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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35(当年的生日)周岁者。

所有有关老将比赛的事宜请查阅IAAF/WMA理事会批准的IAAF/WMA手册。

参赛资格,包括参加国际田联比赛的最小年龄需符合有关技术规程。

2.如果运动员属于相应的年龄分组,他就有资格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该年龄组的比赛。

运动员必须能提供证明他年龄的材料,如竞赛规程所规定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形式的证据。

如果运动员不能或拒绝提供这些证明材料,他就没有资格参加比赛。

注:

不遵守本规则141的处罚见规则22.2。

性别分组

3.使用本规则的比赛分为男子组、女子组和混合组。

当男女混合的外场比赛或根据规则第147条规定设定的限制性比赛,男、女比赛的成绩要分别公布或进行特殊说明。

当举行混合组项目或比赛时,只公布单一分组的成绩。

4.如果他在法律上被认为是男性,并且符合规则和规程,则有资格参加男子组(或混合组)比赛。

5.如果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女性,并且符合规则和规程,则有资格参加女子组(或混合组)比赛。

6.国际田联理事会将批准规程,以确定参加女子组比赛的资格:

(a)完成了由男性至女性变性手术的女性。

(b)雄激素亢进症的女性。

如果运动员没有获得批准或拒绝遵守相关规程,将没有参赛资格。

第142条报名

1.符合国际田联资格规定的运动员,方可报名参加本规则规定的比赛。

2.运动员参加运动员所属国之外的比赛资格按规则4.2执行。

在所有国际比赛中,均应接受具有此类资格保证的运动员参赛,除非技术代表收到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的反对意见(详见规则146.1)。

兼项

3.如果一名运动员报名的1项径赛和1项田赛或多项田赛同时进行,相关裁判长每次可以允许该运动员在某一轮的比赛中,或在跳高和撑杆跳高的每次试跳中,以不同于赛前抽签排定的顺序进行试跳(掷)。

如果该运动员在随后轮到其试跳(掷)时未到,一旦该次试跳(掷)的时限已过,将视其该次试跳(掷)为免跳(掷)。

田赛项目比赛中,相关裁判长不得允许运动员在比赛的最后轮次上变更试跳(掷)的顺序,但在之前比赛的任何轮次,允许运动员变更比赛顺序。

全能比赛中,任何比赛轮次,都允许变更顺序。

放弃比赛

4.在规则1.1(a)、(b)、(c)和(f)的所有比赛中,如发生下列情况,有关运动员将被取消参加本次比赛所有后续项目(包括其参赛的其他兼项项目),包括接力比赛的参赛资格:

(a)经过最后确认,某运动员将参加某项目比赛,但后来没有参加此项目比赛。

应提前公布参赛的最后确认时间(固定的)。

(b)运动员在某项目的任何资格赛轮次中获得了后续比赛的参赛资格,但后来没有继续参加比赛。

(c)运动员未能真诚努力地参赛。

相关裁判长将就此做出判定,并必须在正式比赛成绩上做出注释。

规则142.4(c)的情况不适用于全能比赛中的各单项比赛。

但是,根据规则第113条规定,由指定的医务代表对运动员进行医疗检查,如果没有指定的医务代表则由组委会任命的医疗官员代替,只有医务代表签发的医疗证明,方可接受为该运动员在最后确认后或者在上一轮比赛后不能继续参加比赛的充分理由,但其可以参加以后几天的比赛(全能项目的单项除外)。

其他合理理由(例如,不是运动员自身的原因,而是官方交通系统的问题),经确认后,也可被技术代表接受。

检录未到

5.根据规则142.4,可能会导致追加处罚,除以下情况外,如果在公布的检录时间表(见规则138)规定的检录时间内,某运动员不到检录现场,将被取消该项目的参赛资格。

成绩单中记录为DNS。

相关裁判长将对此做出判定(包括没有立即进行判定时,运动员是否可以“在抗议下”参加比赛),并在官方的成绩单上进行注释。

正当理由(例如,不受运动员自身行为支配的因素,如官方的交通系统问题或公布的检录时间表错误等),经确认后,可能被裁判长所接受,运动员可以参赛。

第143条服装、鞋和号码

服装

1.各项目参赛运动员必须穿着干净的服装,其设计式样和穿着方式应无碍观瞻。

服装的材料浸湿时不得透明。

运动员不得穿着有碍于裁判员观察的服装。

运动

员的比赛上衣前后颜色应一致。

运动员在参加规则1.1(a)、(b)、(c)、(f)和(g)的比赛,和代表本国参加规则1.1(d)和(h)的比赛时,应穿着本国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统一服装。

