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及兼容性规定01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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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及兼容性规定0119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
1总则
1.0.1为了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以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在武汉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执行。
1.0.4武汉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本标准解释权属武汉市规划管理局。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47中类、74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居住配套教育用地小类,为延续武汉市城市规划与管理中一贯做法,以增加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试行)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建设有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
●R5
居住配套教育用地
居住用地中的幼托、小学和中学等用地
R51
幼托
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
R52
小学
小学用地
R53
中学
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
R54
九年一贯制学校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
●R9
其它居住用地
其它居住功能的用地
R91
城中村居住用地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被城市建设用地所包围的村镇式居民点用地(仅适用于村民自用的住宅用地)
R92
集体宿舍用地
独立地段的供职工、农民工或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宿舍区用地,不包括为企业、学校等内部配套使用的宿舍用地。
●RC
居住与公共设施混合用地
以居住功能为主兼有公共设施功能的混合型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居住小区及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行政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及各类服务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商品物资的用地,包括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商场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维修、代理等其它各类服务业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27
旅游度假用地
独立设置的旅游度假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C28
商务办公用地
企业的办公建筑、商务公寓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已计入C21、C22和C23的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制作、管理设施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11
综合医院
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
●C512
专科医院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C51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独立设置,为居住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且规模较小的综合性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学校和各类科学研究、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如儿童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如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
●CR
公共设施与居住混合用地
以公共设施功能为主兼有居住功能的混合型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企业内部的专用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22
一、二、三级
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所建的各类港口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内的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道路、区级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工业区内部的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进行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