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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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追究

5.4抚恤与补助

5.5征用物质劳务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额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质经费保障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6.4人员健康保障

6.5法律保障

6.6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预案的制定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机构与内容

9.2单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目录

1.1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制定本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办法(试行)》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⑴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传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⑷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⑸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⑹对我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⑺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⑻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⑴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

⑵肺鼠疫在一个市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

⑶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⑷霍乱在一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⑸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⑹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⑻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⑼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⑽对两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⑾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⑿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⒀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⒁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⑴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

⑵肺鼠疫在一个县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

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

⑶霍乱在一个县(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或市辖区首次发生;

⑷一周内在一个县级区域内乙、丙类传平均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⑸在一个县级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⑹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⑻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⑼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⑴腺鼠疫在县级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9例;

⑵霍乱在县级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⑷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⑸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和省卫生厅厅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担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省经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工商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环保局﹑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红十字会﹑省爱卫会﹑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武警山西总队等。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负责对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2.1.1指挥部办公室及日常管理机构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有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是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的地方立法和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的起草﹑拟定工作;

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措施,指挥和帮助市﹑县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急和伤病救治工作;

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

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1.2指挥部各个成员单位职责

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

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导;

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向省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省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

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组织新闻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并审核把关;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宣传报道。

省政府新闻办﹕与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按照省政府和省领导的要求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会或邀请省外和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

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省经委﹕负责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设备﹑调度,保证供应。

教育厅﹕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和托幼机构发生及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护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问题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公安厅﹕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

协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强调隔离措施。

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民政厅﹕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做好传染病死亡患者的尸体消毒火化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接受﹑分配国(省)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质,做好物款管理和发放工作。

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财政厅: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厅:

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指导协调相关统筹地区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工作。

交通厅:

负责统一调集﹑征用应急车辆,保障医疗救援人员﹑物质运输通畅。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开展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输,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农业厅:

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

开展与人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监测﹑调查等工作。

商务厅: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加强对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助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德市场供应;

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省工商﹑质监﹑物价管理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质量﹑物价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境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环保局:

负责组织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林业局:

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采样检验。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快速组织隔离并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预警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旅游局:

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省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省红十字会:

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省爱卫会:

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开展除“四害”等活动。

铁路﹑民航部门:

负责对乘坐火车﹑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的环节传播。

确保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武警山西总队﹕负责本总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本部门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承担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举办的其他工作。

2.1.3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⑴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⑶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⑷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⑸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⑹承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卫生行政主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情况,设立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并确定相应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业务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3.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转﹑诊断﹑治疗;

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配合对住院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采集。

2.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调查处理及病因学的确定工作,包括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监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

2.3.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医疗机构和传染病等工作的公共监督。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承担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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