中立运动员在参加规则1.1(a)、(b)、(c)、(f)和(g)的比赛时,应穿着由国际田联批准的统一服装。

颁奖仪式和运动员获胜后的绕场庆祝,均视为比赛的一部分,也应执行本规则的规定。

相关管理机构可以在比赛规程中强制性规定,运动员比赛服前后颜色一致。

2.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

穿鞋比赛的目的是为了使双脚得到保护和稳定和牢固地抓住地面。

不得使鞋的构造为运动员提供任何不公平的帮助和有利条件。

本着田径运动普及化的精神,使用的各类比赛用鞋,都应该能够通过合理渠道获得。

根据运动员脚部特点而制作的鞋,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则的基本原则,也是允许的。

如果有证据证明某鞋不符合本规则或其基本精神,国际田联将对鞋进行研判,如果不符合要求,则不允许在比赛中使用。

鞋钉数量

3.鞋掌和鞋跟的构造至多可安装11枚鞋钉。

任何不超过11枚鞋钉的运动鞋均可使用,但鞋钉钉座不得超过11个。

鞋钉尺寸

4.除跳高与标枪投掷的鞋钉,在鞋掌或鞋跟的突出部分的长度不得超过12毫米外,其他项目鞋钉在鞋掌或鞋跟外突出部分的长度不得超过9毫米。

鞋钉长度靠近鞋钉钉尖一半处,能插在边长为4毫米的正方形标尺内。

如果跑道制造商或运动场经营者要求更小的尺寸,也应采用。

跑道面层必须适合于本规则所能接受的鞋钉尺寸。

鞋掌和鞋跟

5.鞋掌和(或)鞋跟可有沟、脊、花纹和突起,但这些部分均应采用与鞋掌底部相同或类似的材料制成。

跳高和跳远比赛鞋的鞋掌最大厚度为13毫米,跳高的比赛鞋鞋跟最大厚度为19毫米。

其他项目比赛鞋,鞋掌和(或)鞋跟的厚度不限。

丈量鞋掌和鞋跟厚度需从鞋内最高处量至鞋外底部的最低处,还要包括上述构造因素和各种形式的鞋垫。

鞋的填充物和附加物

6.运动员不得在鞋内或鞋外使用任何装置,使鞋掌超过允许的最大厚度,或使穿着者获得任何穿着规范用鞋得不到的利益。

运动员号码布

7.应为每名运动员提供两块号码布,比赛中,将其分别佩戴在胸前和后背的显著位置,跳跃项目比赛除外,此时运动员可在胸前或背后只佩戴1块号码布。

允许运动员的姓名或者其他适宜的身份识别,取代数字号码印在任一或所有号码布上。

如果使用数字号码,运动员的号码必须与检录单或秩序册中的号码一致。

如在比赛时穿着训练服,则必须按相同的规定佩戴号码布。

8.不按规定佩戴号码布和(或)身份识别者不得参加比赛。

9.号码布必须依其原样佩戴,不得以任何形式剪裁、折叠或遮挡。

在长距离项目中,可在号码布上打孔以利于空气流动,但不得在号码布的文字或数字上穿孔。

10.凡采用终点摄像装置,组委会可以要求运动员在短裤或者下肢的侧面佩戴胶带式附加号码识别。

11.如果运动员以任何形式不遵守此规则,并:

(a)拒绝服从相关裁判长指示;

(b)参加了比赛。

他将被取消资格。

第144条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医疗检查及协助

1.可在比赛区域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物理治疗,以使运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

此类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物理治疗由组委会指定的佩戴袖标袖、穿背心或身着其他明显服装的医务工作者在比赛区域内进行,也可由注册随队医务人员经医务代表或技术代表的特批,在比赛区域外的医务治疗区内进行。

