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word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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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巴塞尔协议及商业银行资本word版本
3商业银行资本
3.1《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金
1988年7月底。
由西方十国集团(实际上是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卢森堡、瑞士、意大利12个发达国家)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管理与监督实施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也称《巴塞尔协议》。
它是国际上第一个有关商业银行资本计算和标准的协议,是国际金融界在资本控制制度上的“神圣公约”,是20世纪人们所签定的一系列有关银行业监管协定中对国际银行业发展影响最大的国际性协议之一。
有资料表明:
到20世纪末,全世界有130多个国家采纳了《巴塞尔协议》。
自协议实施以来,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水平明显提高。
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人们也逐渐发现1988年签定的《巴塞尔协议》有着一定的局限性,不能适应发展变化了的国际金融形势,需要不断地改进与完善。
因此,1996年1月1日和1999年6月3日,巴塞尔委员会又分别发布了《〈巴塞尔协议〉的补充协议》和《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对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3·1·11988年7月达成的《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局限性
1988年7月达成的<<巴塞尔协议>>,其目的归结为主要有两个:
一是制定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以消除国际银行间的不平衡竞争;二是通过制定统一的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及一定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一个有利的工具,以保证各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进而保障国际金融业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
协议共有51个条款,三个附录,主要包括资本组成、资产风险加权的计算、标准化比率目标、过渡时期及其实施安排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巴塞尔协议》的内容
(一)商业银行的资本组成
商业银行的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部分组成:
1.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永久性的股东权益和公开储备。
永久的股东权益是指已经发行并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积性优先股。
公开储备必须是从银行税后利润中提留,有保留盈余和其它盈余如股票发行溢价、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等组成
2.附属资本也称为补充资本或二级资本。
它是商业银行的债务型资本。
虽然因其具有财务杠杆作用,在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比较好时可以对商业银行所有权资本的持有人——普通股股东的收益产生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却无法改变其相对固定的利息支出以及其它支出,如果数量过大,占比过高,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对外形象。
《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附属资本的最高额可以等同于核心资本,但不得超过核心资本。
附属资本具体包括:
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附属债务。
未公开储备:
也称隐蔽准备。
只包括虽未公开,但已经反映在损益帐上,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
同公开储备具有相同的性质、质量,不与任何呆帐准备金或其它已知的负债有关,而应随时不受限制地用于应付未来不可预见的损失。
各国法律会计制度不同,有不同的组成方式,不包括因资产负债表上所持证券低于市值而产生的隐形价值。
资产重估储备:
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对记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自身房产正式重估;二是具有隐蔽价值的资本的名义增值,这部分是以历史的成本价格的银行所持有的长期证券。
可以反映在附属资本中,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慎重估价资产,并充分反映价格的波动。
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
用于防备目前尚不能确定的损失以及当损失一旦出现时随时用于弥补,但不能用于已确认的损失或某项特别资产产值明显下降的部分。
已知损失而提取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内。
混合资本工具:
它既带有一定的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的债务性质。
例如加拿大的长期优先股、英国的永久债务工具和美国的强制性的可转换债务工具。
它们是无担保的、从属的、全额实交的;
它们不可由持有者主动赎回;
除非银行被迫停止交易,否则,它们必须用于分担损失。
长期附属债务:
主要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初次所定期限最少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工具和不可赎回的优先股。
只有当存款人对盈利与资产的要求权得到满足后,债权人才能取得利息和本金。
《巴塞尔协议》还认为,为了计算以风险加权的资本比率,应从银行资本中扣除:
商誉和不合并列帐的银行与财务附属公司的投资和在其它银行或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二)银行资产风险权数的具体计算方法
《巴塞尔协议》认为,评估资本金是否充足的一个较好方法,是将银行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的风险进行加权而制定风险加权比率。
其好处:
一是可以在比较公平的基础上,对结构有所不同的银行体系进行国际上的比较;
二是可以使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风险衡量更加容易;
三是并不阻止银行持有流动资金或风险较低的其它资产。
《巴塞尔协议》根据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状况,区别资产负债表内与表外项目,分别给予不同的风险权数。
表3-1银行资产的风险权数
第一类:
权数为0的资产
1.现金(本币和外币);
2.以本国货币定值并以此通货对中央银行和中央政府融通资金的债权;
3.对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它债权;
