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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本设施:

指本项目满足以下条件:

1实质地完成了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土建和设备安装、调试工程;

2灰渣处理厂已经完成主体调试及试运行,并通过省、市及相关各部门的验收及认证,且以甲方为主体经当地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颁发证书表明:

>本项目满足与工程验收有关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要求等;

>本项目的建设和安装符合本合同与附件所指定的设计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且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质量缺陷。

4.6项目公司:

指为本合同项下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为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本项目之目的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7项目建设:

指合同价内形成的灰渣处理厂厂区内为飞灰固化处理所必需的处理设施和设备、车辆、飞灰固化车间及养护场;

为炉渣处理(净化、制砖)所必需的处理设施和设备、车辆、检验设施和设备、地面硬化、厂房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厂区道路及绿化设施等。

4.8项目用地:

指在其上建设、运营本项目所需要的土地。

4.9法律变更: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政府部门不时颁布、修订、修改、废除或变更解释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最新版本。

4.10承包经营权: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件授予乙方在承包期内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使用项目用地、处理飞灰和收取飞灰处理服务费、收购炉渣和炉渣处理(净化、制砖)的独家权利。

4.11合同总价:

指本项目投资总造价。

4.12建设期:

指从本项目开工之日至达到运营条件之日的期间。

4.13运营期:

指从开始运营日至承包经营期届满的期间。

4.14试运行期:

试运行期验收合格至本项目开始运营日期间。

4.15生效日:

指本合同签署之日。

4.16开始运营日:

指根据本合同规定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甲方向乙方发出可以开始正式运营的通知之日。

4.17移交日期:

承包期满后的第一日。

4.18天:

指日历天。

4.19完好无损:

指在移交日期前6个月甲乙双方组成验收组,对本项目设施进行验收,若验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并在移交日期后6个月内,灰渣处理厂设备正常运行,则视为完好无损。

4.20综合物价指数:

指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平均值。

4.21谨慎运营惯例:

指中国大部分飞灰和炉渣处理项目及设施采用或认可的惯例、方法和行动(包括中国境内大部分飞灰和炉渣处理项目采取的国际惯例、方法和行动),如果根据已了解的事实或作出决定时理应了解的事实进行合理的判断,这些设施可望以符合法律、法规、可靠性、安全、环境保护、救济和省事的方式达到预期效果。

4.22利率:

指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业)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平均值。

第5条在本合同中:

5.1本合同条件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和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5.2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所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5.3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

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4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5.5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5.6无论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

而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

对于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5.7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如有),均应以本合同的基础,不得与本合同的内容发生冲突(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协议除外)。

如其他合同及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均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章承包经营权

第6条项目承包经营权的授予

6.1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项目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授予乙方拥有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本项目及附属设施的承包经营权。

6.2乙方依据甲方授予的承包经营权实施本项目;

按本合同的规定无偿使用项目用地;

按本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飞灰固化处理和炉渣处理(净化、制砖)服务。

6.2.1甲方向乙方支付飞灰处理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炉渣收购费、电费、水费、蒸汽费和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认可的综合管理费(如保安费、卫生费和排污费等);

6.2.2乙方建设运营年限:

从承包经营权合同签订之日起x年(但不超过甲方与政府签订的BOT协议年限)。

乙方建设、运营、维护项目的年限为项目的承包经营期。

项目的承包经营期从本项目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运营结束后将承包经营权、完好无损的项目设施及有关资料无偿移交给甲方为止;

此期限暂约定为x年。

运营年限届满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第7条项目承包经营期限的延长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乙方在项目规划建设期和承包经营期限内违约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不延长乙方的经营期限。

第8条项目承包经营权的独占性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章规定授予乙方项目承包经营权具有独占性;

甲方保证不再将本合同下的项目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地授予其他第三方。

除非乙方因故未能履行本合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该项目的承包经营权。

第9条项目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抵押或担保

9.1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项目的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但乙方内部股东之间的转让及乙方与第三方合作的除外。

