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拘禁罪几大疑难问题的理解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0376203 上传时间:2023-01-22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404.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非法拘禁罪几大疑难问题的理解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对非法拘禁罪几大疑难问题的理解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对非法拘禁罪几大疑难问题的理解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对非法拘禁罪几大疑难问题的理解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对非法拘禁罪几大疑难问题的理解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对非法拘禁罪几大疑难问题的理解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

《对非法拘禁罪几大疑难问题的理解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非法拘禁罪几大疑难问题的理解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对非法拘禁罪几大疑难问题的理解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

__法学________

班级:

__2011级法学一班

学生姓名:

__农海东__

学号:

__111563010105_

指导教师(签名):

______________

教研室主任(签名):

____________

年月日

论文题目

对非法拘禁罪几大疑难问题的理解

学生姓名

农海东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徐黎明,副教授

论文起讫日期

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近几年来,非法拘禁罪的发罪率日益突显,逐渐成为了众多学者研究的一个热门罪名。

对于非法拘禁罪领域存在的几个疑难问题的深入研究确有必要,其意义或加深对非法拘禁罪的理解,或对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参考。

二、主要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论述了非法拘禁罪概念的界定以及在理解概念的基础上对非法拘禁罪领域中存在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三、基本要求

在收集并仔细阅读相关理论研究资料的过程中,能够很好的了解非法拘禁罪领域学术研究的基本情况,并在写作中加入自己对于这一领域中的几个问题的理解。

四、进度安排

此次论文写作主要分四个阶段来完成,第一阶段是12月至1月收集相关资料并仔细阅读,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整理出自己的写作思路。

第二阶段是2月至3月初,在老师的指导下,对资料进行提炼,并将思路综合形成提纲。

第三阶段是3月中旬至4月初,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撰写论文,并将论文提交进行论文检测。

第四阶段是4月至5月初,论文定稿,等待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赵秉志,阴建峰:

非法拘禁罪行为构造研析,河北法学2005年第1期

非法拘禁罪构成特征探究,法制日报2003年04月17日

罗树志,陈小彪: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几个问题,中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赵立志:

非法拘禁罪客观要件探析,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9期

目录

题目………………………………………………………

摘要………………………………………………………

关键词……………………………………………………

英文题目………………………………………..………

英文摘要………………………..……………………….

英文关键词……………………….………………………

一、概念剖析……………………………………………

(一)罪的定义…………………………………………….

(二)非法拘禁罪的沿革……………………………………

(三)非法拘禁罪罪名之争…………………………………

(四)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二、主观方面…………………………………………….

(一)过失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间接故意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客观方面…………………………………………….

(一)对象问题………………………………………….

1.“无限定说”与“限定说”的争论…………………………

2.“现实说”与“可能说”的争论……………………………

(二)时间问题……………………………………………

(三)行为方式问题………………………………………

参考文献……………………………………………………

致谢…………………………………………………………

摘要

对于非法拘禁罪的概念理解应与时俱进,过失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间接故意则可以;

精神病患者、婴儿、植物人都可以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非法拘禁罪应该具备一定的时间标准;

在行为方式上,应正确区分“非法拘禁”与“其他方法”的界限。

关键词:

非法拘禁主观对象时间行为

Ontheillegaldetentionofseveraldifficultproblemsunderstanding

Abstract

Inrecentyears,thecrimerateismadetohighlightthegrowingcrimeofillegaldetention,manyscholarsbecomingapopulardrugs.TheconceptofillegaldetentionofunderstandingwiththeTimes,negligencedoesnotconstitutethecrimeofillegaldetention,indirectintentioncanbe;

thementallyill,thebaby,andthedraincanbecometheobjectofcrimeofillegaldetention,illegaldetentionshouldhaveacertaintimestandard;

inbehavior,shouldcorrectlydistinguishbetween"

illegaldetention"

"

othermethods"

ofLimits.

Keywords:

illegaldetention;

Subjective;

target;

time;

behavior

一、概念剖析

(一)罪的定义

在历史上,对于“罪”这个字,东西方各有不同的理解。

在西方,新旧圣经又有不同的观点,旧圣经认为,罪是指人故意违反天主与人的盟约,歪曲了天主的形象。

而在新圣经中,最恰当的定义是使徒保禄说的“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天主的荣耀”[1]。

显然,西方世界对于罪的定义与宗教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与中世纪教会法在西方盛行是分不开的。

在古代中国,《说文》中记载着这么一句话:

“辠,犯法也,从辛自,言辠人蹙鼻苦辛之忧。

秦以辠似皇,故改为罪”[2]。

其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秦朝对罪的定义是指触犯刑律的行为,这里面显然是蕴含了法家思想严刑律法的风格。

