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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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撤消机构。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人员担任;

监理工程师应由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人员担任;

监理员应由经过监理培训而从事过现场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当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工作;

2.主持项目监理工作会议,负责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3.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

4.审查签署承包单位工程款(予付、中期、竣工)支付申请;

5.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调查,审查工程项目的变更;

6.协调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施工合同的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7.审核签认单元工程、单项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验,主持单项工程竣工予验收,参与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工程竣工总验收;

8.主持整编项目监理资料,组织编写项目监理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写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3.负责单元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4.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5.负责工程计量工作,审核计价工程量清单;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回报和请求;

第十五条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得工程计量和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担任旁站工作,对工程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进行跟踪检查和记录,发现施工中质量问题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记录。

5.负责一般性工序质量报验检(测)查、验收,对合格的可以签字认可。

第三章监理程序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类,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监理规划或一次指标签署的施工合同,作为一个监理规划单元;

2.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用通用监理细则;

3.根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开展工程质量的控制工作,工程造价的控制工作和工程进度的控制工作,并延伸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4.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要求,负责单项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相关验收文件,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5.监理单位要按监理规划要求建立完整的监理档案,待项目总体验收时,及时提供给建设单位备查。

第四章监理规划

第十七条监理规划的编制应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项目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第十八条编制监理规划的依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工程建设相关的合同文件。

第十九条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概况;

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工作目标;

监理工作依据;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监理工作程序;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监理工作制度;

监理设施。

第二十条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第五章监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范要求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所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三条编制监理细则的依据包括: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十四条监理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五条监理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工程的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程,采用通用监理实施细则。

通用监理实施细则应能满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工程的施工要求,主要包括土方工程、砌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安装工程等。

第二十七条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第六章工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质量控制过程应包括项目施工前的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开工条件审查,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把关,施工过程质量督查和报验,对存在问题的处理及后续质量把关等。

第二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质量控制,应突出以下重点:

在建设内容上,将中沟级以上建筑物及防渗渠、砂石路等投入较大的工程视作重点工程;

在操作环节上,将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把关以及隐蔽工程为重点环节;

在质量控制方式上,实行旁站监理,平行检验和巡视监理相结合,确保面上工程的监理不留死角。

第三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重点工程质量的控制通过工序(或单元)质量报验进行。

中沟级以上建筑物以座为一个单项工程,防渗渠、砂石路以自然条(段)为一个单项工程,下分工序(或单元)工程对其它工程的质量控制,主要通过以标段按工程类别进行总体质量报验。

第三十一条承包单位在测量放线完毕,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施工测放报验表”,监理人员应实地检查复核,复验合格,签证“施工测量报验单”。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验单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对进场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证,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第三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

对中沟级以上建筑物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四条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质量报验单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证。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证,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其具体操作可参照“工序(或单元)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程序图”实施。

第三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单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证,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单项工程报验资料加以总验评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证操作程序可按“工程质量评定监理工作程序图”实施,并作为单项工程竣工予验收依据。

第三十六条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由承包单位填写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报审表,或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第三十七条监理人员发现工程施工不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存在较大质量隐患。

可能造成质量事故。

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停工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第三十八条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第七章工程造价控制

第三十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第四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提出工程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建议。

第四十一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承包单位依据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计量报审表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计量报审表和工程款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送建设单位。

第四十二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2.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第四十三条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3.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按有关费用索赔处理规定条件是否予以受理;

5.符合费用索赔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6.经协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对费用索赔达成共识。

项目监理机构将费用索赔金额报告建设单位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十四条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第八章工程进度控制

第四十五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由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第四十六条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

第四十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编制月、旬施工进度计划。

3.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

当实际进度滞后计划进度时,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

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四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第九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五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变更包含设计变更和项目变更两部分,设计变更由工程监理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项目变更则只能按项目计划管理程序进行处置。

第五十一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设计变更: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设计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审查。

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文件。

当工程设计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待有关部门审定。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并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变更设计图纸,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

一是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二是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三是工程变更项目的单价或总价。

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工程变更项目费用控制在不可预见费5%范围内。

4.总监理工程师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附录表的格式,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第五十二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项目变更:

1.当项目区项目工程需要变更时(如工程数量变更、位置变更,工程规格变更),应由建设单位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定下达计划变更批复,并转监理机构;

2.监理机构根据变更批复对项目变更费用进行测算并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将协调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

3.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项目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第十章监理资料管理

第五十四条施工阶段监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

2.监理规划;

3.监理实施细则;

4.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6.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7.测量核验资料;

8.工程进度计划;

9.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10.工程变更资料;

11.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2.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

13.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4.监理工程师联系单;

15.报验申请表;

16.会议纪要;

17.来往函件;

18.监理日记;

19.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0.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

21.索赔文件资料;

22.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3.监理工作报告。

第五十五条监理工作结束时,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组织机构、情况;

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过程);

4.监理工作成效;

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和建议;

6.工程照片(有必要时)。

第五十六条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并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汇编及保存。

在项目验收时按要求及时提供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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