9.2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授予的承包经营权作为本项目的融资抵押或担保。

9.3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下的任何设施、房屋、构筑物作为融资抵押和担保。

第10条项目承包经营权下本项目的权利

10.1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项目承包规划建设期和运营期限内归乙方所使有;

10.2本项目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属xxxxx政府。

第11条项目设施的移交

涉及到本项目的任何移交,甲方与乙方双方须签署移交备忘录,以示移交完毕。

第四章项目规模及投资估算

第12条本项目处理规模为:

每小时飞灰处理能力为20吨,每日处理飞灰量120吨;

处理炉渣50吨/时,每日处理炉渣600吨。

总投资暂估算为2000万元,包括:

12.1初步设计方案与研究,技术软件、专利、灰渣处理厂的设计和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的费用。

12.2厂区全部建设费用(部分建构筑物最终规模一次建成)。

12.3项目运营准备金。

第五章项目用地

第13条甲方负责无偿提供项目用地,并于开工前完成该用地的拆迁及项目平面图场地定位工作。

(但场地平整由乙方负责,场地平整标高要满足甲方整体规划要求。

)第14条甲方向乙方交付的项目用地应达到下述条件:

14.1甲方根据乙方在本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要求的用水量、用汽量和用电负荷,负责提供本项目施工和运营的供水管线、供汽管线及供电外线,并接至项目红线内1米处;

14.2甲方负责开工前开通灰渣处理厂项目用地外进出场道路。

第15条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灰渣处理厂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手续,帮助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16条项目用地使用方式和期限

16.1项目用地由甲方按红线图的范围及面积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16.2土地使用的期限与本项目承包经营权期限一致。

如果承包期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延长,土地使用的期限应相应延长。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项目以外的任何目的。

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第六章项目建设期

第17条本项目工程计划2014年11月20日开工(经甲乙双方、监理方书面签字为准),至2015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总工期为180天。

(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18条发生下述情况,造成的项目建设期顺延,不视为乙方违约:

18.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项目用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条件或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

18.2工程建设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且乙方已完全履行本合同第49条规定义务的;

18.3因乙方使用的项目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或其他具有考古价值或历史意义的其他物品导致工程进度被延迟;

18.4法律变更直接造成工程建设期延长。

建设期由于本合同第18.K18.2、18.3条的原因顺延时,甲方有义务按因第18.1、

18.2、18.3条所述情况导致的实际天数予以顺延。

第19条建设期因乙方违约而延误时,乙方按照第41.1条承担责任。

第20条乙方可以提前完工,提前开始运营日。

第七章项目设计和建设

第21条工程建设范围

21.1本项目的整体设计;

21.2本项目的工程建设,主要包括:

21.2.1土建工程(包括办公楼、厂区道路、厂区绿化景观、厂区照明、飞灰固化车间、飞灰固化养护场、炉渣净化车间、炉渣制砖车间、地面硬化等);

21.2.2飞灰固化设备的采购、安装与调试;

21.2.3自甲方主厂房的灰仓至飞灰固化车间的飞灰运送设备:

>采取气力输送:

气力输送系统的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

>采用密闭灌装车辆运送:

密闭灌装车辆的购置;

21.2.4飞灰固化达标后的外运车辆;

21.2.5炉渣净化、制砖设备及安装;

21.2.6炉渣制砖厂所需的机械和车辆。

第22条项目设计

22.1本项目的设计由乙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同类工程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22.2本项目设计方案、主要设备品牌采购均需报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出现未经甲方审批的情况,甲方有随时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赔偿。

22.3本项目整体设计风格应与甲方厂区整体设计风格相匹配。

22.4乙方可以在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提出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的建议。

修改建议应说明进行修改的原因和修改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第23条项目建设施工

23.1本项目建设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由甲方指定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

23.2为确保本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工期,乙方负责该项目建设总体的管理和协调。

23.3施工进度安排和工期的调整

23.3.1乙方应在开工前向甲方提供施工进度安排,以便甲方按时完成项目配套工程(包括项目所需的供水、供汽、污水排放、永久性用电条件等设施)。

23.3.2乙方在建设期内按月向甲方提供施工进度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已经完成和尚在进行的建设工程。