而在法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之后,当代社会对于罪的含义的理解显然更为科学合理,通说认为,罪,是指违反刑法及相关刑事法律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犯罪者,不仅违反刑事法律,而且还需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如此才构成一个完整的罪。

在违反刑事法律法律到构成犯罪之间,还需综合考虑诸多情节,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动机、手段以及到案后的表现等等,有些情节只会影响量刑,但有些情节则是定罪的关键。

因此,才有了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显然与古代对于罪的结构的理解不同。

(二)非法拘禁罪的沿革

在法学发展日渐繁荣的今天,各国刑法体系已相当完备,各类罪名种类繁多,这些罪名既是罪的具体化,也可以说是在罪的基础上衍生发展。

作为罪的一个属概念,非法拘禁罪亦是如此。

在阐述了罪的定义之后,我们对于非法拘禁罪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但想要明晰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之由来,还需将视线转回到非法拘禁罪产生之初,研究其产生发展的全过程。

我国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在借鉴《中华民国刑法》、《苏维埃暂行刑律》等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为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而以刑法规制的罪名[3],也是非法拘禁罪的最初形态。

后来几经修改完善,1979年刑法将“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正式规定在了第143条的条文中,同时,在第143条之后增加了一个罪名作为第144条,即“非法管制罪”,明确区分了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界限。

但是在1997年对刑法的大幅度修改中,97年刑法正式废除了关于“非法管制罪”的规定,此外还增加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的条文,此明显有将两个罪名合二为一的意思。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修改后的条文正式解释为“非法拘禁罪”,并最终形成了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的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罪名之争

虽然97年刑法已将此罪罪名确定为“非法拘禁罪”,但在学术界,关于非法拘禁罪罪名的争议却从未间断。

其中主要有两大主张,第一种主张是将本罪概括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理由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符合罪名概括的原则,并且认为“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概括有以偏概全之嫌[4~5]。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首先,其虽主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符合罪名概括的原则,但却只对罪名概括的三大原则进行分析,并未给出两者相符的充分理由。

其次,“非法拘禁罪”罪名并无以偏概全之嫌,详细理由请见下文。

第二种主张将本罪罪名概括为“非法拘禁罪”,本文支持这一主张,理由如下。

首先,“非法拘禁罪”并不违背罪名概括原则。

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6]。

对罪名的概括,须符合三项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即罪名要与法律条文所描述的罪状相匹配。

”对于此法条的解读,笔者比较赞同徐大勇先生的观点,他认为,“拘禁”应理解为拘束和禁闭的合称,拘束即限制,禁闭即剥夺[7]。

如此就可以将非法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囊括入非法拘禁罪的范围之内,与法律条文所述之罪状相契合,达到符合合法性原则的目的。

第二,概括性原则,即罪名须对法律条文所描述的罪状高度概括。

正如前文所述,“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中“拘”“禁”二字已将非法限制或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加以概括,因此是最能体现概括性原则。

第三,科学性原则,即罪名要鲜明的反应出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及其特征。

前文的论述已经很多,对比之下,非法拘禁罪完全符合科学性的原则。

其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罪名概括实属以偏概全。

支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罪名主张的学者认为,非法拘禁罪只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一种行为方式,前者是属概念,后者是种概念,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立法上突出非法拘禁行为只是因为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中较为突出和典型而已[4]。

对于这一说法,笔者认为不妥,理由有两个: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专门的立法机关,其显然已具备足够高的专业水准,可以应付绝大部分的问题,笔者不认为,对于这一个“以偏概全”的问题,立法机关及其相关协助立法的学者不会没有考虑到这一点,最后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名这一事实足以说明问题。

二是正如上文所述的那样,非法拘禁罪中的“拘”“禁”可以解释为限制、剥夺,那么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因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无非是限制、剥夺,再也没有比这个更合适的了。

笔者认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罪名概括有些以偏概全了,因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除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外,还包括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仅有“剥夺”的意思,而将“限制”排除在外,这是不合理的。

对于有学者认为,“限制”与“剥夺”并没有截然不同的界限,难以作出恰当的区分。

“限制”实际上也是一种剥夺,至少是部分剥夺[8]。

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剥夺”与“限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后者显然并不在前者外延之中[4]。

“剥夺”是以强制的方法完全的夺去他人人身自由,而“限制”既可以是以强制的方法也可以是以非强制的方法将他人局限在一定范围之内。

因此,单单从方法上就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剥夺”与“限制”并不是相互包容的关系。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并不适合作为此罪的罪名。

(四)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对于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学界并无太大的争议,但笔者在细心研究了众多学者各自对非法拘禁罪概念的理解上发现了细微的差别,每一种理解都有可圈可点的地方。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论述,以加深对非法拘禁罪概念的理解。

