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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甲国总领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

  【答案】BC

  【考点】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本题中,如果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不得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1条第4款规定,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为国防或公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

如为此等目的确有征用之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领馆职务之执行受有妨碍,并应向派遣国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

本题中,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需要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领馆区域纳入征用规划范围。

乙国在作出了保障外国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领馆给予及时、有效、充分补偿的情况下,可征用甲国总领馆办公区域。

  80.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入美国国籍,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一多选第80题)

  A.由于王某在中国境外,故须向在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B.王某无需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C.王某具有双重国籍

  D.王某已自动退出了中国国籍

  【答案】BD

  【考点】自然人国籍

  【解析】《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本题中,王某是定居美国多年的中国人,其自愿加入美国国籍,因此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无须办理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

  8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法律规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一多选第81题)

  A.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驳回起诉

  B.当事人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C.如果当事人采用明示约定的方式,则其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将为法院所认可

  D.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该合同应适用中国法

  【考点】法律规避

  【解析】《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

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

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一多选第82题)

  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

  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

  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考点】中国内地与澳门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

  【解析】选项A错误。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规定,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本题中,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因此广东、上海、澳门的有关法院对甲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均有管辖权。

由于广东、上海在内地,当甲公司向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时,乙公司财产所在地的广东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甲公司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不能分别向它们提出。

  选项B错误。

《安排》第1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

本安排没有规定的,适用认可和执行地的程序法律规定。

  选项C、D正确。

《安排》第3条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

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

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

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本题中,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仲裁地在内地,因此当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时,内地法院应先进行执行清偿。

  83.中国人李某定居甲国,后移居乙国,数年后死于癌症,未留遗嘱。

李某在中国、乙国分别有住房和存款,李某养子和李某妻子的遗产之争在中国法院审理。

关于该遗产继承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一多选第83题)

  A.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甲国法

  B.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乙国法

  C.李某动产的继承应适用中国法

  D.李某所购房屋的继承应适用房屋所在国的法律

  【考点】继承的法律适用

  【解析】《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对李某的遗产的法定继承,应当区分财产的性质:

动产适用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法,在中国的住房适用中国法,在乙国的住房存款适用乙国法。

  84.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

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一多选第84题)

  A.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

  B.常设机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关居民的税收

  C.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油井、采石场等属于常设机构

  D.常设机构必须满足公司实体的要求

  【答案】AC

  【考点】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营业所得又称营业利润或经营所得,即纳税人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纯收益。

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

常设机构原则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

常设机构包括:

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采石场等。

  8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满足下列哪些条件,商务部才可决定采取保障措施?

( )(2010年卷一多选第85题)

  A.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出口方倾销或补贴的结果

  C.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D.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国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

  【考点】保障措施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如果根据该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调查,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采取保障措施的三个基本条件。

进口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即严重损害而不是实质损害。

  86.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一多选第86题)

  A.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务

  B.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

  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宣告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

  D.如甲公司应归还价款,它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答案】AD

  【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解除合同”的英文表达直译为“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公约第49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公约第五节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主要是使双方要回复到原来的地位。

根据公约第81条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

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根据公约规定,解除合同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收益。

  87.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

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

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

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一多选第87题)

  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及其影响及时通知甲公司

  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约

  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80条对免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免责的条件是:

①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

例如,战争、禁运、风暴、洪水等。

②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③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

免责的通知,根据公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

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免责的后果,根据公约第79条第(5)款的规定,免责一方所免除的是对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方依公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

由上述规定可知,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是遇到了其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符合公约规定的免责的条件,其不交货不属于违约。

乙公司有通知的义务,因为乙公司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将障碍及其对它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所以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

  不定项选择题:

  98.甲国公民大卫到乙国办理商务,购买了联程客票搭乘甲国的国际航班,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转机到乙国。

甲国与我国没有专门协定。

根据我国有关出入境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2010年卷一不定项第98题)