23.3.3如果乙方合理预计到任何一项施工进度安排将被延误,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说明其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双方应通过协商调整施工进度,但不得影响总建设期。

如甲方认为该调整将影响总建设期时有权拒绝调整,但因本合同第18条规定而调整的情况除外。

23.4设计的改动

23.4.1乙方可在建设期间随时对已核准的项目设计方案提出改动,但所有此类改动均应符合适用于本项目的各项设计标准并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23.4.2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作出任何对项目设计方案的改动。

第24条质量控制

24.1工程监理由甲方现场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

24.2乙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经监理公司和法律规定的监督部门及甲方相关的管理人员代表检测确认后方可安装和使用。

24.3乙方应制定质量保证和控制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检三级保证体系)并提供给甲方,并在建设期内严格执行该计划,确保本项目为优良工程。

24.4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乙方应与建设工程承包商共同制定质量保证和质量管制方案,并按照上述方案进行工程建设。

24.5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对本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

甲方检查时尽量避免对正常施工的影响。

第八章运营和维护

第25条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25.1调试

25.1.1本项目建设具备调试条件后,乙方按国家对类似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的初验。

25.1.2甲方有权指派代表及其指定的专业人员参加调试和测试。

25.2试运行

25.2.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25.1条完成调试和测试并经甲方认可后,即可向甲方提出试运行申请;

甲方根据项目试生产情况应在十日内通知乙方试运行,通知之日为试运行期开始。

25.3验收

25.3.1本项目与甲方主体工程一并验收。

25.3.2本项目系甲方主体工程的配套项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作为甲方配套项目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

25.3.2本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按第十章规定和乙方进行结算。

第26条运营和维护

26.1乙方必须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做好项目设施、设备、管线的保养、维修、大修、更新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维修和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乙方应建立运营记录,记录设施的运行情况、效果、事故、设备的检修以及其他按照谨慎运营管理要求应当记录的事项,并随时备甲方检查。

26.2本合同经营范围乙方不可以转包给第三方运营,乙方可以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对灰渣处理厂进行设备维护检修。

乙方保证基于本合同所承担之全部运营、维护责任。

26.3乙方每年由于正常维修等原因造成停产,每次停产时间不应超过5天;

在正常维修等原因造成的停产期间,应能消纳垃圾焚烧发电额定负荷时所排出的灰、渣。

由于乙方原因而导致的环境污染连带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26.4乙方每年进行正常检验和维修之前,应当将具体时间通知甲方,并经过甲方的批准。

26.5乙方在项目运营期间,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及税收。

第九章灰渣排放量的计量

第27条灰渣排放量的计量依据和计量方式:

27.1根据xxxxx生活垃圾的成分基础分析和xxxxx垃圾焚烧发电厂试运行的实际情况,对灰渣排放量制定计算方式。

本项目的灰渣来自于xxxxx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所产生的飞灰和炉渣。

xxxxx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一期规模为2000吨/日。

27.2生活垃圾进厂后倒入垃圾储坑进行5~15天的发酵,垃圾发酵过程中渗滤液的产生量约占进厂垃圾重量的20%,即入炉垃圾重量约为进厂垃圾重量的80%o

27.3飞灰计量方式:

飞灰产生量按入炉垃圾重量的5%、进厂垃圾重量的4%计算。

27.4炉渣计量方式:

炉渣产生量按入炉垃圾重量的25%、进厂垃圾重量的20%计算。

27.5双方约定:

灰渣计量以进厂垃圾地磅计量为准,以每个月为计量周期,即每个月的第一天起至当月的最后一天止。

每月飞灰的处理量二当月进厂垃圾总量X4%,每月炉渣处理量二当月进厂垃圾总量X20%o

第十章费用的结算及支付

第28条飞灰固化处理费

28.1甲方应从项目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根据核算的飞灰量,按月向乙方支付飞灰处理费。

试运行期间产生的飞灰量,根据实际垃圾入场量核算。

28.2飞灰处理费为型_元/吨。

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付款相同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发票并加盖公司财务章,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28.3从承包期第二年开始,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双方应对飞灰处理费价格进行调整,每次调整周期为5年(每次调整周期以甲方与政府对飞灰处理费价格调整时间为准):