但两种情况都不得延误比赛的进程或该运动员既定进行试跳(掷)的顺序。

一旦运动员离开检录处,无论是在比赛进行中,还是比赛开始前,其他任何人对运动员进行此类护理或治疗,均被认为是对运动员提供帮助。

这里所述的比赛区域被定义为比赛进行的场地,这样的区域通常设有实质性隔离带,仅供参赛运动员和根据相关规则和规定的授权人员通过的专用通道。

2.任何运动员在某项目(包括规则163.14、163.15、

230.10、240.8)的比赛区域中提供或接受帮助都将受到裁判长的警告,并被告诫如果再次“违纪”,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

在规则144.3(a)的情况下,无需警告,直接可以取消比赛资格。

不允许的帮助

3.根据本规则,下列情况应被认为是给运动员提供帮助,

应予禁止:

(a)比赛中,由不是同场比赛者、已被超圈者、将被超圈者,或使用其他任何技术设备(除规则144.4(d)允

许的),为运动员提供速度分配。

(b)运动员在比赛场内拥有或使用录像机、盒式录音机、收音机、CD机、无线通信机、移动电话或类似装置。

(c)除了使用符合规则第143条的比赛鞋外,运动员使用规则限定的设备中所不能获取的有利条件的任何技术或设备。

(d)使用任何机械辅助器材,除非运动员能证实,使用的器材不会使他比不使用辅助器材的运动员获得整体比赛优势。

(e)由该比赛项目不相关的任何比赛工作人员、或在该比赛中有特定岗位要求的人员提供建议或其他支持(例如,技术指导、起跳点位置示意,但在水平跳跃项目中指出失败的起跳位置、在径赛项目中提示时间或距离信息除外)。

(f)接受来自于另一运动员有助于其在比赛中继续前进的行为支持(不包括帮助其恢复站立位置)。

允许的帮助

4.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不认为是提供帮助,应予允许:

(a)运动员与其不在比赛区内的教练员进行交流。

为了便于这种交流,并且不干扰比赛进行,在靠近每一项田赛比赛场地最近的看台上,应给予该项参赛运动员的教

练员保留座位。

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依据规则230.10和240.8,可以和他的运动员进行交流。

(b)依据规则144.1,在比赛区域内,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治疗和(或)物理治疗,以使运动员能够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

(c)出于保护或医疗目的的各类个人防护用品(例如绷带、带子、腰带、支持物、手腕冷却器、呼吸辅助设备等)。

裁判长与医务代表一起,有权核实使用上述物品是否合理(见规则187.4和187.5)。

(d)如果不用于与其他人取得联系,在比赛中运动员可以携带或佩戴个人设备,如心率仪、速度距离监控器、步幅感应器或其他类似设备。

(e)运动员在田赛项目比赛中,观看由运动员的代表在非比赛区域(见规则144.1的注释)摄录的前面试跳(掷)的比赛录像。

拍摄设备及影像资料不得带入比赛区域。

(f)在官方指定的站点向运动员提供帽子、手套、鞋、衣服等,或经相关裁判长的同意。

第145条取消比赛资格

因违反技术规则而被取消比赛资格

1.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因违反技术规则而被取消比赛资格(除了规则125.5或162.5),他在该项目该轮次中取得的成绩无效。

但在前面轮次比赛中取得的成绩有效。

也不影响该运动员参加其他所有后续项目的比赛。

因违反规则125.5而被取消比赛资格

2.运动员在比赛中,违反规则125.5,他将被取消该项目的比赛资格。

如果运动员的第二次警告出现在另外的比赛项目中,他将被取消第二次警告所在项目的比赛。

他在该项目该轮次比赛中取得的成绩无效,但在受警告前面轮次以及前面的其他项目,或全能项目中前面的单项成绩,有效。

这种取消比赛资格的判罚,运动员将不能继续参加本次赛会所有后续项目(包括全能项目的个人项目、同时参赛的其他项目及接力赛)的比赛。

3.如认为该次犯规性质严重,竞赛主任要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考虑进一步的纪律处分。

第146条抗议和申诉

1.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提出抗议,必须在赛会开始前向技术代表提出。

技术代表做出裁定后,相关人员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如果在运动会开幕前未能圆满解决该抗议,该则应允许运动员“在抗议下”参加比赛,并将此案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

