虑绝大多数村民的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

筹资筹额和筹劳数量较大项目可制定规划,分年议事,分步实施。

(四)民主决策。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数额等事项,必须按规定的民主程序议事,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充分体现民主政策、民主监督。

这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核心和关键。

(五)上限控制。

我省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规定每个村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不能超过20元,酬劳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即村民每人每年人均筹资额、均酬劳数量不能超过这一限额标准。

九、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支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何意义?

200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

“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支持各地对‘一事一议’建设公益设施实行奖励补助制度。

对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可给予适当补助。

”2008年中央1号文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支持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试点。

”同年,我省我市被定为试点单位,2009年中央1号文提出“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扩大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中央和试点地区省级财政要增加试点投入。

”2010年中央1号文件又明确提出“认真总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经验,加大财政奖补力度,扩大试点范围”落实好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有利于调动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积极性。

由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新生事物,一些农民对此认识还不深,参与积极性还不高。

通过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可以大大激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热情,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兴办村内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见效快。

(二)有利于财政资金与农民投入形成合力。

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实际情况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仅靠国家包下来是不现实的,仅赞农民筹资筹劳也难以全部承提。

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给予奖励或补助,有利于财政资金与农民投入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完成一些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农民群众最急需的问题,使国家财政资金生产“看得见、摸得着”的效益。

(三)有利于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改变农村生产生活面貌。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如农村自来水、道路、绿化、田间水利设施等,都是群众要求最迫切、受益最直接、见效最明显的事情。

通过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支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可以逐步形成中央和地方各级的财政资金投向农村的一条新渠道,直接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公共财政惠及农村的覆盖面,让农民切身体会到国家的重点支持,体会到不是自已在孤军奋战,而是全社会共同参与,从而进一步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信心,加快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扎实开展。

十、 

县乡两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及主要任务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

“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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