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营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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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营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10、没有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

严禁在独头巷道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回采;

采煤工作面必须确保两个安全出口;

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采空区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1、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永久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永久风门不得少于两道。

非自动风门必须互相连锁。

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窗应在上部设置,调节板灵活可靠。

带风窗的永久风门不得少于两道。

永久风桥通风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于300,呈流线型。

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的质量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

12、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测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

13、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拉门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14、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

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人批准后实施。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

生产矿井现有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主要通风机必须设专职司机看管,每小时填写一次记录。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2、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3、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矿井地测部门要及时通知矿总工程师及通风部门掘进进度情况,一般巷道要相距贯通20米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前负责汇报矿总工程师、并通知通风部门。

2、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贯通时,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安全、瓦斯检查员等必须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

进行贯通。

3、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

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4、通风部门必须做好贯通前的准备工作,保证两端巷道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确保贯通后风流不紊乱。

5、每次贯通前,通风技术负责人必须制定严密的贯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复后,认真组织落实。

6、采、掘技术员制定出采、掘技术措施,通风技术负责人制定瓦斯排放及通风安全措施,报送矿总工程师批复后执行。

7、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部门派主管通风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安全贯通。

8、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贯通管理的通风、瓦斯、爆破及施工的有关规定。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扇入井,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必须升井检修。

2、局扇必须24小时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3、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长度、出口风量、负责人等,并注明填写人姓名和时间。

4、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等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入风量,避免循环风。

5、1台局扇只准向1个掘进工作面(用风地点)供风。

局扇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通风部门负责人和矿分管领导批准。

安装局扇要求离轨道距离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6、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

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无计划停电、停风按事故追查。

7、严格风筒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头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压边,拐弯处必须使用弯头,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静电的风筒。

8、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管理,提高设施工程质量,确保矿井有效风量率在85%以上。

2、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的设置地点要合理,质量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3、矿井通风设施要按标准要求上图,建帐建卡,做到图、帐、卡于井下实际相符。

4、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5、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窗应在上部设置,调节板灵活可靠。

带风门的永久风窗不得少于两道。

6、永久风桥通风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于30°

,呈流线型。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按照《规程》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2、每年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选择在7-8月份进行。

3、鉴定月份上、中、下三旬中各取一天(每隔10天)分三个班进行。

4、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进行,被鉴定的矿井、煤层、一翼、水平或采区的采煤产量不应低于该地区总产量的60%。

5、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进行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

鉴定点应选择在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

所测数据科学准确。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每一矿井必须严格划分瓦检员巡回检查区,巡回检查区要根据生产区域变化随时调整。

2、各矿瓦检员必须执行井下交接班,并有记录。

3、瓦检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采掘地点及附近巷道每班必须检查2次,区外巷道和通风设施每班至少检查1次。

及时填写记录和手册,严格执行三对口,检查结果每班向矿调度室汇报。

4、瓦检员入井前必须对瓦斯检定器进行检查,不完好的严禁入井。

5、执行:

“一炮三检”的瓦检员要严格按照“一炮三检”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同时要做好“三人联锁放炮制”,瓦检员要将当班的瓦斯检查结果记录在手册上。

6、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并携带不少于3米长胶管。

每班必须对甲烷传感器校对,发现超差,必须向调度室汇报。

7、瓦检员必须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通风系统,并能画出责任区域系统图,发现瓦斯积聚和超限必须及时处理和汇报。

8、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地检查分担区的通风、瓦斯、防火、防尘及机电防爆等情况,要按照矿井通风负责人(工程师、技术员)所规定的瓦斯检查点,制定的巡回检查图表及《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次数,低瓦斯矿井毎班不得少于二次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9、按采掘区域划分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有异常变化的作业地点要设专人进行瓦斯检查,不准空班、漏检、假检,并把各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记在记录牌上(或记录单上),并通知在场的工作人员。

