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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起重机事故

履带起重机事故

1.履带起重机吊载荷坠落与机车相撞造成伤亡

事故发生时间:

1987年12月1日14时14分

铁道部大桥工程局第一桥梁工程处一队,在天津市塘沽区临港立交桥施工。

该桥在塘沽区内跨越新港编组场4股铁路线及4号公路。

根据施工进度,灌注混凝土用的支架需要拆除。

而北侧支架已经解体分为两段,每段支架长度为8米,重量为21.896吨。

由一队一分队装吊一班工长孙志杰负责带领工人指挥履带起重机进行起吊,将其转移,然后再进行散拆。

与此同时,一队三分队混凝土二班正在支架附近的墩旁托架子上下进行预应力孔道压浆做准备工作。

当用钢丝绳吊索将支架绑拴好后,由孙志杰指挥履带起重机进行试吊,结果支架没有被吊起,仅前端刚离地面,于是又进行下落,伸起重臂,进行前进等动作调整,再重新起吊。

当支架前端已吊起离开地面200毫米左右,后端似离地非离地状态时,结果钢丝绳突然断掉,支架坠落,并向前倾斜侵入机车、车辆限界以内。

在既未要点,又未设防护的情况下,此时正好有一列由0069调车机车牵引的货物列车通过,机车车体已经通过支架牛腿,但驾驶室顶盖却撞在牛腿尖部,使支架向列车前进方向快速位移,因事故突发,列车仍在继续前进,致使支架继续碰撞第一辆货车,造成掉道、脱位。

第二辆货车又与第一辆货车相撞而掉道。

支架与机车相撞后,又与另平地被解体的支架相撞而这另一半支架又撞击墩旁托架,将其撞击前移,将正在前方工作的时先进撞挤当场死亡。

将正在托架上工作的孙利平摔成重伤,将邓家海、杨先亮摔成轻伤。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9万元。

事故原因提要

使用的钢丝绳吊索不符合安全要求。

吊索在使用前,对其没进行检查,其破断拉力满足不了吊载的需要,且在一米长度内有断丝23根。

故在起吊时,因超载将其拉断,致使支架坠落前倾意外侵入机车、车辆限界以内,导致事故发生。

未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向车站要点并进行防护。

2.履带起重机起重臂坠落造成伤亡

事故发生时间:

1989年4月9日9时50分

上海通州装卸劳动服务队(地址:

上海九龙路895号)队长史宏琪,带领十二名工人到上海乍浦路桥码头,为黄浦储运站卸船上的红砖。

使用的起重设备是黄浦储运站起重司机葛善能驾驶的履带起重机。

当“海宁挂机1283号”运砖船靠上码头后,工人都戴好安全帽准备开始进行卸砖作业。

卸砖作业的工人分二组,一组在岸上,一组在船上。

船上六名工人又分三组,即船头、船尾和船中,每个格子二名工人。

其中工人尹步洞和单怀耀在船中间格子。

当单怀耀站在船舱内侧靠码头边,尹步洞站在船舱外侧部位,把中间砖格起重链的四个钩子挂好后,指挥起吊,并用手挡扶钩链防止脱钩。

起重机司机葛善能接到起重链的四个钩子挂好后,当吊起的红砖提升不到30公分左右时,只听“叭”的一声,起重臂落了下来,将尹步洞砸伤,经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黄浦储运站为防止该起重机超载出现事故,故根据该机机况做出了“吊车臂架倾斜度限位40°,限吊一吨”的规定。

为此,在起重臂变幅的下限位处安装了限位保护装置加以控制。

由于起重机司机违章作业,为了在潮位较低,船泊位距岸边较远的情况下,也能随意变幅进行作业,于是便自做主张将起重机变幅的下限位保护装置拆除。

起重机司机违反安全规定,有时又将起重臂放到水平位置,且起重量均在一吨以上,从而使该起重机常处于超载运行状态。

当跟班机修工见到这一违章作业向起重机司机提出劝告时,又不加理睬,继续超载作业,致使起重臂端部的钢丝绳变幅定滑轮销轴急剧磨损断裂飞出,使起重臂坠落。

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存在漏洞。

在事故现场勘察时发现,滑轮销轴与孔出现严重磨损,其磨痕既有新痕迹,也有旧痕迹,且润滑的油眼已出现堵塞,致使销轴在润滑不畅超载运行时加剧磨损使其断裂。

3.塌方造成履带起重机倾斜把人伤

事故发生时间:

1992年4月15日9时25分

沈阳市自来水工程公司第一管道安装工程处一分队,在大伙房水源引水工程输水管线三包段,即抚顺市境内李石寨北桥西头处进行管道安装施工。

施工吊装用自重40吨的履带起重机是从沈阳市建筑工程机械厂租来的。

吊装作业时,在一分队起重指挥金振海的指挥下,将履带起重机定位于北沟槽2.2米至2.5米处,吊一根长5米,重8.5吨预应力管至沟槽中心后,金振海打出下降指挥手式,没等起重机司机将吊重下降时,突然,履带起重机停放的北沟沿出现塌方,致使起重机南侧履带下滑,造成车体和吊重向偏东南方倾斜,预应力管坠落,将站在沟底南侧沟帮,距管端一米处等待管子就位后以便进行接口作业的民工石献财砸伤,经及时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7万元。

事故原因提要

事故现场照片见左图。

施工管理不善,沟槽没有总体防塌方防护方案,在坡度不够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造成塌方。

起重指挥人员与起重机司机在对现场地质、地貌没有了解清楚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造在塌方。

起重指挥人员与起重机司机在对现场地质、地貌没有了解清楚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塌方造成起重机倾斜载荷坠落。

农工负责人及农工没有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起重机吊装作业时,没离开吊装作业危险区。

4.履带起重机尾部撞人造成伤亡

事故发生时间:

1992年8月14日7时50分

上海市农垦粮油食品经营公司(地址:

上海市思南路68号),同坐落在温藻浜的上海第七牧场进行长期合作,租借该场仓库码头转运饲料。

而王启昌则是被经营公司聘用,在牧场仓库从事仓库管理的工作人员。

王启昌于七点五十分左右到达码头,当时码头上由上海第七牧场起重机司机王根兴操作的履带起重机已吊起一吊玉米,正在等候民工的拖车准备放吊。

因天已下小雨,又将下大雨,王启昌穿着拖鞋急忙走到码头边沿,向前倾斜着身子对正在船舱中干活的民工讲:

“天要下大雨了,不要再做了,快盖好油布”,这时,起重机司机王根兴看到拉着拖车的民工来到码头准备拖玉米,就将履带起重机启动起来,并将车向右转动,准备将吊重落下来,结果起重机车身尾部碰到了王启昌背部,将王撞落到温藻浜里,造成溺水身亡。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2万元。

事故原因提要

事故现场照片见上图。

起重司机违章操作。

履带起重机的车铃被盗后,未安装致使开车前未鸣铃报警,也未设专人指挥。

起重司机又擅自将驾驶室的左右两侧及背面均用麻袋遮住,给开车了望带来障碍,起重机工作场地安全通道没有留足。

因起重机尾部突然转动将王启昌碰撞落入水中。

受害者系被聘用的退休人员,七十二岁,其岁数已超过劳动部门规定的工作年龄,平时对其安全教育又不够。

5.履带起重机超载起吊倾覆造成伤亡

事故发生时间:

1992年11月30日22时

上海浦东金桥开发区12B块通用厂房工地基础工程系由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承包施工。

为解决施工机械问题,武勘上海分公司向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地址:

上海市塘沽路390号)租赁了两台15吨履带起重机,且履带起重机司机随车配合作业。

履带起重机吊装任务是吊钻架将其移位。

当履带起重机约向北行走7.2米后,停在新孔位前约8米处,又使起重臂几乎与地面平行时,开始吊高钻架继续对孔,就在起吊的瞬间,武勘上海分公司工长潘燕青发现履带起重机随着吊钩提升一起向外倾斜,急呼司机陆炳根赶快放起升钢丝绳,但是无效。

