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剖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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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剖析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围绕创新创业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由“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践”构成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八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

选修课数量充足,满足学生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分标准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课:

每16学时计1学分;

(二)公共体育课:

每32学时计1学分;

(三)实验(实训)课:

(四)实践教学环节:

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

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

(五)创新创业学分:

鼓励学生利用第二课堂开展创新研究活动、参与教师课题、自主进行科技发明等;

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训练、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实践创新活动组织及学分计算按照《临沂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本科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需修读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不少于10-12学分,否则将不符合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最低毕业学分

文科专业160学分左右,理工科专业170学分左右,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专业200学分左右,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不低于50学分。

具体毕业学分要求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注册费有所不同。

课程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每学分学费标准为100元。

第十三条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完成缴费注册后方可选课。

选课前需在本人银行卡预存足额学分学费,以便于按时缴费。

第十四条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的,其已经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冻结,复学后可重新启用。

第十六条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在注册之前办理离校手续的,无需缴纳专业注册费。

第十七条在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之前,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选课管理

第十八条每个专业需确定15-20门左右,体现本专业人才培养必备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的专业核心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具体课程和学分数由各学院确定)。

第十九条除专业核心课程、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外,其他课程可以在学院范围或大类范围内任选,所修课程可置换本专业选修课学分。

有条件的学院在满足本专业学生学习的前提下,面向全校各年级学生开放部分专业课程。

第二十条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

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二十一条选课由学生本人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初选、复选和退改选三个阶段。

一般于每学期第12周开始下学期课程的初选和复选。

新学期开学后第二周为退改选时间。

选课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通识课程在秋季、春季学期滚动开出。

初选阶段,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通识课程不予开设,学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

同时根据条件,逐渐加大其他课程滚动开出的力度。

第二十三条跨专业选修课程人数低于20人,可跟班听课,人数超过20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单独组班授课。

第二十四条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新学习且次数不限。

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五条学生每学期选课最高不超过30学分(不含双学位和辅修第二专业课程学分),最低不能低于15学分。

第二十六条港澳台地区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以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但应补修相应学分的通识教育课程。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以及学生在线学习有关MOOCs课程,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根据学校学分互认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具体按照《临沂大学关于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八免修

(一)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

(二)可申请免修的课程以理论教学课程为主。

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体育课、军事理论与训练等课程及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免修;

通识必修课程不得免修;

专业课程能否免修由学院认定。

(三)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确认选课结果前填写《临沂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由开课部门单独组织,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免听

(一)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临沂大学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免听手续。

(三)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十条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课程和项目的学习或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七章成绩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机考、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程均按课程设置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课程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记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或二级(合格、不合格)记分制。

第三十三条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均需取得60分或合格及以上最终学业成绩,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首次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新学习,经补考或重新学习考试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三十四条绩点换算。

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其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

10)-5。

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合格

不合格

4.5

3.5

2.5

1.5

二级制

第三十五条学分绩点计算。

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公式如下:

(一)学分绩点=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二)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任选课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三十六条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评价的依据,在各类评优树先、奖学金发放等排名时,均按照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十七条重新学习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三十八条成绩复核。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开课学院由教学副院长、教学办主任和任课教师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

如确有问题,应由任课教师填写《临沂大学教师更改成绩申请表》,交教务处进行更正。

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接受成绩更正申请。

第八章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

第三十九条学校将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课程纳入全校课程平台统一管理,确保课程学分及修读质量。

第四十条全校所有本科专业均可以面向本科生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教育,各学院应制订单独的培养方案。

第四十一条辅修专业开设课程,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并取得学分,其成绩可认定为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认定依据为:

主修专业课程名称及性质与辅修专业相同;

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课程学分。

第四十二条辅修专业的选课、重新学习等参照主修专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得教学计划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辅修第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获得辅修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结业。

结业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过重新学习有关课程,且达到毕业要求的,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作永久性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后因故退学者,经学校审核后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第四章收费管理部分,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复后实行,未批复前按照学年制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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