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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文件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绍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绍市建管发[2005]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浙建建(2004)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市场行为,确保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顺利实施。

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凡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新计价依据执行。

2005年1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应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指引》的统一格式。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四、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是否低于成本价竞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计价规则的有关精神认定。

   五、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报价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规定的弹性费率中限的计算值,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用报价不得低于弹性费率下限的计算值,规费、税金按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规定计取,在投标报价时不作为竞争性费用。

   六、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反映,并由他们负责日常解释与管理。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绍兴市区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绍市建管[200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绍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市区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必须按本细则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保密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依法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以下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融资的项目;

 

    2、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以下工程施工项目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

 

    1、一般性外资或市外招商引进项目;

 

    2、施工企业控股投资,通过拍卖受让取得土地开发权的项目;

 

    3、私人投资项目;

 

    4、其他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

 

    第七条 市区建筑工程项目根据规模和技术含量不同,在招标投标活动时区分为三类:

 

    第一类项目:

《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年)》所划分的特类和一类工程项目,或经市招标办认定,技术要求较高或规模较大(一般单体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建设项目。

 

    第二类项目:

经市招标办认定,相对于第一类项目技术要求较低或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

 

    第三类项目:

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的非住宅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具备上级文件规定的相应条件,禁止“三边”工程和其它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进行招标。

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工程分类及复杂程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4—8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1—2人;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自主委托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须经招标办备案。

 

    第九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书,由招标办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核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及工程发包信息;

 

    (四)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按规定确定投标人;

 

    (五)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签订合同;

 

    (十)向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其它工程招标人在工程项目报建和招标申请得到核准后,即可发出招标邀请书及发布工程发包信息,然后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其余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招标文件指由招标人组织编制的直接为招标工程项目服务的所有正式文件的总称。

招标文件应包括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示范文本》规定的内容,并采用市招标办统一编制的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及主要合同条件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招标文件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其中:

 

    

(一)施工工期为明标工期,应按国家工期定额执行。

当工期定额规定工期不能满足要求,缩短10%以上工期时,须执行《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1994年)》的有关规定。

 

    

(二)招标人要求质量达到优良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计取费用。

 

    (三)招标发包应按国家规定执行,严禁将分部、分项工程从主体工程中任意肢解另行发包。

 

    (四)工程中所有建筑材料,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

 

    (五)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符合省、市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其具体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六)因工程需要,其它需列入的供求因果增加费等。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采用施工图招标或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

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同意后,按以下补充方式招标:

 

    

(一)提供工程量清单招标。

对工程规模较大且技术难度较高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已报审并获初步通过,可以实行提供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据此报价,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准许按实调整,但基价及费率(费用)不变。

采用此类方式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封闭包干。

    

    

(二)部分工程招标定全部工程(指同类型工程)。

因招标项目单位工程较多,部分工程施工图设计已完成,且工程结构类型基本相同,可采取部分工程招标定全部工程的方式。

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全部工程的名称、工期要求等。

中标后其余工程按招标文件和中标标函条件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同时报招标办备案,接受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监督。

招标文件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不符的,应责令纠正。

备案时同时报送上级批准文件、招标组织机构情况等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招标办备案,同时接受办公室的监督,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其余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但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须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合同估算价2%(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交易中心发布工程发包信息,在信息发布后2--7日内接受投标人报名,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预审,资格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方法确定:

 

    1、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5家(含,下同)以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推荐确定投标人。

凡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4家以上、7家以下的(每项工程或标段,下同),允许所有投标人投标;超过7家的,采用一次性抽签的方式确定总数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

 

但是,实行无标底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10家,当投标人过多时,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应不少于16家)中一次性抽签确定。

 

    2、不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可以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先择优确定两家投标人,其余投标人按上款方法一次性抽签确定。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直接确定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人数量时,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信息,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确定后,向招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未中标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按招标人的要求归还招标文件。

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投标人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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