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巷提升运输管理规定三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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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巷提升运输管理规定三篇Word格式.docx

绞车司机进班后必须先对绞车及钢丝绳进行检查。

9、挂钩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连挂车辆,并挂好钩头和保险绳,同时还必须对钩头、保险绳、连接环、插销、车辆及其装载情况等全面检查。

把钩工应严格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可靠、绞车无余绳,方可按规定发开车信号。

上口车场由把钩工负责安全门,挂钩工负责挡车器,推车下放。

下口及各水平车场的工作人员立即进入躲避硐。

严禁任何人员爬、蹬、跳车。

挂钩工进班后必须对老钩15米内钢丝绳进行检查。

10、各车场使用调度绞车调配车辆时,其司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

采用小绞提升的斜巷,必须有安全措施,其司机要严格按照所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1、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和炸药、雷管等特殊物料,必须按照审批过的安全措施的要求运送。

运送物料时,每次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车辆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高、超宽时,严禁提升。

12、在斜巷内处理事故或进行其它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13、倾斜井巷的提升,必须有齐全、灵敏、可靠的信号装置,提升作业严格按信号指令执行。

非危险情况,禁止用其他方式(如喊话、敲打管子等)代替提升信号。

信号装置必须声光俱备,信号标志以主钩头为准,一声停车,二短声提升,三短声下降,二长声提升,三长声下降。

规定急速乱点为跑车和撞车事故信号。

14、倾斜井巷内必须设置能够阻止矿车跑车的挡车器,挡车器应按如下规定设置: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安设一组:

在变坡点处安设一组(含下部各车场)。

挡车器应当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过车时才准打开。

当发生跑车和撞车事故时,下口及各水平的工作人员迅速进入躲避硐或安全地点。

上口把钩工发出事故信号后及时汇报。

15、保证各工作场所和斜巷内的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做到文明生产。

1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洒水、清尘、开启喷雾水幕,严禁出现浮尘和浮煤。

17、斜巷(上、下山)和峒室技术要求

(1)、小绞车斜巷应符合设计,巷道支护应达到合格品,斜巷净高不小于1.9m,矿车到斜巷突出部分(或距离管道物体)的最小距离不小于250mm,不得有断棚,漏顶现象。

(2)、斜巷必须有水沟,盖板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巷道内无矸石杂物,达到畅通整齐。

(3)、小绞车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2m,棚子距小绞车最近距离不小于600mm。

峒室支护达到合格品,15kw以上小绞车,峒室要有正规设计,小绞车基础要用砼浇灌。

(4)、斜巷下部停车场应设有躲避峒,躲避峒距起坡点不小于2m。

其规格:

高×

宽×

深=2×

1.2×

1m。

18、轨道和车场技术要求

(1)、斜巷轨道敷设要达到合格品,平直、稳固、道板不悬空。

(2)斜巷上下停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车长数的3倍。

停车场轨道要水平,上车场不得有向提升巷的斜度,以免矿车自溜下滑。

19、地滚:

小绞车斜巷必须装地滚,间距不大于20m,安设齐全,转动灵活。

上口轨道变坡点(罗锅道)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Φ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Φ40mm,要安装平正,稳固、灵活。

20、阻车器:

凡小绞车斜巷上车场距变坡点(罗锅道)1~2m处必须装设阻车器,双轨道要装两个阻车器。

阻车器形式提倡用自动复位阻车器,其他形式也可使用,但必须性能可靠,动作灵活,操作方便,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阻车位置。

21、挡车门

(1)、凡小绞车斜巷从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m处要装一道挡车门,当车通过时方准打开,过后立即关闭。

(2)、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安设二道挡车门。

第一道门距迎头或扒装机10m,第二道距第一道15m,两门随掘进前移,或随扒装机前移。

(3)、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车点向上5m设第一道挡车门,距迎头10m或距扒装机尾5m设第二道挡车门,此门随掘直前移。

(4)、铁门规格,用15kg/m钢轨焊接:

宽=1500×

800mm为宜,门轴直径不小于Φ30mm。

门柱可用矿用工字钢或类视强质材料,顶底窝深度:

从硬面下不小于200mm,立柱角度为近山70°

~75°

,安装牢固、顶底不得加楔。

柱距不小于1200mm。

(5)、小绞车斜巷挡车门,可设计在门下方的操作机构,如钢丝绳滑轮机构或杠杆,连杆机构等。

由挂钩工负责操作。

下山掘进铁门要有专人负责,可在铁门旁开躲峒,随门前移,开门人员在硐内操作,手脚不准外露。

也可用绳滑轮在门上下方操作。

(6)、有条件的斜巷要求装连环挡车门。

22、小绞车安装规定

(1)、小绞车滚筒中线应与绞车提升巷道中线重合,安装平稳牢固,方便操作。

不爬不咬绳,不跳绳,排列口整齐。

(2)、掘进上山小绞车(倒位牛绞车)应安装在直道外则,绞车机体距轨道和棚柱不小于200mm近头,立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不小于Φ400,严禁用小滑轮代替。

