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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业纳税.docx

保险代理业纳税

1.保险代理业务,属于保险服务还是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答:

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2.企业将自产的沥青用于本企业承包的建筑项目,那么建筑施工所耗用的沥青,是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17%缴纳增值税?

答:

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移送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生活服务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营改增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方要求其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后才能给与专票,如何提供相应证明?

答: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已在“办税服务”中的“涉税查询”模块开通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等功能,纳税人可以登录网站选择对应功能进行查询。

5.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

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6.生活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7.建筑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0%;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7.纳税人从事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是6%计算销项税额,那么其取得的16%的进项税发票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

答:

可以。

8.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答:

可以。

9.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

可以。

建筑企业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10.单位在地税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有未扣除完的金额,请问如何处理?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11.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12.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答:

应该在机构所在地办理。

13.全面营改增后,哪些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4营改增后国税部门是否有定额发票提供?

答:

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继续使用。

15.北京市昌平区的企业在顺义区内跨区县提供建筑劳务,之前已经在地税局代开了部分发票,剩余部分业务需要在2016.5.1之后开具发票,纳税人咨询,到时候应该到国税还是地税开具发票?

答:

2016.5.1之后提供建筑服务,应使用国税发票。

16.健身场所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一般纳税人提供健身服务,不能为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7.2016年5月1日之后,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是否还能使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18.如何理解不动产租赁中“取得”的概念?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19.典当行的赎金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如需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

是否可以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典当提供的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就其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20.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可以按照不同税率分别开具。

不同税率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1.物业公司代开发商管理的房屋租赁,产权不属于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答:

若由物业给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按照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开具增值发票。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5%。

22.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代理服务,是否还有差额征税的规定?

答:

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3.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

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

不是自然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4.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其中机票款是否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

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5.不动产租赁企业预收账款后怎样确定销售额?

答: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在收到预售款的当月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6.建筑工程老项目有没有过渡措施?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

27.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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