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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类型工作范文.docx

合同效力类型工作范文

合同效力类型

  篇一:

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

  篇二:

浅谈合同的效力

  经济法学

  题目:

学院:

商学院专业:

工程管理姓名:

学号:

110707203完成日期:

  摘要

  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的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

合理地运用合同效力,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目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我国以前颁布的、等都没有以"合同的效力"为题设专章和专节的规定,而专设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遂从以往一个主要限于理论研究中使用的概念,转变为一个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且不可回避和逾越的现实问题,对其进行探讨更具实践意义.在实践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很多合同纠纷的处理都要从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开始,甚至有一些合同纠纷的处理就是以对合同效力所做的妥当认定来作为终结的。

从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看,得到明确认可的合同的效力类型至少有这么几种:

生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绝对无效的合同。

除了上述四种合同的效力类型以外,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合同效力,比如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以及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

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

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

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关键词:

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Abstract

  Intoday'ssocialcontractwiththefrequencyandtheincreasinglyhighdemand,theunderstandingandcognitiononthevalidityofthecontractrequirementsareincreasinglyhigh,sowemustfullyunderstandtheestablishmentandeffectivenessofacontract,thedifferencebetweenthecorrectidentificationandtreatmentofthetwo.Thevalidityofthecontract,theestablishmentofprotectedbylawinaccordancewiththelawofcontract,thepartiestothecontractmustfulfilltheirobligationsofthecontract,shallnotunilaterallymodifyorrescindthecontractlegalbindingforce.Thevalidityofcontractisthecoreproblemincontractlaw.Therationaluseofthevalidityofthecontract,soastoprotectthe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contractparties,maintainingtransactionorder,promotingthedevelopmentofeconomyandsociety.Atpresent,theeffectivenessofacontractthathasbexxeoneofthespecificcontentofthecontractstaterecognition,protectionandinterference.Chinapromulgated"economiccontractlaw>,,notto"contract"inthetitleisaspecialchapterandthespecialprovisionsofsection,andspecialofthethirdchapter"theeffectivenessofthecontract",andfromthepreviousoneismainlylimitedtotheconceptusedintheoreticalresearch,intoacurrentlegalprovisions,andmaynotberealisticproblemavoidanceandbeyond,todiscussmorepracticalsignificance.Inpractice,theeffectivenessofacontractthatisacrucialissue,dealwithalotofcontractdisputesareidentifiedfromthebeginningofthevalidityofcontract,andevensomecontractdisputetothevalidityofthecontractisdoneproperlyidentifiedastheend.FromChina's"contractlaw"thethirdchapterprovisionsonthevalidityofcontract,clearlyrecognizedthevalidityofcontracttypesatleastseveral:

contract,validityofcontract,arevocablecontract,absolutelyvoidcontract.Inadditiontotheabovefourtypesofvalidityofcontract,otherrelevantlaws,thevalidityofanyothertypeofcontractalsohasthejudicialinterpretationincludingSupremeCourt,suchasrelativespecificthirdinvalidcontractandthecontracthasnotyetbeenfullyinforce.Thevalidityofthecontractandthemeaningofthecontractlaw,therelationshipbetweenandthevalidityofthe

  contractisanalyzed.Andthecontractofthegeneralelementsandspecialelements,aswellasthespecialcontentwithconditionanddeadlineofthecontract.Andthecausethecontractinvalidorrevocableactionsandsituations,toexplainthelegalconsequencesofthecontractisinvalidorrevokedafter.

  Keywords:

thevalidityofthecontract;contract;invalidcontract;contractvoidablecontractwithundeterminedeffect

  目录

  序言....................................................1

  一、合同的效力概述.......................................2

  1.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2

  2.合同的效力一般表现..............................................2

  二、合同效力的分类.......................................4

  1.有效合同........................................................4

  2.无效合同........................................................5

  无效合同的主要特征..........................................5

  无效合同分为类..............................................5

  3.可撤销合同......................................................6

  4.效力待定合同....................................................6

  四、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6

  五、结论.................................................7

  参考文献.................................................8

  篇三:

合同效力

  合同的效力分为四种情形: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

  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

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确定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这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不同;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为要件。

  无效合同的特征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

  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

表见代理的过错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它虽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见代理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定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行为人持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

  第三、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

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然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无权人理,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具备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被撤销的内容。

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处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表见代理的规定,这与民法通则

  第66条“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有相通之外。

  但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后者指的是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可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而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产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为人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签约,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认而构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区别有:

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

其次,合同瑕疵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

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缔约能力或者处分能力,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待定。

当有关条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变为有效合同,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主要是合同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无效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无条件认定其无效,采取的是绝对不保护原则。

  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

  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任何一方在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之前,都是无效的。

  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第二、法律后果不同。

  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

无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是一方当事人应该将其从已对方获取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恢复合同签订前的财产关系状况。

二是按照合同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错误状况和程度承担所需承担的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

三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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