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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对所属各企业年度目标中环境保护指标的考核,组织对所属企业日常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环保隐患整改措施负责检查落实。

(四)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三同时”管理,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编制、审查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及计划。

(五)开展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争先创优活动,推广先进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

会同技术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点环境保护、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六)组织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配合证券部门组织上市环保核查工作;

负责编制和公示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

(七)组织重大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所属各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各企业环境保护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完成上级公司和地方政府下达或规定的环境保护指标要求(含污染治理及限期治理任务),并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上报审批及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

(四)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和环境保护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稳定、连续运转,负责本企业环境统计、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负责编制本企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六)协调与各级政府的关系,组织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国债贴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各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七)组织实施本企业iSo14000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清洁

生产的落实工作。

(八)积极推广和应用环境保护管理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管理经验。

第三章环境管理体系岗位职责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企业要建立生产与环保统一管理、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的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第九条各级企业总经理是环境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负全面责任。

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副职对第一责任人负责,协助其直接领导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其他行政副职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相应责任。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归口监督管理。

其他各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单元对与其业务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第十条环境保护的专业管理要与全员性管理以及其他专业管理相结合,形成纵横交错、上下协调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公司综合计划管理体系,**每年对各企业下达环境保护治理任务和计划

指标,签订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并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计划管理。

各企业应将防治污染措施及环境治理项目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生产管理。

树立清洁生产观念,将环境保护纳入生产管理的轨道。

要把控制和消除污染列入生产管理工作中,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各种污染事故发生,坚决禁止生产处于非正常状态而大量排放污染物。

因原料、产品品种、工艺设备发生变化,环保设施运行出现故障,可能引起超标排放时,应按照应急管理工作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设备管理。

要将环保设备纳入设备管理范畴,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并与生产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转;

环保设施、设备台账和运行记录,应单独建立和存放。

第十五条技术管理。

按环保要求修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环保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及考核指标;

对环保设施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环保专业人员素质;

建立单项环保设施运行的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健全环保技术档案,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处理;

加强环境治理的技术开发,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指标化管理。

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如下指标体系:

篇二:

菏泽市环保局有奖举报实施细则

菏泽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有效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菏泽市环保局受理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是针对辖区内各类工业企业违反《办法》第六条第

(一)――(八)项规定的具体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在环保主管部门设立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专户,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举报人应如实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发生时间。

同时,必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并表明是否有奖举报。

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按无效举报处理。

第五条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负责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登记,填写《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登记表》。

同时,登记人员随机编制有奖举报验证码,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所举报具体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按非有奖举报环境信访件受理。

第六条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按信访工作程序,把有奖

举报有关情况呈报信访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般有奖举报按属地管理原则交所在县区环保局查处;

特殊或重大案件经主要负责人批示后,交批示办理单位查处。

第七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案件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一般应于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交办表》(以下简称《交办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确定举报是否有效。

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现场查处工作的,承办单位要写出书面申请,经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案件登记人员告知投诉人延长理由。

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交办表》上的办结时限完成案件办理,一般应于接到《交办表》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

行政处罚依法需要当地人民政府作为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按法定时限办理,但最长不超过7个月。

承办单位应在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结案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出对有奖举报人是否奖励的意见,并连同查处报告、案卷影印件一起移交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

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承办单位不得以正在调查处理中为由认定为无效举报。

第八条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对《审批表》和查处报告、案卷进行初审后,呈信访分管负责人审阅,并报主要负责人

确定是否对举报人奖励。

对《审批表》和案卷的审查和审批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按照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于24小时内将《审批表》和查处报告、案卷移交菏泽市环保局法规科审查。

不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由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负责通知举报人,并告知不予奖励的理由。

第十条菏泽市环保局法规科对《审批表》和查处报告、案卷进行合法性审查。

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制作《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第十一条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应根据《通知书》内容制作《有奖举报奖励领取单》,按财务制度办理奖金领取审批手续,并在24小时内按《通知书》内容告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于接到领奖通知60日内,到菏泽

市环保局通知的地点领取奖金。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必须提供有奖举报验证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原件及证件复印件,并填写《有奖举报奖励领取单》,不按上述要求办理的,视为放弃奖励。

举报人持《有奖举报奖励领取单》(副联),到菏泽市环

保局财务部门兑取奖金。

第十四条各县区环保局12369环保热线受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时,应告知举报人举报受理单位名称,在受理登记后24小时内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登记表》报市环保局信访办。

各县区环保局登记受理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市环保局不再制作《交办表》,登记受理单位即承办单位,应遵守本细则的时限和办理程序规定。

各县区环保局要确定负责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奖举报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收、监督办理菏泽市环保局交办的有奖举报信访案件;

登记、监督办理本县区12369环保热线受理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负责《审批表》的填报;

每月3日前(工作日),将本单位上月承办的有奖举报案件办理进度情况报菏泽市环保局信访办。

第十五条菏泽市环保局和各县区环保局要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信息及档案采取有效保密措施。

有奖举报案件中所有接触到举报人信息的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包括:

举报受理登记人员;

信访办主任;

信访工作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接触到举报人信息的县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包括:

举报受理登记人员:

信访工作分管负责人;

以上所有接触举报人信息的人员,有保密的义务,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举报人的信息。

第十六条环保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漏举报人信息

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每月5日前(工作日),在菏泽环境网上公

开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案件信息(不包括举报人信息)。

具体内容包括:

登记受理时间、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环境违法行为、办理进度、举报是否属实、奖金兑现情况。

第十八条固定格式文书包括:

表一: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登记表

表二: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交办表

表三:

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结案审批表

表四: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表五:

有奖举报奖励领取单

表六: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案件信息公开表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菏泽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

篇三: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

山东恒志化工有限公司(章)

资料编制:

赵建

资料编号:

HGHG20XXHBzd

实施日期:

20XX年03月16日

批准人:

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3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

3、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5

4、环境事故管理制度…………………………………………………………9

5、环保培训教育制度…………………………………………………………12

6、环保奖惩管理制度…………………………………………………………14

7、环境治理管理制度…………………………………………………………15

8、原料装卸管理制度…………………………………………………………18

9、“三废”管理制度…………………………………………………………19

10、“跑、冒、滴、漏”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举报制度)………………………………………20

11、环境保护运行管理制度…………………………………………………21

12、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23

13、检修、清洗、臵换、取样环节“三废”管理制度……………………25

14、环保奖罚管理制度………………………………………………………26

15、环保管理员岗位责任制…………………………………………………27

16、环保卫生管理制度………………………………………………………28

17、化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制度………………………………………………28

18、尾气管理制度……………………………………………………………30

19、环保责任制………………………………………………………………30

20、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34

2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5

22、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39

23、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与处臵管理制度………………………40

24、危险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41

25、危险废物管理制度………………………………………………………43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为保护环境,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杜绝各类环保事故的发生,经公司研究,制定如下环境保护目标,望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

1、杜绝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2、杜绝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采购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时要索取相关证明和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或安装、调试、运行。

3、新建、改扩建项目时,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应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条件不符合禁止建设和施工。

5、新建、改扩建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3个月内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禁止继续生产。

6、严禁向生活水体排放各种含有害物质的污水。

7、污水排放的各项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1、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2、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

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5、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6、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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