导向轮支柱如用小滑轮代替,其直径不小于Φ400,顶窝在硬面内200mm,柱下穿铁鞋。

支柱角65°

(3)、小绞车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其绞车基础应砼浇灌,低于一年使用期的可用迎压柱固定或用地锚杆固定。

用迎压柱固定时用两棵压柱,迎柱角65°

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

小绞车底梁可用18号槽钢,地脚螺丝和垫圆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

(4)、小绞车信号声光要兼备,符合五小器完好要求。

电铃信号应装在信号板上,并安放在躲避峒壁上。

(5)、钢丝绳直径应符合绞车技术要求(或经验算)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6)、小绞车必须用装有保险绳的桃绳环钩头,钢丝绳链环与桃绳环钩头连接,钩头经试验并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严禁用钢丝绳链环、铁棒与矿车直接连接。

23、检查维修

(1)、小绞车要实行专人定期检查维修,每周不少于一次,钢丝绳、直接装置、地滚、安全设施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

要有专人负责做好记录,机电工区设有登记台帐。

(2)、小绞车用的钢丝绳和保险绳断丝处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必须及时更换。

(3)、直接装置、保险钩头,插销磨损不得超过尺寸的15%,闸带磨损厚度不得超过折厚1/3,且不磨铆钉。

(4)、井下使用达12个月的小绞车必须升井检修。

1、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2、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有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押运人员负责押运。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7、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8、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9、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必须将车厢打扫干净。

10、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四章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五章绞车

第六章人行车

第七章架空乘人装置

第八章信号装置

第九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十章斜巷安全设施

第十一章轨道质量

第十二章制度及人员

第十三章附则

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斜巷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加快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本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所有斜巷轨道运输,包括矿井主斜巷轨道运输、各水平间斜巷轨道运输、采区斜巷轨道运输、工作面两道斜巷轨道运输和各类临时斜巷轨道运输。

第三条各矿井应建立各级"

斜巷轨道运输分管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

,明确管理责任、范围和重点工作。

第四条各矿应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有分管副总负责技术管理。

第五条各矿应在机电运输职能管理科室明确一名副科长,专门负责本矿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有运输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明确专职运输工区的区长、非专职运输工区的一名副区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运输区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

第七条矿安监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运输安全工作,并配足运输安全监察员

第八条运输职能管理科室职责范围:

一、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斜巷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负责会同培训部门对绞车司机、机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并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当班绞车司机、机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班前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

五、负责运人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负责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选型设计审查和安装验收工作。

七、负责矿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负责做好运输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技术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第九条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

三好、四有、二落实"

三好:

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

四有:

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

二落实:

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十条小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

六不开"

即:

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超限、缠绕排列不整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

四超"

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

第十一条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

六不挂"

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

(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重车装的不标准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

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十二条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

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定钟后方可上下;

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车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三条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斜巷运送"

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

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各矿井必须建立斜巷管理台帐,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

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

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

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

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斜巷建议推广使用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和助行器。

第十七条斜巷巷道、各车场、甩车道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

斜巷下车场和各甩车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

第十八条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号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m;

行驶二吨矿车时,应安设3号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6m。

二、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号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m。

第二十条斜巷运输不应采用对拉绞车施工方式,如确需使用对拉绞车,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开凿绞车和设备峒室或在5m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m以上。

第二十一条倒拉绞车前方应设有护身支柱(不少于2棵),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

第二十二条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

第二十三条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第二十四条小车绞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

峒室支护达合格品。

第二十五条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牢固,方便操作。

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第二十六条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轨道外侧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板代替;

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

导向轮支柱应符合设计要求,顶窝在硬面内200mm,柱下穿铁鞋,支柱角65°

第二十七条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

使用时间三个月内的小绞车,可以使用四压二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

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

小绞车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

200×

1500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

11.4kw小绞车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

第二十八条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

第二十九条斜巷人车运输系统的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牵引车数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设计计算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运行斜巷人车的巷道及洞室,必须有正规设计,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该巷道的上下口及中间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候车室,候车室的出口应与上下人台阶相接,以便人员上下。

在人车上下人地段上下人侧,有效间距不小于1米,且要铺设正规台阶。

人员上下地点应有照明。

第三十一条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质量应达到《矿井轨道质量标准》优良品标准,其轨型不得小于22kg/m。

