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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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屏边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红河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屏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协调有序地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3.2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加强情报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1.3.3快速反应,密切协作。

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视情分级启动应急预案,进入应急状态,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强化抢险意识和大局观念,坚持统一领导,明确分工,各尽其责,相互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

1.4事故分级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由高到低将事故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Ⅰ级):

指事故已经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1亿元)以上,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含1万人)以上的事故。

1.4.2重大(Ⅱ级):

指事故已经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50—99人重伤,或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含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1.4.3较大(Ⅲ级):

指事故已经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10—49人重伤,或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含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事故。

1.4.4一般(Ⅳ级):

指事故已经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9人以下重伤,或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含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屏边县行政区域内已经发生的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由州以上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调度,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2.1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或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或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1.1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

由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副总指挥:

由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

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信访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气象局、县外侨办、县外宣办、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有关保险企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县指挥部职责

(1)宣布启动和停止本应急处置预案;

(2)研究应急处置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定应急处置的对策或方案,决定启动相关专项应急处置预案,预防和控制事故蔓延及危害扩大;

(3)组织、指挥和协调县属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决定向州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5)研究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6)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

(7)贯彻落实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和要求。

2.1.3县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县公安局: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传下达和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及时做好接警,统一调动全县警力开展现场处置警戒,实施交通管制,控制事故现场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组织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控制险情;控制交通肇事者,依法开展现场勘查及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直接原因,作出事故认定及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协助事故责任倒查和向上级报告情况;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专家组;组织指导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县安监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涉及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中危险化学品的险情控制、排除及泄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专家组;组织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处理。

(3)县交通局:

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消除因事故引起的道路交通中断因素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

(4)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汇总和上报人员救治情况;组织调集医疗专家参与会诊急救。

(5)县建设局: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消除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城市道路交通中断因素,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畅通;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6)县民政局:

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死伤者亲属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7)县财政局: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相关演练经费保障。

(8)县经贸局: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物资和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

(9)县环保局:

负责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空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测定事故引起的污染区域、污染程度,并及时报告;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负责调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指导、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消除环境污染及环境污染善后处置工作。

(10)县监察局:

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玩忽职守、渎职等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1)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提出槽罐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

(12)县气象局:

负责监测事故现场天气气候,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天气气候分析预测信息。

(13)县外侨办:

配合卫生部门对受伤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进行救护、转移和治疗;负责协助做好死伤者亲属的生活安排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涉外、涉港澳台问题的交涉;负责翻译工作。

(14)县外宣办:

根据县指挥部指示,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新闻的发布;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15)县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灭火、控制和排除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工作;协助组织搜救伤员工作。

(16)县武警中队:

负责紧急情况下部队车辆、人员的调动及协助开展救援工作。

(17)保险企业: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并依法支付或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协助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18)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较大(Ⅲ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落实县指挥部确定的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善后安抚等各项工作任务。

其他县属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办事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分管道路交通的副局长担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为: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并立即上报县指挥部;

(2)制订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3)统计分析全县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为积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4)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5)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现场处置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派出县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处置指挥部。

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2.3.1现场处置指挥部组成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

县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发生后,由县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州应急领导机构派出工作组予以指导。

现场处置指挥部设立前,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先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向州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并在州以上现场处置指挥部设立前,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先期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2.3.2现场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处置方案和力量调配,做出决策,下达指令;

(2)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组开展现场处置,检查督促现场处置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确保现场处置工作顺利完成;

(3)保持与县指挥部的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并根据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2.3.3现场处置工作组

现场处置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处置力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实际需要,视情建立若干工作组,对现场事故处置工作进行分工和落实。

(1)综合协调组:

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参加,负责传达落实县指挥部和现场处置指挥部指示;收集、处理和上报事故处置信息,确保各种信息上传下达;协调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

(2)事故救援组:

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武警中队、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环境监测、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具体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组:

县卫生局牵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疾控中心、各相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组织医疗救援队和有关设施、设备及时前往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及时抢救、转移治疗;组织好救治所需的相关器械、药品;及时做好事故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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