如张海凤认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闭或者其它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9]。

这个概念明显走入了偏门,须知随着现在社会的蓬勃发展,非法拘禁罪也表现出了新的犯罪形式,即除了强制方法之外,往往还使用非强制方式,这些非强制的方式也能被归入非法拘禁罪之中,而此概念对行为方式的表述上明显只强调了强制方式而没有强调非强制方式,因此,笔者认为,这就是这个概念的缺陷之所在。

再看邹顺平先生的观点,他认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10]。

这个概念可以说是目前学界最为通用的概念了,在绝大部分的学者们看来,这个概念已经趋于完美。

但笔者认为,在支持将剥夺与限制做出区分的前提下,这个概念的不足之处就很明显了,即概念中仅仅表述了剥夺,而缺少了对限制的描述。

因此,在概念的表述上,应该将剥夺与限制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两种方式都应在概念中体现出来。

与此概念相类似的,还有刘新峰先生的观点,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11]。

以及谢宏魁先生的观点,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12]。

在笔者看来,想要将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完整的表述出来,其中的关键是,是否要将剥夺与限制做出区分(笔者赞同区分)。

如果不区分,那么以邹顺平先生等人的观点为最佳。

如果要区分,那么笔者认为,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应做如下表述: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是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主观方面

(一)过失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并无多少争议,通说认为,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并不能构成本罪,笔者也支持这一观点。

但在理论上,学者们并未给出充分的理由,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做出一份详细的分析,以便为后来者解惑,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根据刑法理论,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这里的概念可以分成两部分来解读,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会的结果。

二是意志因素,即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

这两个因素结合在一起便共同组成了过失犯罪。

问题是,非法拘禁罪是否存在过失犯罪?

笔者认为不存在,下面用具体的例子来说明。

某食品公司冷冻库保管员A与保管员B进库点货,临近下班时,A误认为B已回办公室,即把库门锁上,就直接回家了。

B被锁在库里,身体冻僵而死[13]。

这是一例典型的过失犯罪,我们用二因素来试着分析这个例子,在认识因素上,A应当预见其锁门行为可能会发生B被锁在冷冻库的危害结果,在意志因素上,A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后致使B被冻死在库中。

从分许的结果上看,这是一个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例,A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

显然,B虽然被人过失的囚禁在冷冻库中,但结果却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由此看来,非法拘禁罪并不存在过失犯罪的情形。

这个问题还可以从反方向的角度去解答,即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的动机如何?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往往有规律可循。

有的因法制素质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

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

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

有的是玩特权,耍威风;

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

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14]。

基于这样的不良动机而实施的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笔者认为,只有用主观故意来解释才最为合理,而不存在过失的可能。

(二)间接故意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上文的论述解决了非法拘禁罪不存在过失犯罪可能的问题,即非法拘禁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但是,故意之中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大方面,直接故意可构成非法拘禁罪这个结论是毫无疑问的了,但是间接故意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这个问题却是一个不小的争议。

对此刑法学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这也即意味着非法拘禁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出于间接故意[8]。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并且认为要解决此问题,必须从间接故意本身出发,分析其本质,再将其运用到实例当中,一一印证,如此得出的结论才具有说服力。

在刑法理论中,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而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其用公式表示即“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如此,间接故意的构成就很清晰了,结合实例加以分析。

仓库保管员A下班锁门后发现有人误入仓库,而放任不管,径直离去,致使他人被关押多时[8]。

例子中A下班锁门之时,并未留意到仓库中已有人误入,此时其锁门行为显然并不构成犯罪。

但后来发现仓库中还有他人之后,其就有义务开门将人放出,但A却放任不管,不予开门,A显然构成了犯罪。

例子中A的行为“必然”会造成他人受拘禁的结果,这明显与间接故意中的“可能”结果有所区别,按照犯罪主观构成理论,在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持的主观心理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其他心理态度。

因此,间接故意显然无法适用于非法拘禁罪,换句话说,非法拘禁罪在主观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三、客观方面

(一)对象问题

关于非法拘禁罪犯罪对象的范围,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学界对于非法拘禁罪犯罪对象的范围的争论尤为激烈,其中主要形成了两组学说对立,一种是“无限定说”与“限定说”的对立,无限定说的主旨是认为有生命的自然人都应当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都有值得刑法保护的人身行动自由。

而限定说的主旨是并非所有具有生命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具体分析[15]。

显然,无限定说认为一切自然人都应该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限定说则主张将特定的人排除在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范围之外。

具体特定的人包括哪些呢?