只见陆炳根从倾斜中的起重机驾驶室中急忙跳出来,当着地后又恰巧被倾倒的起重机压在下面。

经现场人员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超载吊装。

从履带起重机倾覆现场勘察测得,起重机回转中心线与钻架原吊装状态重心铅垂线之间的距离为8米,而该履带起重机当幅度为8米时,其允许的起重量为6吨,而该钻架理论重为6.3吨,且不包括钻头与电机重量,因严重超载,致使对起重机倾覆边的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导致起重机倾覆。

起重指挥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不熟悉起重吊装作业安全基本知识,特别是在作业前未向起重机司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钻架机械仅有理论重量,无实际重量说明书,即在重量不清的情况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该起重机未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安全保护装置,致使超载运行导致倾覆。

6.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伤亡

事故发生时间:

1993年11月1日14时10分

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机械化施工安装分公司,在哈市印刷机械厂装配车间,用15吨履带起重机吊装厂房轴柱间钢支撑做固定焊接作业。

因履带起重机的主钩在起升时,钩到了已经吊装到位,但没有焊接固定的T形梁边沿处,将T形梁钩吊移动,使其从立柱上坠落。

将在下方作业的工人冯树君砸伤死亡,将王金生的左手食指和后背处刮伤。

事故原因提要

吊装方案不符合安全要求,在T形梁没有焊接固定时,组织吊装钢支撑而埋下事故隐患。

在吊装“施工方案”中没有制定各分项吊装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其“方案”又没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

在施工中,其吊装指挥安全监护不力,没有认真进行观察,在起重机主钩,已钩在T形梁边沿处,错误的发出起吊信号。

起重机司机在吊装作业人员没有撤离起重作业危险区,违章起吊导致事故发生。

7.履带起重机折臂造成伤亡

事故发生时间:

1993年11月29日22时许

上海市福德商务中心大厦(地址:

上海市四川北路东宝兴路口)工程由上海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上海市机械施工第三分公司分包地下连续墙和钻孔灌注桩,其钻孔灌注桩任务由机械三分公司以双包形式包给宜兴市基础工程公司301队施工。

在钻孔灌注桩施工时,用W1001型履带起重机吊料斗向桩位孔内灌注混凝土。

当机长张伯良叫起重机司机吴时幸将料斗作上下移动,提升下降来回移动四次,在最后一次料斗提升到4米左右高度,然后快放,至离地面约50分公时,司机吴时幸突然进行制动刹车,将料斗急停,结果使履带起重机起重臂第三节出现扭曲变形,致使起重臂坠落。

而坠落的起重臂又恰巧砸在正在观察桩孔泥浆的张伯良背部,使张当即昏倒在地,将张急速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该起重机的起重臂为桁架结构,在起重作业时无专职指挥人员,起重司机在当班时间内喝酒,起重指挥人员违章指挥,起重司机违章操作。

将料斗作快放急停动作,使起重臂遭受极大的动载冲击。

又因起重臂存在严重缺陷,起重臂腹杆与弦杆焊缝脱焊,改变了空格间间距,使受压杆件的长细比增大,致使该起重臂受压局部失稳,导致出现弯折坠落,将违章站在起重臂下人员砸伤死亡。

该起重机的租赁几经转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既未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又无正常的设备验收手续、租赁双方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放松了对租赁设备的安全管理,使设备未经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其脱焊隐患未及时发现进行整改加以消除。

根据《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起重机应定机定人,设专职指挥,但在设备租赁时双方都未提出或要求派专职指挥人员,以致在现场施工中一直处于无指挥,瞎指挥的状态而未得到纠正。

8.履带起重机歪拉斜吊载荷造成伤亡

事故发生时间:

1994年2月24日7时50分

由第三航务工程局第一工程公司承包的上海市一号工程,即市政内环线二期工程,将部分制桩任务分包给上海申滨建筑装潢营造公司(地址:

宝山新民镇新环路84号)。

从二月中旬起分两班进行开桩,吊桩装车。

起重工刘金章与50吨履带起重司机叶志强在一个班,原计划先吊,上一班人员开好的桩。

当第一根桩吊到位后,随后准备吊第二根时,起重司机考虑到,上一班人员开吊的桩堆不合理,距起重机位置较远,吊桩装车有困难,经征得起重指挥刘金章同意,将已拴好的吊索解开,吊地上摆放不合理的桩。

为此,又重新绑挂了一根桩。

这时,司机发现绑挂的桩与起重机吊钩不垂直,便将履带起重机向前移动约有一米的距离后,从视觉上感到位置还可以,实际桩仍然处于斜拉状态。

另外,在起吊前还有配合工司承豹与钟佐普在桩上拴好牵引绳。

起重工刘金章则站在起重机前方偏右位置进行指挥,当吹响第一次哨声,命令开始起吊,当桩被慢速吊起刚离开地面时仅使在司机右侧一端翘起,而左侧桩头只是向前拖了一拖。

接着,刘金章又吹响第二次哨声,使其继续上升,当桩右端翘起超过相邻边上的桩面高度时,司机发觉有异样,准备停止上升,就在这时,桩的左端离地却向刘金章站立位置撞去,由于刘避让时,脚下一滑,身子扑向南面一堆未开的桩壁上,几乎同时,摆动的桩撞在刘头部,当即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事故现场照片见左上图。

起重指挥人员违章指挥,起重机司机违章操作。

歪拉斜吊载荷,起重司机当发现吊桩出现异常摆动时,未能采取果断应急措施,致使起吊的载荷产生大幅度摆动,将违章站在起重作业危险区的指挥人员撞伤死亡。

9.履带起重机尾部将人挤伤死亡之一

事故发生时间:

1989年7月3日9时45分

上海市机电工业住宅建设公司(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110号101室)在上海柴油机厂江边筑有防汛墙旧式基建码头上,使用履带起重机吊卸停泊在江面船中的水泥。

由于江面退潮,船已搁浅无法调位。

为使船中水泥能在起重机工作幅度范围内,尽量将起重机靠近防汛墙,致使起重机尾部回转部分与防汛墙之间的距离小于安全标准的规定。

开始作业时,起重机尾部回转半径危险区域内没有其他人员,起重机司机陆金鑫是依据专职指挥郑步勇的手势信号进行操作,当起重机旋转时,尽管防汛墙上写有“危险、禁止站人”的标语,材料员曹海明却意外地闯入起重机尾部与防汛墙之间。

事故发生后,将曹海明及时送至长海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

事故原因提要

起重机尾部回转部分与防汛墙之间有距离小于“不得小于400mm”的安全规定;且起重机尾部平衡重回转半径危险区域未按安全要求设防止禁入的栏杆或拉安全绳;受害人安全意识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违章闯入起重作业危险区。

10.履带起重机尾部将人挤伤死亡之二

事故发生时间:

1993年11月10日12时30分

上海宝山海发钢制品加工厂(地址:

宝山区富锦咱月极支路1号)承包金结公司打桩一处任务在上海海友花雷锋工地打桩施工。

广东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驻上海分公司承担制桩工作,并雇用四川省射洪县第四建筑公司农民劳务工进行桩材分离工作。

海发钢制品厂履带起重机配合吊桩。

在起重机作业范围内,双方在同一作业场地作业。

为确保安全,机组指挥人员曾多次劝阻起模人员要远离起重机进行作业。

当履带起重机吊第四根桩材时,高国彬为了抢先分离桩材,却突然闯入起重机作业区,其回转、行走的起重机将高国彬挤在起重机尾部与桩材夹缝之间。

事故发生后,将高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确认伤员来院已死亡。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2万元。

事故原因提要

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未经安全教育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受害者违章闯入起重作业危险区;

起重指挥选择指挥位置不当,对周围障碍及人员走动观察不够,造成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

起重机尾部与桩材之间的距离小于安全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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