其它地点检查后,也要就地填写在记录牌上,数据要准确、齐全,字迹要清晰工整,并签字。

10、严格瓦斯检查记录“三对口”(瓦检员手册,作业地点记录单或牌板、瓦斯日报)制度。

11、严格执行《规程》中有关矿井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涌出量增大、瓦斯积聚或其它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通知班组长及时组织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同时报告矿、煤矿调度室。

12、执行:

13、填写报表内容要详细,数据准确、清晰,文字工整、填写报表及时。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断开进入井下巷道内的水管、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并在井口设置全断面栅栏。

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报企业主要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审批。

2、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送电区域,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送电。

3、局扇因故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必须由班组长或安全检查工配合进行。

由外向里边走边检查,瓦斯浓度达到3%时,按原路返回。

4、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含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含1.5%)时,可由瓦斯检查员直接进行排放,但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5、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瓦斯检查员必须请示主管领导,由领导提出安全措施,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6、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由通风部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指派专人进行排放。

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员立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

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8、排放瓦斯时,应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

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9、排放瓦斯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必须执行由外向里逐段排放,或采用其它手段控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

10、排放密闭区内的瓦斯,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提出专门的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由矿分管领导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11、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进行瓦斯排放。

盲巷及采空区管理制度

1、采煤工作面上、下盲巷(上、下隅角)必须及时回收、盲巷长度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

2、超过扩散通风距离(6米)的盲巷要实行局扇供风或导风筒供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的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3、废弃的巷道必须及时连续进行回收、封闭。

4、临时停工、停风造成的盲巷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工作时要制定排除积聚瓦斯的安全措施,并按《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5、封闭的盲巷必须在密闭前断开铁道。

6、采、掘工作面接近盲巷需要启封利用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7、采煤工作面结束后,采空区必须在45天之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每周观察采空区内的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变化情况,发现有异常情况,进行气体分析。

8、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矿长要经常督促检查安全监控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

2、通风、机电安全监控管理人员(通风、机电技术员、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日常管理工作。

3、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安全监控设备安装位置、种类、数量,电缆敷设路线,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4、安全监控的安装、维护、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执行。

5、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并要爱护、保养好。

6、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

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正常运转。

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保持按规定设置。

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7、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

8、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9、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

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

的,由当事人赔偿。

11、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

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有关矿长、安全监控通风、机电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汇报。

12、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13、通维段、生产调度室要张贴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通维段要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板。

14、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

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审阅制度

1、矿井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必须执行逐级审批制度。

2、每日瓦斯报表必须由三班瓦检员升井后汇总制表,通风段长、通风技术负责人进行审阅、签字报送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矿长阅后签字;

安全监控日报每日由调度员打印后,送通风段长、通风技术负责人进行审阅、签字报送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矿长阅后签字。

3、段、矿参与报表审批的领导,必须对报表进行认真审阅,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4、瓦斯报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要做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领导批示信息反馈及时。

5、领导要掌握井下瓦斯变化动态及规律,逐日审阅批示,严禁弄虚作假,留于形式。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各矿要成立防尘领导小组。

2、通风段要建立防尘队伍,配齐防尘人员,落实防尘职责。

3、建立健全井下防尘洒水系统。

4、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安设防尘洒水管路、三通阀门喷雾洒水、净化风流设施并保证使用正常。

5、采掘工作面放炮要使用好炮泥和水炮泥,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有内外喷雾装置。

6、掘进工作面执行湿式打眼。

7、按规定对井下粉尘进行测定工作,测定结果及时反馈。

8、按标准设置隔爆设施、保证数量和质量。

9、根据各矿煤质化验结果,如果煤层含水量小于15%实行煤体注水措施,否则必须呈报书面报告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不实行煤体注水措施。

10、接尘人员要配戴防尘面具、口罩定期检查以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消灭井下产尘点,杜绝煤尘堆积、飞扬现象的发生。

