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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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
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
设防管理规定;
发改委: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
6、地方规章: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7、国际条约:
4、发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一般规定与旧的特规不一致,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同一机关制定,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认定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授权指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全国人大委员会裁决
6、备案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30天内,报机关备案
5、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法人:
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
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发的代表人是自然人
法人分类:
企业法人:
其分离、合并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非企业法人:
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有法人资格
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成立之日起有法人资
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的法人资格
7、施工单位、勘查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都具有法人资格,建设单位一般也具有法人资格,但
是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8、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1、法人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9、项目经理部:
非常设的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项目经
理部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0、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具有独立决定权利)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1、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
又称意定代理、任意代理
2、法定代理:
无、限制民事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
3、指定代理:
按照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知道行驶代理权
12、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2、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他人
3、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3、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能够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的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库
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1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
托人的前面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承担我是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5、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以上建设工程代理主要情况)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6、委托代理可以单方取消,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以通知到对方时,代理权即行消灭
17、委托人或者受托者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意外,
应当赔偿损失
18、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们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9、委托代理转托他人代理(复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20、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被代理人追认(知道不否认视为同
意),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有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1、无权代理:
1、自始XX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
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
22、表见代理:
代理有效,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客观条件)
2、须本人存在过失(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的意思或行为)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主观条件)
23、代理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责任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方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和第三方负连带责任
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违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反对,被代理人和代
理人负连带责任
24、物权:
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5、物权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3、无全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
26、物权种类:
1、所有权:
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权:
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是使用权的前提条件)使用权:
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不包括收益权)收益权:
收取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处分权:
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在事实或法律上命运的权能(是
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的内容的核心)
分析题A、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
b使用权不能包括收益权,有时所有人不行使使用权,也享有收益权
2、用益物权: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
27、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耕地承包期30年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土地除规定
外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农民集体所有
28、建设用地使用权:
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可以采取出让、划拨(国家严格控制)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上面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
用地者的,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2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合同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30、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1、地役权: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不动产:
供役地自己不动产:
需役地
32、地役权的设立:
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方式
土地上已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未经用益物权人
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无效,法律另规定除外。
国有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签有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34、动产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5、物权的保护(可合并适用)
1、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
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
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
请求修炼、重做、更换或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请求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6、债权相对内涵:
(相对权)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37、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合同之债,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侵权: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
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所
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连带责任。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可追偿
3、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他
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4、从建筑物中抛掷或掉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除证明自己不是侵权的人外,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无因管理:
4、不当得利:
38、建设工程债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债:
施工合同义务:
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
完成施工任务:
建设单位:
债权人;
施工单位:
债务人
支付工程款:
债务人;
债权人
2、买卖合同债:
主要是材料设备买卖合同
3、侵权之债:
施工单位施工活动产生的债权
39、建设工程主要知识产权:
1、著作权:
包括邻接权
2、工业产权: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40、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期限性
41、专利法保护对象:
发明创造:
发明(最主要保护对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
1、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待定技术问题做出的创造性构思
2、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3、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实用新型:
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或者结构
外观设计:
1、是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
2、是对产品外边所作的设计
3、具有美感
4、是适合于工业应用上的新设计
42、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申请前6个月)、创造性、实用性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
新颖性、富有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43、专利期限:
20年
44、专利申请:
1、请求书
2、说明书及其摘要
3、权利要求书
专利申请日:
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45、专利审批:
1、初步审查和公布申请:
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布
2、实质审查:
三年内3、专利权的授予:
公告之日生效
篇二:
二建法规
20XX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XX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5分左右)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招投标法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经济法:
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反垄断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社会法:
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刑法
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非诉讼的程序法:
仲裁法
2Z20XX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7类制定法形式:
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
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2.行政法规之间:
由国务院裁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地方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1.同一机关制定的:
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选择地方性法规;
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一致:
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公布后的30天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2Z20XX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4条):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变更要办理登记并公告
2.非企业法人:
行政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行政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成立之日起,机关法人中的一种,机关法人包括行政法人、立法法人等事业法人:
需要登记的,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不需要登记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如学校、医院等社会团体法人:
不需要登记的,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表现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应总公司),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
子、母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1.法人是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五: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授权后,组织和领导全面工作。
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2Z20XX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及种类
1.代理:
指代理人在被授予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权限范围、被代理人名义、具有法律意义行为、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3.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如律师)、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2岁小朋友)、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指定)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法律关系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
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全部转包、禁止全部肢解转包),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另外,结婚不可代理
(2)须取得法定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资金、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评标的专家库),其资格有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认定。
委托监理、招标代理机构(有钱、有人、有技术)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届满、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者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有如下: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涉及到违约责任)(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失、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两层法律关系:
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1)转托他人代理需被代理人同意:
选任他人代理称为复代理,复代理基于代理称为本代理,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
(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不具有代理权(XX、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如被代理人对行为追认,则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如不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代理人承担损失。
表见代理:
无权、有效代理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
足以相信具有代理权、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为善意
(3)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第三人故意行为、违法代理行为。
(谁错谁承担)
2Z20XX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来自于物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所有权
一、物权的主要种类与土地相关的物权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所有权:
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财产所有权
法律限制:
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1)占有权:
对财产掌握、控制,如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权享有占有权。
(意志、利益分离)
(2)使用权:
对财产利用、运用
(3)收益权:
新增经济价值,如果实、租金、利息、利润。
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
(4)处分权:
对财产处置。
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
他人或自己的都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担保财产优先偿还的权利)4.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
国家、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城市郊区、宅基地、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设立的地方:
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的方式:
出让(有偿、有期)、划拨(无偿、无期)方式设立的时间:
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符合规定:
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约定,不得超剩余期限、变更登记、附属物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的,依法办理。
(3)地役权:
有偿、约定的。
为了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的设立:
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
登记生效,不登记不生效。
国有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地役权除外(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
例子,房屋买卖合同导致物权转让。
2.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占有、交付生效。
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未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4.物权的保护:
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无权占有需返还;
妨害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造成损毁的,恢复原状;
侵害的,需要赔偿。
2Z20XX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相对性。
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的相对性理论的内涵: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内容的相对性、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二、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和常见的种类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合同(交易买卖)---合同之债,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如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订立2.侵权---侵权之债
如建设工程中,施工现场的施工噪声
(1)建筑物、构筑物及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伤人,难确定侵权人----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
无法律义务,自觉为他人服务,与受益人之间的债关系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无法律或合同依据,如施工支付汇款错误
5.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施工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2Z20XX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智力成果,包括著作权、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