细心研究的学者会发现,关于精神病人、植物人和婴儿能否成为非法拘禁罪犯罪对象的问题,是“无限定说”与“限定说”争论焦点之中心,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下文将在“无限定说”与“限定说”一节中展开论述。

另一种是“现实说”与“可能说”的对立,现实说的主旨是认为只有那些意识清醒的具有现实意思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人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

可能说的主旨是认为只要具有现实意思能力和行动能力的可能性就足以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15]。

这两组学说对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存在前后相继的关系,后者是前者的延续,但两者所针对的问题焦点不同,前者争论的焦点是什么人可以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而后者争论的焦点是法律所保护的非法拘禁罪对象的客体是否具体。

1、“无限定说”与“限定说”的争论

在我国,虽然“限定说”正成为有力的主张,但笔者更赞同“无限定说”的观点。

在学术界中,支持“限定说”的学者有很多,如周光权,他给出的观点是,婴儿、高度精神病人、麻醉药施用者等欠缺变更其所停留处所的意思决定能力,完全没有行动自由,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15]。

再比如李立众,他认为,“身体活动自由以意思活动的自由为前提,因此事实上完全没有意思活动能力的婴儿、高度精神病患者以及植物人,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15],而支持此说的其他学者也大多持此理由。

显然,他们之所以得出婴儿、高度精神病患者以及植物人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这个结论的依据是他们缺乏意思自由支配下的身体行动自由。

若是按照他们的观点,对于婴儿、高度精神病患者以及植物人等对象岂不是可以随意的拘禁而不构成犯罪?

这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还有的学者经过研究,得出意识清醒的高位截瘫的人能够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的观点[15],在他的论述中,意识清醒的高位截瘫的人虽然不具有身体行动的自由,但他可以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停留在某地或者离开某地,而凭借的不过是工具或者他人的帮助。

笔者认为,这与婴儿、高度精神病患者以及植物人的情形殊途同归。

对于精神病患者和婴儿来讲,他们由于自身的生理或者病理原因,没有或者丧失了自由支配自己行动的能力,但是,他们仍有权获得其监护人或者亲友帮助,从而具有在一定的空间活动的自由[8]。

非法拘禁婴儿、高度精神病患者以及植物人的,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

在今天“无限定说”虽然影响力有所削弱,但却也有不少支持者,著名的有赵秉志,他认为人类从出生到死亡,不论老幼残废以及意识活动能力的有无,均应享有行动自由,而不受年龄和其他偶然事件的限制,即使是非法束缚精神病人或婴儿的手足,使其不能动弹的,也同样构成本罪[15]。

另外,在关于痴呆人、精神病人和婴儿这一方面上,肖中华先生的总结非常合理,他认为,考察痴呆人、精神病人和婴儿是否属于非法拘禁罪的对象,既要注意保障这些人应有的人身自由权,又要注意保障民事法律为监护人所设定的监护权。

若监护人为保护精神病人、痴呆人的安全或者为防止其行为危害社会而将其暂时禁闭,则不构成非法拘禁,但如果这种行为超出了监护内容的合法性范围,则构成非法拘禁罪[15]。

笔者也赞同这一点,若不考虑人身行动自由的问题,单纯从监护权的角度去考察以无行为能力人为对象的犯罪,如拘禁,若行为人超出监护内容的范围而对无行为能力人予以长期的非法拘禁,难道不应该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么?

若不是非法拘禁罪,那么对这一现象的定性或者合法性,笔者甚是担忧。

笔者认为,非法拘禁罪所保护的是他人的人身行动自由,精神病人与婴儿也是作为人而存在的,他们与一般人并无多大差别,相对的只是缺少意志上的支配力罢了,其同样也享有人身行动自由,非法侵犯其人身行动自由的,也同样应该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法律在保护权利人时,应该是方方面面力求完美而不应有死角,显然,“无限定说”符合了这一点。

值得说明的是,支持“限定说”的学者,在批驳“无限定说”会导致国家刑罚权过度的扩张之后,在“现实说”与“可能说”的争论中又反过来支持“可能说”的观点,其理由是“可能说”不会导致国家刑罚权的扩张,但显然其没有给出具体的理由,这未免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意味。

2、“现实说“与“可能说”的争论

在我国,关于“现实说”与“可能说”的争论依然存在,虽然“可能说”已成为通说,但笔者更赞同“现实说”的观点。

“可能说”的支持者如周光权认为,“如果考虑到本罪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人身自由权与被害人处于熟睡还是清醒状态没有直接关联这一实际情况,那么,将身体活动自由视作可能的自由就是合理的[15]。

此观点明显有将人身自由与意志力的关系相分离的意思,就“限定说”的争论与“现实说“的争论的关系来说,此学者在支持“限定说”的理由当中提出了人身自由受意思自由的支配,主张人身自由与意思自由相结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公共行政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