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翔区地震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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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8.2国际沟通与协作
8.3奖励与责任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8.5预案实施时间
9附录
9.1相关规范化格式文本
使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和《临沧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临翔区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依照《临沧市地震应急预案》的具体要求,全区各级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地震应急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
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
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地震局、民政局、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财政局等部门领导和临沧军分区、77266部队、武警支队的首长担任。
成员:
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公安分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审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粮食局、广电局、供销社、民航局、区地震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市第二人民医院、疾控中心、财保临沧分公司、寿保临沧分公司、临沧电信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临沧供电局、交通运输集团、77266部队、临沧公安消防支队、临沧公安边防支队等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图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77266部队首长
指挥长
区政府
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
区政府办
副主任
区地震局
局长
区民政局
区建设局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临沧武警
支队首长
临沧军分区
首长
区财政局
区经济局
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水利局
(设在:
区地震局)(设在:
区民政局)(设在:
区建设局)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
适时召开会议听取震情与灾情汇报;
协调各部门实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事项,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安排部署和组织地震应急工作;
协调驻临军、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必要时提出紧急应急措施,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承担其他有关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重要工作。
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办公室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区防震应急办公室、区防震救灾办公室和区防震抗震(恢复重建)办公室。
区防震应急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局,区抗震救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防震抗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
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按规定报送区委、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决定工作;
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1)区防震应急办公室:
负责协调震情速报、地震现场的震情监视、趋势判定、地震紧急救援及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工作;
负责通知地震紧急救援队员待命;
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级、区级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
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协调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2)区抗震救灾办公室:
负责协调抗震救灾物资和资金筹措与安排。
(3)区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
负责及时对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排险;
需要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在结束前期应急工作中,制定好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1)抢险组:
按照搜索→营救→医疗救护的程序,快速有效地抢救被压埋人员;
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等。
单位:
临沧军分区(首长为组长)、临翔区地震紧急救援工作队、77266部队、武警临沧支队、临沧公安消防支队等。
(2)医疗和防疫组:
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
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采取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
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等。
区卫生局(卫生局局长为组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第二人民医院、区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3)震情监视组:
判定地震类型,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区地震局(局长为组长)。
(4)震灾经济损失评估组:
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
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次生灾害;
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单位:
区地震局(局长为组长)、教育局、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临翔分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
(5)通信组:
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区无线电通讯管理委员会(主任为组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
(6)交通运输与物资供应组:
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机场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灾民的疏散等,做好抗震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区经济局(局长为组长)、交通局、民政局、粮食局、供销社、公路管理总段、公安分局、民航局、临沧交通运输集团等。
(7)灾民转移安置组:
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区民政局(局长为组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市国土资源局临翔分局、公安分局等。
(8)治安消防组:
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负责火灾的扑救、预防,防止火灾扩大蔓延。
区公安局(局长为组长)、武警临沧支队、公安边防支队、公安消防支队等。
(9)宣传报道组:
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视灾情按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区委宣传部(部长为组长)、地震局、民政局、外事办、广电局等。
(10)生产自救组:
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互救;
学校及时复课;
保险部门及时理赔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为组长)、经济局、教育局、民政局、水利局、建设局、交通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财保临沧分公司、寿保临沧分公司等。
(11)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
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电等市政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区建设局(局长为组长)、水利局、交通局、云南电网公司临沧供电局、无线电通信管理委员会、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
(12)次生灾害处置组:
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督导和协调对处在灾区易发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区经济局(局长为组长)、环保局、建设局、民政局、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临翔分局等。
(13)应急资金组:
筹措下拨应急经费,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区财政局(局长为组长)、民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
(14)接收援助组:
按照相关规定,高效、有序地处理灾害发生后的所有涉外工作;
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区民政局(局长为组长)、政府办、财政局、公安分局、旅游局、卫生局等。
2.4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描述如下图。
特别重大≥7.0
重大(6.5—7.0)
较大(6.0—6.5)
-
-)
一般(5.0—6.0)
轻度(<
5.0)
震情初判
灾情
Ⅲ级响应
Ⅳ级响应
响应级别
市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
灾情速报
市地震局
灾情报送指导支援指导帮助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
地震预警依据紧迫程度分为Ⅲ级。
Ⅲ级预警: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中期预报)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Ⅱ级预警:
“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I级预警:
“临震预报”对10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省内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及时向省、市政府和省、市地震局报告。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发布和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3.2.1地震中期预报预防行动
区人民政府每年召开全区防震减灾工作会议,通报省、市地震趋势会商会议结果,同时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按《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地震局部署的防震减灾工作,做好全区的防震准备。
3.2.2地震短期预报预防行动
(1)召开全区防震减灾会议,通报震情,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必要时向预报区派出工作组帮助指导工作。
(2)区地震局启动地震短临跟踪方案,加强地震监测,适时报告震情。
(3)预报区各级各单位检查落实地震应急预案;
检查应急物资、装备、物品的储备情况;
检查重要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的防护情况。
3.2.3地震临震预报预防行动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进入预报区指导工作。
(2)区地震部门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密切监视震情,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地震局上报震情趋势,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入紧急待命状态。
(3)预报区人民政府责成地震、建设、国土、水利、电力、公安等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的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4)当地政府制定群众紧急避震疏散方案,包括疏散路线、场所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的措施,必要时发布避震通知,按方案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预警预防机制如下图所示:
地震
应急
震前震后
省政府预报区政府预报区政府
预
防
省政府省政府省政府
预
警
省地震局
测
无预报情况突发地震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区域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区域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
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区域5.0—6.0级的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轻度地震:
指发生5.0级以下地震。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判定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年生产总值比例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地震的震级
Ⅰ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以上
7.0级以上
Ⅱ
重大
50—299人
6.5—7.0级
Ⅲ
较大
20—49人
6.0—6.5级
Ⅳ
一般
20人以下
5.0—6.0级
轻度地震
5.0级以下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启动Ⅰ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
启动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
启动Ⅲ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
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由震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分级响应如下图所示:
灾区人民政府领导
建议启用
启动
灾区
政府领导
4.2.1区地震局系统的震情速报
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区地震局在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的查实核定工作,30分钟内报告区委、区政府,并通知震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应急措施。
4.2.2区地震局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区地震局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迅速派人收集地震灾情,按《灾情速报规定》报市地震局和区人民政府。
4.2.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
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区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区地震局。
区地震局、民政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在4小时内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地震局并及时续报;
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外国人,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室上报并通报有关部门。
4.2.4震情灾情公告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
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
启动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系统,利用公共网络、通讯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与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技术系统链接。
区级相关部门开通应急通信链路,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视情派出移动应急通讯车,确保灾区信息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Ⅰ级响应
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1.1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1)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召集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听取地震、民政、建设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地震紧急救援队单位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同时请驻临军、警部队支援,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3)向市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市支援。
(4)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名义向震区发出慰问电。
(5)区委、区政府率工作组赶赴震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6)区长立即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
(7)按国家有关规定,视灾情适当宣传,积极争取外援。
4.4.1.2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行动
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采取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
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
4.4.2Ⅱ级响应
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2.1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召集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听取地震、民政、建设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地震紧急救援队单位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3)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市支援。
(4)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向震区发出慰问电。
(6)按国家有关规定,视灾情适当宣传,积极争取外援。
4.4.2.2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行动
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和房屋破坏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
4.4.3Ⅲ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3.1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分管副区长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震情和灾情汇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2)区地震局视情提出建议,按调用程序派出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实施救援。
(3)组织区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按照职责,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驻临军、警部队支援。
(4)向省、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上级支援。
(5)分管副区长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6)按国家有关规定,视灾情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
4.4.3.2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行动
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采取有效措施营救被压埋人员;
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
4.4.4Ⅳ级响应
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4.4.1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听取地震、民政、建设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区委、区政府领导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3)组织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震紧急救援队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4)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4.4.4.2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行动
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部门。
4.4.5轻度地震
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据当地预案处置。
4.4.6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单位应急响应
根据响应级别确定响应规模,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4.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各单位要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各级各单位动员、鼓励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6宣传报道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对震情和灾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1)5.0级以下地震一般不宣传报道。
(2)5.0—5.9级地震适度宣传报道。
(3)6.0—6.9级地震积极宣传报道。
(4)7.0级以上地震全面做好宣传报道。
(5)新闻稿必须先送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委宣传部、区地震局审查把关,或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通稿,方可报道。
(6)特殊敏感时间及敏感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影响社会稳定的,新闻报道由区地震局视情请示区人民政府后确定。
4.7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及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区公安分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人员在我区期间,由归口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对批准来我区的救灾人员、新闻记者、科学考察专家及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入境手续可作适当的特殊处理。
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
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4.8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
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后期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
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进行其他处理。
5.2恢复重建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始终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内发生4.9级以下的地震,由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
区内发生5.0—6.0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3%以上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内发生6.0—7.0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3亿元以上,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5%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5%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建设部门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
区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