粉尘检测制度

1、煤矿各级领导要将防尘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包括测尘工作。

2、测尘管理人员要对全矿粉尘检测工作负责。

3、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4、经常监督、检查测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定期分析粉尘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

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6、要加强粉尘浓度数据技术档案管理。

7、测尘员严格执行测尘规程、操作熟练、记录详细,粉尘浓度要准确无误。

对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8、测尘报表格式应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

9、测尘员在测尘的同时应监督井下防尘情况,发现违章作业,测尘员有权先行停止作业,后报主管矿长处理。

防灭火管理制度

1、凡开采有自燃倾向而且发火期较短的煤层,开采过程中必须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注浆填堵漏风,喷洒阻化剂及均压通风等技术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并将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纳入采掘作业规程,并严格执行。

2、凡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均要开展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观测预报一次。

观测地点:

防火密闭,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发火地点。

观测内容:

气体成分,温度等,并做好记录。

对井下防火密闭毎半年进行一次取样分析,有发火预兆的随时取样分析。

3、采煤工作面做到提高回采率,减少浮煤丢失,加快回采速度。

4、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1个半月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5、加强通风防灭火技术管理,推广均压防灭火等先进技术,通风设施的设置地点要合理,质量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

6、各矿井要完善防灭火灌浆系统,严格执行防灭火工程计划。

7、建立健全火区管理帐卡,掌握技术基础资料。

8、各矿井井上及井下每一个生产水平都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要备有足够的材料和工具。

9、严格执行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及管理计划》。

10、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检修;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11、井口房和通风机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巷道维修制度

1、各矿要成立巷修管理小组。

矿工程师负责巷修技术管理,安全矿长负责巷修业务管理。

通维段负责巷修具体业务管理。

2、所有通车巷道必须保证设计断面及规格尺寸。

(1)通架线机车巷道,架线距轨面不小于2米,井底车场至候车室架线距轨面不小于2.2米,架线距巷道顶板或棚梁不小于0.2米。

(2)通蓄电池机车巷道高度不小于1.9米,人力推车巷道高度不小于1.8米。

(3)通车巷道宽度按矿车、机车最突出部分计算,非行人侧大于0.4米,行人侧大于0.7米,人车顶角距巷道帮、距管路、电缆均大于0.25米,其它车距管路大于0.4米。

3、维修巷道必须报施工措施,严格按标准施工,出现偏差必须返工。

4、矿每月至少对全矿井巷道失修情况检查一次,对失修巷道及时维修,矿井失修量增加,要追究矿长责任。

对危险巷道、无风、微风巷道要设置栅栏、警标或及时封闭。

5、矿必须安排足够的维修人员,根据失修情况,按千米巷道3-5人配备,由矿长负责。

6、全矿巷道失修率不准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准超过3%。

7、各矿每年11月末对矿井巷道普查一次,普查内容包括巷道长度,支护形式、失修状况等。

8、矿井大修理工程必须按计划施工,不准随意更改,如确需要更改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工人担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井下爆破必须使用专用放炮器,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雷管必须专人专号,炸药与雷管分别存放在炸药箱内并上锁,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无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放糊炮和明火放炮。

4、井下每次爆破作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带班班长)。

5、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瓦斯涌出量在的采掘工作面,要严格控制一次爆破的数量。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准装药爆破。

放煤口和架间严禁放炮。

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稀释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有无瞎炮、残炮等情况,一切符合规定时,方可恢复生产。

7、需要采用爆破的方法处理堵塞的煤仓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经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派专人执行。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审批,由矿(区)和施工队组负责人共同参与研究,矿井总工程师主持,主管矿(区)长参加,召集有关业务人员研究签署后上报。

2、初采掘特殊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提前两周报集团煤矿审批。

3、如采、掘工作面遇断层、旧巷、涌水量增大,和遇有其他地质条件有特殊变化的情况,必须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煤矿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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