  A.大卫必须提前办理中国过境签证

  B.如大卫在北京机场的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

  C.如大卫不出北京机场,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都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

  D.如大卫在北京转机临时离开机场,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

  【考点】外国人的入境制度

  【解析】《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

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99.某批中国货物由甲国货轮“盛京”号运送,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

“盛京”号在公海航行时与乙国货轮“万寿”号相撞。

两轮先后到达中国某港口后,“盛京”号船舶所有人在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万寿”号,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寿”号赔偿依其过失比例造成的撞碰损失。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2010年卷一不定项第99题)

  A.碰撞损害赔偿应重叠适用两个船旗国的法律

  B.“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

  C.“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

  D.“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

  【考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题中,碰撞船舶国籍不同,碰撞发生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

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本题中,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中国《海商法》。

  100.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保兑。

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准备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

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2010年卷一不定项第100题)

  A.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B.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

  C.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D.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考点】信用证

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

乙公司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是开证申请人,不能成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

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对相符交单独立承担类似开证行的义务。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

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

因此,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

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2009年)

  78.甲乙两国因边境冲突引发战争,甲国军队俘获数十名乙国战俘。

依《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乙国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B.战事停止后甲国可依乙国战俘的情形决定遣返或关押

  C.甲国不得将乙国战俘扣为人质

  D.甲国为使本国某地区免受乙国军事攻击可在该地区安置乙国战俘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核《日内瓦公约》有关战俘待遇的规定。

  选项A正确。

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战俘的个人财物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以外的自用物品一律归其个人所有;

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由拘留国保存,但不得没收。

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

  选项C正确。

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

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

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

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

  选项D错误。

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无论何时都不得把战俘送往或拘留在战斗地带或炮火所及的地方,也不得为使某地点或某地区免受军事攻击而在这些地区安置战俘。

  79.经乙国同意,甲国派特别使团与乙国进行特定外交任务谈判,甲国国民贝登和丙国国民奥马均为使团成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对奥马的任命需征得乙国同意,乙国一经同意则不可撤销此项同意

  B.甲国特别使团下榻的房舍遇到火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时,乙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进入房舍救火

  C.贝登在公务之外开车肇事被诉诸乙国法院,因贝登有豁免权乙国法院无权管辖

  D.特别使团也适用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的制度

BD

本题考核特别使团的相关规定。

  选项A错误。

任命接受国或第三国国民为代表或外交人员时,应征得接受国同意,并且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选项B正确。

特别使团的房舍不可侵犯,但在遇到火灾或其他严重的灾难而无法获得使团团长明确答复的情况下,接受国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而进入房舍。

  选项C错误。

有关人员公务以外使用车辆的交通肇事引起的诉讼,接受国可以管辖。

特别使团也适用接受国对使馆人员的“不受欢迎的人”和“不能接受”的制度。

  80.甲国人彼得拟申请赴中国旅游。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人彼得应向中国公安部门提出入境申请

  B.受理彼得入境申请的中国有关机关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入境

  C.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发现适合他的工作,可以留在中国工作

  D.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本题考核我国有关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规定。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12条规定,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8条规定,应聘或者受雇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应聘或者受雇证明。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1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81.李某与王某在台湾地区因民事纠纷涉诉,被告王某败诉,李某向王某在福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

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为中级法院拒绝认可的理由?

  A.案件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B.人民法院已承认了某外国法院就相同案件作出的判决

  C.双方没有关于司法管辖的协议

  D.王某在本案中缺席且未给予合法传唤

ABD

本题考核我国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9条,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

  

(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选项D要选)

  (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选项A要选)

  (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

  (五)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选项B要选)

  (六)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82.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

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

关于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任何业务代办人送达

  B.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下落不明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C.邮寄送达的,如乙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只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可视为送达

  D.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证明文件的,满三个月即可视为已送达

BC

本题考核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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