2.如抗议涉及某项目比赛的成绩或进程,则应在该项目成绩正式宣告后30分钟内提出。

组委会应确保记录所有比赛成绩的宣告时间。

3.所有抗议均应由运动员本人、运动员代表或运动队代表向有关裁判长口头提出。

运动员或运动队所提抗议(或随后的申诉)必须是其正在参加的同一项目的同一赛(轮)次的比赛(或正在参加的计算团体积分的比赛)。

为了做出公正裁决,裁判长认为有必要时,应考虑任何有效的证据,包括由大会正式摄像机拍摄的录像、照片或其他录像证据。

裁判长可就抗议做出裁决,也可将该问题提交仲裁。

裁判长做出裁决后,运动员仍有向仲裁提请申诉的权利。

当裁判长不在或无法联系时,可以通过技术信息中心向裁判长提出抗议。

4.在径赛项目中:

(a)运动员对起跑犯规的判罚立即提出口头抗议,如果径赛裁判长对此存有疑问,可以让该运动员“在抗议下”比赛,以便保留所有相关的权利。

如果起跑犯规是由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信息系统检测到的,则不允许其“在抗议下”比赛,除非裁判长认定该起跑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准确。

(b)根据规则162.5的规定,对发令员未能召回的起跑犯规或取消的起跑进行抗议。

抗议只能由完成了该项比赛的运动员或其代表提出。

如抗议成立,则任何在本项比赛中负有起跑犯规责任或行为导致起跑中止的运动员,以及根据规则第162条5或第162条7的规定应给予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将被警告或取消资格。

无论是否有运动员被警告或取消资格,出于公正目的,裁判长有权宣布比赛或比赛的一部分无效,该比赛或比赛的一部分应重新进行。

无论比赛中是否使用起跑信息系统,运动员都可引用规则

146.4(b)提出抗议、申诉。

(c)如果运动员由于起跑犯规的错误判罚而被取消比赛资格,提出抗议或申诉,比赛结束后,抗议或申诉成立,应给予运动员一次单独比赛的机会并记录成绩,随后,如有可操作性,运动员晋级到后续赛次的比赛。

任何运动员未参加比赛,不得晋级到后续赛次的比赛,除非裁判长或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认为会出现特殊情况,如缩短了下一赛次之前的时间或比赛的时间等。

裁判长或仲裁委员会也可运用这条规则处理其他适宜情况。

(见规则163.2)

5.在田赛项目中,如果运动员对试跳(掷)失败的判罚立即做出口头抗议,该项目的裁判长对此存有疑虑,可以下令测量并记录该次试跳(掷)的成绩,以便保留所有相关的权利。

如果发生抗议的试跳:

(a)在远度项目比赛的前3轮中,有8名以上运动员参赛,如果抗议或随后的申诉成立,运动员将晋级下一轮次的比赛,或

(b)在高度项目中,只有抗议或随后的申诉成立,运动员才能进入下一个高度的比赛,裁判长如对此存有疑虑,可以允许运动员“在抗议下”继续比赛,并保留所有相关的权利。

6.只有当裁判长的裁决或或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诉成立时,该运动员有争议的成绩和其“在抗议下”取得的成绩才成为有效成绩。

7.提请仲裁的申诉必须在30分钟内做出:

(1)裁判长做出裁决而更正的比赛成绩正式公告

后。

(2)通知抗议者比赛成绩没有任何改动后。

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由运动员本人或其代表或者运动队的官员签名,并附上100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的申诉费。