巷道中的地辊应齐全且转动灵活,提升时钢丝绳不据磨道板。

凡使用xRC(插爪式)人车,轨道必须使用木质轨枕,在钢轨内侧应装防止轨枕倾斜的轨枕撑木(规格为100×

100×

500mm),轨枕应露出道渣面三分之一,不得使用水泥轨枕或整体道床。

凡使用KRB(抱爪式)人车,其钢轨宜采用长轨焊接。

如采用夹板连接则必须采用特制夹板和特制螺栓,保证连接好后其宽度不超出轨头宽度,且轨道铺设必须错接,接头错距不小于2米。

第三十二条斜巷人车通讯信号机必须使用具有"

MA"

的人车通讯机,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

第三十三条多水平或双勾运输时,各水平或各车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信号操作应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94、395条执行。

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

第三十四条斜巷人车维修工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斜巷人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停下,处理后再投入运行。

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斜巷信号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有专人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巷道要设专人定期进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第三十六条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试运行,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

第三十七条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都要设有把钩工进行点钩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

人员入口处必须设置门栏,实行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

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

发车前把钩工必项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是否挂好,而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十八条乘车人员必须听从把钩及工作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或防护链挂好。

头和身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严禁扒车、跳车。

严禁超员乘坐。

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第三十九条双钩提升人车必须在巷道两侧台阶上、下人,两人车的车箱交锋侧必须用钢板或钢板网等封闭,严禁开门上下人员。

第四十条使用中的斜巷人车,应按《煤矿斜井人车试验细则》做好定期试验工作,试验时要认真填写《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一式三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斜巷人车的结构件和零部件的更换必须符合原生产厂家的技术要求。

第四十二条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俗称“猴车”),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并报矿业公司管理机电处审批。

第四十三条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达到本规定要求、符合运行条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十四条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按照《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和本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关资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十五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及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六条使用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过速保护。

(二)防滑保护。

(三)重锤限位保护。

(四)上下变坡点掉绳保护。

(五)全程急停保护。

(六)机头、机尾乘人越位保护。

(七)液压驱动式架空乘人装置还应具有驱动油压过压保护、驱动油压欠压保护和液压油温超温保护。

减速器设油位、油温自动检测报警保护。

(八)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前15m处应安装语音提示器。

(九)机头、机尾及转弯处设防偏摆保护。

(十)防逆行保护。

第四十八条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必须悬挂以下制度:

(一)司机岗位责任制。

(二)司机操作规程。

(三)司机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检查制度。

(五)设备包机制度。

(六)设备周期检修制度。

(七)安全保护试验制度。

(八)钢丝绳检查制度。

(九)乘人须知。

第四十九条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内必须有以下记录:

(一)设备运行记录。

(二)司机交接班记录。

(三)钢丝绳检查记录。

(四)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五)设备检修记录。

(六)干部巡检记录。

第五十条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巷道无失修现象并防滑,上无淋水,下无积水,巷道内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驱动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础及钢架结构

1.混凝土基础牢固可靠,无开裂现象。

2.钢架结构无扭曲变形,螺丝紧固有效。

(二)驱动轮

1.驱动轮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轮衬。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键不松动,紧固螺母不松动。

3.驱动轮转动灵活、无异常摆动和异常响声。

(三)工作闸和安全闸

1.工作闸和安全闸动作灵敏、可靠,不松旷、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

2.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

制动时,闸瓦接触面积不小于设计的最小值。

3.闸带无断裂现象,余厚不小于3mm,闸轮表面沟痕深度不大于1.5mm,沟宽总计不超过闸轮有效面积10%。

第五十二条架空乘人装置的尾轮及张紧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尾轮

1.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轴不松动,紧固螺母无松动。

3.运转无异常声响。

(二)张紧装置

1.能够随时灵活调节运载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的张力,活动部位移动灵活、不卡阻,转轴不歪斜。

2.重锤上下活动灵活,不卡、不挤、不碰支撑架,配重安全设施稳固可靠,重锤地坑内无积水。

3.滑动尾轮架距滑动导轨的极限位置不小于500mm。

4.收绳装置灵活可靠。

第五十三条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部件齐全完整,螺栓紧固有效,无开焊、裂纹或变形。

(二)锁紧装置齐全、有效、无变形。

(三)摩擦衬垫固定可靠。

(四)固定抱索器在钢丝绳上安装位置,应每年至少移动不小于一个抱索器距离(一般为400mm)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架空乘人装置的轮系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轮、压轮应转动灵活,平稳、不晃动。

(二)轮衬贴合紧密、无脱离,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5mm。

托轮架稳固无变形、无位置偏移等现象。

(三)各部件连接螺栓紧固有效,焊缝无开裂现象。

(四)各种轮衬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

第五十五条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钢丝绳检查、检验与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二)主运行钢丝绳应使用表面无油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三)钢丝绳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若发现有断股、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情况,必须立即更换。

(四)张紧钢丝绳连接必须可靠。

(五)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内部应力。

第五十六条架空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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