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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刑事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同样有一切法律都具有的本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

以宪法为根据;

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

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便利群众;

贯穿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广义的与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分别解决诉讼中的不同问题。

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也离不开刑法,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应当受到重视。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刑事诉讼法同其它形式的法一样,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外国奴隶制刑事诉讼法。

外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

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二、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中国奴隶制刑事诉讼法。

中国封建制刑事诉讼法。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事诉讼法。

三、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诞生,对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

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原理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

一、刑事诉讼职能的由来

二、诉讼职能及其特征、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客体

一、刑事诉讼主体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

公安机关的性质:

行政机关,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的职能。

公安机关的组织系统及其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设置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能。

检察权与法律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及其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及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

狭义的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主体地位的含义。

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参与人范围的规定。

诉讼参与人中的主要诉讼主体和非主要诉讼主体。

诉讼参与人共有的权利、义务。

对诉讼参与人概念和范围的不同解释及其根据。

当事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范围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

处于起诉一方或者被告一方的地位。

执行控诉(起诉)或者辩论(答辩)职能,同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属于诉讼参与的范畴。

当事人不包括公诉人。

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

自诉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

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诉讼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概念及其专有的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关于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的规定。

法定代理人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定代理人范围的规定。

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其特点。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其特点。

证人的概念。

证人的特点不可替代性,只能是自然人。

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鉴定人的概念。

鉴定人的回避。

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翻译人员的概念。

辩护人的范围及诉讼权利和义务。

三、诉讼客体的概念及其含义。

正确认识和对待刑事诉讼客体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践意义。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概念及其特点。

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第四节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

研究刑事诉讼结构的意义。

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

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

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

第三章刑事诉讼目的和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制定。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

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关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

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

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系。

准确、及时的要求及其相互关系。

正确适用法律不受刑事追究的具体体现。

法律明文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意义。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任务的要求和具体体现。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与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

3.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正确实施。

(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

1.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2.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刑事诉讼法任务的法律规定。

2.刑事诉讼法各项任务间的相互关系:

(1)刑事诉讼法任务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关系;

(2)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含义和要求;

(3)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罚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系;

(4)准确、及时的要求及其相互关系;

(5)正确应用法律的要求及其同准确查明犯罪事实的关系;

(6)从程序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具体体现及法律明文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意义;

(7)教育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任务的要求和具体体现。

3.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或目的的要求及其同各项具体任务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念

是指由法律规范的,司法机关在诉讼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基本原则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也是对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原则。

如果违反基本原则,就是违法。

二、基本原则的确定

怎样确定基本原则,存在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

1、职权原则;

2、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

5、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6、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7、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8、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9、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10依法不追究原则;

11、刑事司法主权原则;

12、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13、法律监督原则。

三、基本原则与任务和程序的关系

1、基本原则与任务的关系。

诉讼基本原则是根据诉讼任务的需要,是为诉讼任务服务的。

诉讼基本原则是由诉讼任务决定的,什么样的刑事诉讼任务,就需要确立实现任务的刑事诉讼原则,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作为自己的职责,在诉讼过程中认真实现。

2、基本与程序的关系。

诉讼程序离不开诉讼基本原则的指导,而诉讼基本原则要依赖具体的诉讼程序去实现。

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和意义

1、确定司法机关的职权和相互关系;

2、保障诉讼民主和诉讼监督;

3、突出"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的核心地位;

4、全面反映我国刑事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5、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

五、外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简介

1、程序法制原则;

2、司法独立原则;

3、无罪推定原则;

4、不告不理原则;

5、有效辩护原则;

6、平等对抗原则;

7、诉讼及时原则;

8、适度原则;

9、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二节职权原则

一、内容

1、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在特定范围内也行使侦查权;

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3、各机关行使各自的法定职权,不能互相混淆,互相代替。

二、意义

1、有利于各专门机关正确行使国家权力;

2、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及时启动和正常进行;

3、要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第三节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一、内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官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3、审判权、检察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

二、应注意处理的关系是:

1、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2、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3、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监督的关系。

第四节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1、依靠群众,查明案情。

2、方便群众揭露犯罪。

3、接受群众监督。

二、意义

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协助司法机关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诉讼任务。

第五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决定时,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事实为基础;