如果该申诉被驳回,则申诉费不予退还。

运动员或运动队所提请申诉必须与他们参加项目同一赛(轮)次的比赛相关

(或正在参加的计算团体积分的比赛)。

有关裁判长应该在做出裁决后立即通知技术信息中心其做出裁决的时间。

如果裁判长不能口头通知相关运动队或运动员,则以TIC张贴裁决结果或在技术信息中心更正成绩的时间为正式公告时间。

8.仲裁委员会需与所有相关人员商议,包括相关裁判长(除非仲裁委员会全部维护裁判长的裁决)。

如果仲裁委员会存有疑虑,可以考虑其他有效的证据。

如果根据此类证据,包括任何有效的录像,仍无法得出结论,将认可有关裁判长或竞走主裁判的判决。

9.如果出现新的有效证据,而条件允许,仲裁委员会可以重新做出裁决。

通常情况下,这些重新裁决应在相关项目颁奖仪式开始之前做出。

除非相关管理机构认为重新裁决仍有必要。

10.当裁决涉及比赛积分等规则以外的问题,将由仲裁委员会主席随后向国际田联秘书长汇报。

11.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没有仲裁委员会或者没有提交申诉给仲裁时,裁判长的裁决)为最终决定,不得进一步的申诉,包括向体育仲裁法庭申诉。

第147条男女混合比赛

1.根据相关组织的相关规程允许,团体比赛,例如接

力跑或其他团队赛事男、女一起进行的比赛或

P85

1.按照相关机构的适用规程,在诸如接力赛跑或其他团体项目的混合比赛中,允许男女一起比赛或男子、女子同组比赛。

2.除规则147.1的比赛外,其他完全在体育场内举行的所有比赛,一般不允许有男、女混合参赛的项目。

但是,除了在国际田联规则1.1(a)至(h)的比赛外,可在体育场内举行田赛以及5000米以上的混合比赛。

国际田联规则1.1(i)和(j)的比赛,经相关地区联合会特批,可允许在特定的比赛中举行混合比赛。

在田赛项目男女混合比赛中,成绩记录单将被分开记录,并分别为各性别组宣告成绩。

径赛项目中,每位运动员的性别必须标注在成绩记录单上。

依此规则,在径赛项目中,当一种或两种性别的运动员人数不足以进行分别比赛时,允许进行混合比赛。

在径赛项目的混合比赛中,无论情况如何,不允许一种性别的运动员得到另一性别运动员的配速或帮助。

第148条检验和测量

1.体育设施标记和安装的准确性,应由合格的测量员,根据规则140和规则149.2进行检查,他要向相关组织和(或)场地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提供检验证书和详细测量资料。

他需要为其提供体育场设计方案和图纸,以及最近的测量报告。

2.举办规则1.1(a)、(b)、(c)和(f)的径赛和田赛项目比赛,所有测量都要使用经过校验的钢制卷尺、棍尺或科学测量仪器。

钢制卷尺、棍尺或科学测量仪器均应依据国际标准生产和校准。

比赛中使用的测量设备的精准度应由国家测量部门认定的有关机构确认。

在规则1.1(a)、(b)、(c)和(f)之外的其他田径比赛中,测量可以使用玻璃纤维卷尺。

关于承认纪录,查阅规则260.17(a)。

第149条成绩的有效性

1.运动员只有在符合国际田联规则的正式比赛中创造的成绩方为有效。

2.如果符合以下所有的条件,通常在体育场内、在外场传统田径场地(如城市广场、其他运动场地、海滩等)或体育场内搭建的临时场地,所创造的成绩,将被认为是有效的:

(a)根据规则1至3中的相应管理机构签发了赛事许可。

(b)任命一批有资格的国家级技术官员在比赛中执裁。

(c)情况允许时,使用符合规则要求的设备和投掷器材。

(d)比赛在符合规则要求的场地、设施上举行,并且在比赛当天调查中符合规则148规定。

注:

比赛场地设施合格报告的最新标准表格和要求可从国际田联办公室获取,也可以从国际田联网站下载。

按本规则规定,在及格赛、跳高和撑杆跳高决名次赛,在规则125.7、146.4(b)、163.2或180.20的条款下宣布无效的项目或项目的一部分、或全能项目中的单项比赛(不论运动员是否完成整个全能比赛)中取得的成绩,用于统计、纪录、排名和报名达标时,通常视为有效成绩。

第150条影像录像

举办规则1.1(a)、(b)和(c)的比赛,如有可能,也在其他比赛中,使用大会正式摄像机拍摄所有项目的比赛,以满足技术代表的要求。

也足以帮助录像裁判长履行其职责,还能查看成绩的准确性和是否有任何犯规情况。

第151条计分

在以得分决定胜负的比赛中,该计分方法应在比赛前得到所有参赛成员或队伍的同意,除非规程里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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