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地震行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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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震行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烟台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震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法律依据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都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上位法;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当事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行为违法案值较大,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六)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七)其它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

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确定处罚标准。

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不能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施地震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程序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应当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承办案件的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裁量权适用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在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地震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烟台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烟台市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烟台市地震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地方法规: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政府规章: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

《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职权的种类和数量:

行政处罚职权种类

数量

警告

7项

罚款

16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项

细化分解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16项,细化分解执行标准63个:

一、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二)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尚未设计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尚未开始施工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已经开始施工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已经完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二)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尚未设计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尚未开始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已经开始施工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已经完工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首次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两次以上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三)因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被查处后,再次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二)首次违反本规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人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因未依法备案被查处,再次违反本规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建设工程尚未设计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建设工程已经开始施工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地震监测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七)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一)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轻微影响,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的,不予处罚。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监测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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