以法律为准绳,包括适用实体法,来区分罪与非罪,确定刑种和刑罚的适用;

适用程序法,来作为追诉犯罪的标准。

二、关系

两者互为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第六节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分工负责,包括:

职能分工;

职权分工;

受理案件的分工。

2、互相配合,包括:

职责关系的配合,前一程序是后一程序的基础和前提,后一程序又是前一程序的必然结果;

3、互相制约包括:

在公、检之间,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和复核;

在检、法之间,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是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互相制约是三个互相关系的核心。

分工是为了互相制约,如果为了配合,分工就没有意义了。

第七节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1、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1、有助于反对特权;

2、有助于反对歧视。

第八节法律监督原则

包括在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各个阶段进行监督。

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

防止滥用司法权;

有效保护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任务。

第九节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1、各民族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司法机关应当使用当地通晓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体现党的民族政策;

有利于各民族的诉讼参与人平等地参与诉讼;

有利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

有利于人民法院实现公开审判,接受监督。

第十节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1、只有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某人是否有罪和犯有何罪;

2、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不得将任何人确定有罪;

3、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4、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

有利于体现诉讼民主、文明;

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

第十一节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1、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尽的义务;

2、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给予特殊保护;

3、赋予诉讼参与人控告权。

可以调动诉讼参与人的诉讼积极性,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有利于体现诉讼民主和文明;

有利于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

第十二节诉讼终止原则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终止处理

1、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3、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4、审判阶段作无罪判决或终止诉讼裁定。

1、保证国家追诉权得到统一正确行使,防止扩大追诉范围;

2、保障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被追究,适时终止诉讼,合理使用司法资源。

第十三节国家司法主权原则

1、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我国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追究;

2、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体现国家主权和符合国际惯例。

第十四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一、概念

是指主权国家之间为制裁跨国犯罪,根据两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代为对方进行一定刑事诉讼行为,而相互给予便利和援助活动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内容

1、主体

包括: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2、范围

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移交物证书证、引渡等。

3、法律依据

国际公约、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和国内法等。

4、程序

依条约办理、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拒绝协助和司法文书要求等。

三、意义

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外国共同预防和惩治犯罪。

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刑事辩护制度

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

二、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

3、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三、意义

1、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

2、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教育任务。

四、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包括专职和兼职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五、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

1、诉讼地位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2、职责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

提出无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没有控诉的义务。

六、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就有权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自诉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应当或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七、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意见权;

5、庭审调查和辩论权;

6、代行上诉权;

7、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权;

8、拒绝辩护权。

义务

遵守看守场所规定、法庭规则;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伪造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等。

第二节刑事代理制度

一、概述

1、概念

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2、代理人范围包括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委托代理特点

根据委托人委托的意思表示产生代理权;

代理权限范围由委托人决定;

参加诉讼时,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二、自诉案件的代理

1、时间自诉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代理律师的权利除享有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外,对涉及自诉人实体权利的内容,如调解、和解、撤诉等,必须经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才能进行;

3、代理律师的义务及时到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规则和秩序等。

三、公诉案件代理

1、时间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代理人权利控告犯罪;

阅卷;

调查;

代理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或提起自诉;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等。

四、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1、时间

A、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特点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实质上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移植。

代理律师的责任是在授权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刑事回避制度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目的和意义

1、目的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2、意义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

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

三、适用情形和人员

1、适用情形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B、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2、人员包括: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

审委会和检委会的成员也属于回避对象。

四、处理程序

1、提出包括: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形式;

2、决定A、一般对象如审判员回避,由院长决定;

B、特殊对象法院院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

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3、复议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4、效力A、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B、对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一经作出提出,诉讼活动一律暂停进行。

第六章刑事案件管辖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内容

第一节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直接受理具体案件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审判第一审案件权限范围的划分。

1、管辖权是司法机关职权分工的具体化;

2、使公检法各机关各司其职,调动积极性,增强责任感;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便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便于公民依法参加诉讼。

第二节立案管辖

又称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二、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

1、刑事案件的性质和严重、复杂程度;

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

3、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一)一般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案件包括:

侮辱、诽谤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

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故意轻伤案;

重婚案;

遗弃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知识产权案等。

(二)相对自诉案件

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并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不适用调解。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受贿案件;

2、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

4、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案件。

五、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节审判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二、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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