4.用现金或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债券做担保或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债权。
第二类:
权数为20%的资产
1.对多边发展银行的债权,以几有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抵押的债权;
2.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
3.对OECD组织内的外国公共部门实体的贷款;
4.对OECD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余期在一年期内的债权和由OECD以外国家的法人银行提供担保的所余期限在一年之内的贷款;
5.对非本国的OECD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
6.托收中的现金款项。
第三类:
权数为50%的资产
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这些房产为借款人所占有使用或由他们出租。
第四类:
权数为100%的资产:
1.对私人机构的债权;
2.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债权;
3.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中央政府的债券(以本国货币定值);
4.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贷款;
5.行址、厂房、设备和其它固定资产;
6.不动产和其它投资;
7.对其它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的除外);
8.所有其它的资产。
非固定权重:
1
对国内政府公共部门(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这样的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
0%10%20%50%
2
对国内政府的债权
所有证券或即将到期的一年以下的证券
一年以上的证券
0%或其它
10%
20%
3
十国集团拥有股东权益的多边发展银行的债权
20%或其它
由于表外业务的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也要求配置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例如备用信用证的风险权数被定为0.5,也就是说,如果商业银行的每笔100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业务,要有2美元的核心资本和2美元的附属资本相配合。
表3-2表外业务风险权重表
工具
信用转换系数
1
1.直接信用代用工具。
如一般负债保证和承兑
2.销售和回购协议以及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3.远期资产购买、超远期存款和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100%
2
1.某些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
2.票据发行融通和循环包销便利;
3.其它初始期限为一年期以上的承诺。
50%
3
短期的有自行清偿能力的、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20%
4
类似初始期限为一年以内的、或者是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0%
(三)《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标准比率的目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也称资本充足率。
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签约国中较具规模的商业银行,全部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也即全部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也即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
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资产
=(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产×风险权数)
例1:
表3-3某商业银行风险资产计算表单位:
亿元
项目
权重
1999年
风险资产
2000年
风险资产
资产总额
148.8
82.08
170.5
63.94
现金
0
0.7
0
0.6
0
存放中央银行
0
10.8
0
19.5
0
存放同业
0.1
7.9
0.79
9.6
0.96
拆放同业
0.1
2.5
0.25
3.1
0.31
购买国债
0
26.4
0
48.8
0
中央银行债券
0
6
0
12.9
0
固定资产
1
4
4
4.5
4.5
贷款
90.5
74.79
71.5
55.42
其中:
国家项目贷款
0.1
3.9
0.39
4.9
0.49
企业贷款
77.6
69.9
59.3
51.28
一般担保贷款
1
65.8
65.8
47.1
47.1
贴现
0.1
4.5
0.45
4.8
0.48
抵押贷款
0.5
7.3
3.65
7.4
3.7
个人住宅按揭贷款
0.5
9
4.5
7.3
3.65
表外业务
5
2.25
6
2.75
其中:
开出银行承兑
1
2
2×0.5
3
3×0.5
开出跟单信用证
0.5
1
0.5×0.5
1
0.5×0.5
一年以上授信额度
0.5
2
1
2
1
总资本
6.2
7.5%
11.95
18.7%
其中:
实收资本
3.5
10.25
盈余公积
1.1
1.5
未分配利润
1.3
贷款呆帐准备
0.3
0.2
(四)过渡期及时间安排
为了达到所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协议同时规定了一个实现目标要求的时间表,并规定具体的实施安排。
表3-4过渡期安排表
最初阶段
1990年底
1992年底
1最低标准
在1987年的水平
7.25%
8.0%
2衡量公式
核心成分+100%
核心成分+100%(3.625+3.625)
核心成分+100%(4%+4%)
3包括在核心成分之内的附属部分
最多不超过核心成分的25%
最多不超过核心成分的10%(即0.36%)
无
4附属成分中普通准备金之限制
没有限制
定1.5个百分点到2.5个百分点
1.25到2.0个百分点
5附属成分内次级初期债务的限制
没有限制
没有限制
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0%
6商誉的减除
从第一级资本中减除
从第一级资本中减除
从第一级资本中减除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缺陷
《巴塞尔协议》促进了国际银行业对银行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为国际银行业实施风险管理提供了相应的统一标准,改变了商银行经营管理的观念与方式方法,拓宽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范围。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忽视了市场风险。
《巴塞尔协议》的重点是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以几信用风险的更深层次——国家转移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而对商业银行的其它风险尤其是市场风险几乎没有考虑。
其次,对银行资产风险的判定有欠妥之处。
《巴塞尔协议》在确定银行风险权数时的一个重要依据是:
是否为OECD的正式成员国或者是否已与国际货币基金达成特别放款安排的国家,也即以此来确定一国银行资产的国家转移风险的级别,如此人为造成了一种不公平的事实。
只要是OECD成员国的商业银行,不论其经营状况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