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甘肃省律师收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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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甘肃省律师收费标准
2016年最新甘肃省律师收费标准
2016年最新甘肃省律师收费标准
最新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5000元/件。
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标的额
收费费100000元以下的5%
1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4%
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3%
1000001元—5000000元的部分2%
5000001—10000000元的部分1%
10000001元以上%
以上累计收费额可以下浮,但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
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三、以上各项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除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
1.诉讼案件开庭前又撤诉的
2.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
3.代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又代理重审的。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再审(申诉)
1.代理再审(申诉)案件按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2.曾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再代理再审(申诉)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3.代理再审(申诉)案件后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1.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申诉)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
计时收费标准应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在每人每小时50—1000元以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在正常标准的三倍以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双方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有争议的,由市(州)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报同级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代理服务收费每件最低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最低标准的70%收取。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所有法律服务实行协商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六、本收费标准未尽事宜按《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
3000元/件。
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
5000元/件。
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3.一审审理阶段:
6000元/件。
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1000元。
4.办理刑事自诉案件:
5000元/件。
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3000元/件。
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6.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部分按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民事部分按代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7.办理死刑复核案件:
5000元/件。
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1000元。
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二、以上各项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除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
1.诉讼案件开庭前又撤诉的
2.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
3.代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又代理重审的。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再审(申诉)
1.代理再审(申诉)案件按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2.曾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再代理再审(申诉)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3.代理再审(申诉)案件后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1.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申诉)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
计时收费标准应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在每人每小时50—1000元以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在正常标准的三倍以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双方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有争议的,由市(州)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报同级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代理服务收费每件最低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最低标准的70%收取。
九、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所有法律服务实行协商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十、本收费标准未尽事宜按《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5000元/件。
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标的额
收费费100000元以下的5%
1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4%
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3%
1000001元—5000000元的部分2%
5000001—10000000元的部分1%
10000001元以上%
以上累计收费额可以下浮,但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
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三、以上各项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除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
四、以下案件的代理收费标准,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同类型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1.诉讼案件开庭前又撤诉的
2.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
3.代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又代理重审的。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再审(申诉)
1.代理再审(申诉)案件按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2.曾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再代理再审(申诉)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3.代理再审(申诉)案件后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1.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申诉)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
计时收费标准应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在每人每小时50—1000元以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在正常标准的三倍以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双方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有争议的,由市(州)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报同级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代理服务收费每件最低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最低标准的70%收取。
十、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所有法律服务实行协商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十一、本收费标准未尽事宜按《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5000元/件。
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标的额
收费费100000元以下的5%
1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4%
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3%
1000001元—5000000元的部分2%
5000001—10000000元的部分1%
10000001元以上%
以上累计收费额可以下浮,但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收取。
(二)代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
3000元/件。
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
5000元/件。
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3.一审审理阶段:
6000元/件。
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1000元。
4.办理刑事自诉案件:
5000元/件。
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3000元/件。
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6.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刑事部分按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民事部分按代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7.办理死刑复核案件:
5000元/件。
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1000元。
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按此标准酌减收费。
(三)风险代理
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四)以上各项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除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
(五)以下案件的代理收费标准,按照本收费标准规定的同类型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1.诉讼案件开庭前又撤诉的
2.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
3.代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又代理重审的。
(六)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再审(申诉)
1.代理再审(申诉)案件按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2.曾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再代理再审(申诉)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3.代理再审(申诉)案件后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七)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申诉)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二、计时收费的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应按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计算。
计时收费标准应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在每人每小时50—1000元以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在正常标准的三倍以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双方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有争议的,由市(州)以上律师协会确认,并报同级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代理服务收费每件最低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最低标准的70%收取。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所有法律服务实行协商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六、本收费标准未尽事宜按《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七、本收费标准自2016年6月15日起执行。
2016年1月18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印发的《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甘价服务〔20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