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技术管理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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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已进仓的每批水泥、储存不当引起质量疑问的应重新取样复检其强度和安定性。
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必须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5)应根据工程特点,设计施工要求及所处环境,选用适当品种和标号的水泥。
水泥应使用质量稳定的旋窑厂生产的散装水泥,并相对固定水泥生产厂。
第四条骨料
(1)普通混凝土用骨料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建筑用砂》(GB/T14684-2011)
《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
当采用其他品种骨料或用于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时,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2)骨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骨料最大粒径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规定。
2.泵送混凝土用的粗骨料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应大于10%。
3.泵送混凝土用的细骨料对0.135mm筛孔的通过量不应少于15%,对0.16mm筛孔的通过量不应少于5%。
4.骨料进场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并保持洁净,严禁混入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
5.所用骨料应按批进行检验。
以600T为一批(不足1000T也以一批论)检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粗骨料的针片状含量压碎指标等(同一骨料生产厂家能连续供应质量稳定的骨料时,可一周至少检验一次)。
必要时还应检验其他质量指标。
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拌和用水
(1)拌和混凝土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2006)
(2)根据《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2006)20.2条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可拌制各种混凝土。
(3)非生活饮用水,使用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规定,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粉煤灰、矿粉掺合料
(1)用于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和矿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2014)、《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17)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2017)的规定。
(2)选用掺合料,应改善混凝土预定性能或在满足混凝土设计性能要求前提下取代水泥。
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最大取代水泥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掺合料进场时,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并按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仓罐内,并做好明显标记,防止受潮和环境污染。
(4)进场的掺合料,必须按批进行抽样检验。
粉煤灰、矿粉进场检验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连续供应的200T为一批进行取样、检验和试验。
第七条外加剂
(1)混凝土用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混凝土泵送剂》(JC473-2014)、《混凝土膨胀剂》(JC476-2019)和《混凝土防冻剂》(JC475-2014)的规定。
(2)外加剂进场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并按不同厂家、品种分别存放,做好明显标记,不得混入杂质。
存放期超过三个月使用前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外加剂进场检验以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一次供应的50T为一批,不足50T也按一批论。
(4)外加剂的选用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和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5)外加剂的检验项目为减水率,PH值、比重、固体含量等,其试验方法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T8077-2012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预拌混凝土配合比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2010)、《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JGJ55-2011)、《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2014)以及合同要求的有关规定进行。
特别对坍落度的确定应考虑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和试配调整,确定一个既满足设计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又满足施工要求,同时经济合理的配合比。
第十条对泵送混凝土其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第三章泵送混凝土原材料和配合比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审定。
(1)合同有要求时。
(2)所用原材料的产地和品种有显著变化时。
(3)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4)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5)生产大方量混凝土时。
第十二条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技术处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
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
第十三条混凝土配合比的管理
(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应以强度等为特征进行编号,并登记成册,形成台帐。
(2)技术处值班人员在接到混凝土生产任务单后,应详细了解该任务的各项要求,如强度等级、抗渗标号、抗折强度、坍落度范围,对收缩的限制、石子最大粒径、外加剂和渗合料等,并结合现有的原材料情况在混凝土配合比台帐中选择最适合的配合比,并将此配合比编号、级配填写《混凝土施工配合比通知单》。
(3)当原材料某些参数,如砂的细度模数、含水率、碎石级配等发生变化,并对混凝土级配有一定影响时,应及时对所选用的配合比进行适当调整,调整配合比仍在《混凝土施工配合比通知单》上进行记录。
(4)选用配合比及调整配合比填写的《混凝土施工配合比通知单》必须经技术处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配合比的验证
(1)常用混凝土配合比每年至少验证一次。
(2)非常用混凝土配合比应在使用前验证一次。
第十五条配合比的更改
(1)根据混凝土实际强度及其标准偏差的变化,为使配合比更合理,对原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重新计算,试配验证,修改原混凝土配合比,即发生配合比的更改。
对同一编号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更改必须要有计算书,小级配试验验证报告以及技术处负责人的确认签字。
需要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批准。
(2)更改后的配合比应重新登记,更改同编号配合比时,应同时从有关人员手中收回原混凝土配合比级配台帐。
回收的混凝土配合比级配台帐由技术处负责人登记保存。
第四章预拌混凝土的搅拌
第十六条搅拌站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
计量器具应每一年定期检定,并每季度由技术处和生产运输处定期进行静态计量校正一次。
外加剂称应每月计量校正一次。
搅拌机操作手记录每盘动态计量结果,根据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搅拌机操作手必须严格按配料单配料,技术处值班人员必须对每班或每一种级配单的计量开机前进行校核,无误后方可开机搅拌。
第十八条在整个生产期间混凝土各组成材料计量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规范规定规定的范围
(1)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
该项指标仅适用于采用微机控制计量的搅拌站。
(2)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计量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第十九条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每盘搅拌时间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得低于30S,在制备C50以上强度的混凝土或采有引气剂、膨胀剂、防水剂、防冻剂时应相应增加搅拌时间。
第二十条每次生产混凝土一次连续生产时间大于一个工作班的,每一工作班正式称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第二十一条拌制混凝土期间,技术处应测定骨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一次。
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骨料用量。
第五章混凝土运输
第二十二条预拌混凝土应使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
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积水、积浆。
第二十三条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搅拌运输车筒体按一定速度旋转,使混凝土送至浇筑地点后不离折,不分层,组成成分不发生变化,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
第二十四条当混凝土需要在卸料前掺入外加剂时,外加剂掺入后,搅拌运输车搅拌时间应由试验确定。
第二十五条运输预拌混凝土的容器和管道应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畅通,严禁在运输和等待卸料过程中任意加水。
第二十六条预拌混凝土运送至浇筑地点,在给混凝土泵喂料前应中高速旋转搅拌筒,使混凝土拌和均匀。
如混凝土拌合物出现离折或分层现象,应对混凝土拌合物进行二次搅拌。
第二十七条混凝土运送时间是指第一盘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出开始至运输车开始卸料止,运送时间应满足合同要求。
当合同未作规定时运送时间不宜超过按实际配合比和气温条件测定的混凝土初凝时间的1/2(宜在1.5小时)内卸料,(当最高气温低于25度时可延长0.5h)。
第二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的运送应保证施工现场泵送、浇筑的连续进行,但亦不得大量压车,并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第七章混凝土质量检验
第二十九条混凝土搅拌完毕后,在搅拌地点应按下列要求检测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其测试方法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0-2016)。
第三十条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验。
混凝土坍落度检验试样,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亦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一条混凝土强度检验试样,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次。
第三十二条根据需要应检验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氧化物总含量等其他质量指标。
检验频率按合同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抗渗检验试样的采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第三十四条预拌混凝土运至指定的卸料地点时,应检测其坍落度,并按规定测定其它质量指标和留置试块,混凝土测坍落度值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
其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坍落度允许偏差
设计要求的坍落度(mm)
允许偏差(mm)
≤40
±
10
50-90
20
≥100
30
当合同有规定时应符合合同要求。
第三十五条用于出厂检验的预拌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用于交货检验的预拌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见证取样,合同中明确规定可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六条当判定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强度、坍落度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氯化物总含量可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预拌混凝土质量的合格判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强度的试验结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2010)规定的为合格。
(2)坍落度的试验结果满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为合格。
(3)合同规定的其他项目的合格判断按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根据本规程自行制定相关记录表式和考核办法,由技术处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规程由技术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