28.3.1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本年度的综合物价指数与项目投产当年的综合物价指数相比上涨或下降超过10%时,按上涨或下降幅度同比调价。

28.3.2当税收、税收优惠等方面与本合同生效日相比发生法律变更时,按照乙方税负增加比例同比例调价。

28.3.3由于国家相关部门对飞灰处理出台新的规范或标准,使飞灰处理成本与本合同生效日的处理成本相比增加或降低超过10%时,双方应协商调整飞灰处理费价格。

28.3.4由于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改变对飞灰的定性,飞灰不列为危险废弃物且具有商业价值,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执行。

28.4甲乙双方商定飞灰处理价格调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甲乙双方应在提出之日起15天内达成一致意见,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新价格按申请之日起执行。

第29条炉渣收购费

29.1乙方应从项目通过环保验收合格之日起,根据核算的炉渣量,按月向甲方支付炉渣收购费;

试运行期间产生的灰渣量,根据实际垃圾入场量核算。

29.2乙方收购甲方炉渣收购价格为上•元/吨,甲方给乙方开一般的纳税人发票。

29.3从承包期第二年开始,当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本年度的综合物价指数与项目投产当年的综合物价指数相比上涨或下降超过10%时,双方应对炉渣收购价格按上涨或下降幅度同比进行调整,每次调整周期为5年(每次调整周期以甲方与政府对炉渣处理费价格调整时间为准)。

29.4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本年度的综合物价指数与项目投产当年的综合物价指数相比上涨或下降超过10%时,双方应对炉渣收购价格按上涨或下降幅度同比调价。

第30条项目其他费用

30.1本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所需的水、电、汽由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

30.2按招标文件规定:

水价按照当地自来水公司实际收费为准,外购电电价0.79元/千瓦时(厂内电价0.65元/千瓦时),蒸汽价180元/吨;

水价、电价、蒸汽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的调整给予调价。

30.3从承包期第二年开始,当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本年度的综合物价指数与项目投产当年的综合物价指数相比上涨或下降超过10%时,双方应对水、电、蒸汽的价格按上涨或下降幅度同比进行调整,每次调整周期为5年。

第31条结算与支付

甲乙双方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飞灰处理费用和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炉渣收购费用、电费、水费、蒸汽费及部分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认可的综合管理费(如保安费、卫生费和排污费等)等费用一并进行结算,根据结算结果,应付款方应将结算款项于当月10日前汇入应收款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应收款方应向应付款方提供发票。

双方承担各自的银行手续费。

第十一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32条甲方的权利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外,甲方

(1)有权在承包期内根据本合同对项目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承包期满后,甲方无偿享有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

有权在移交日期无偿取得乙方移交的项目全部设施。

第33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3.1协助乙方办理与本项目有关的手续和事项;

33.2如遇停电、停水而使乙方设施不能正常运营时,甲方不能追究乙方责任。

33.3无偿处理乙方送至垃圾储坑的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可燃性废弃物。

33.4积极配合乙方取得国家政策性的专项补贴。

其成果甲乙双方按甲3:

乙7分成。

第34条乙方的权利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外,乙方

34.1有权在中国法律的范围内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34.2有权自主经营管理本项目,有权聘请、雇佣员工;

34.3其承包经营权益,不可以转让。

但乙方内部股东之间的转让除外。

34.4乙方就灰渣项目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国家政策性补贴的,甲方有义务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第35条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外,乙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

35.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

35.2保证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落实到位,工程开工后按月向甲方报工程进度报表;

35.3负责制定工程质量三级保证体系,确保优良工程,接受甲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监督。

如果工程出现不正常情况,需及时通知甲方;

35.4保证灰渣处理厂正常生产和经营,灰渣处理须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和本合同规定的处理标准。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有环境影响损害及其他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5.5乙方负责飞灰固化填埋场的选择或运至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填埋场进行填埋,甲方可帮助协调,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处理后的灰渣检验、飞灰检验、外运、填埋等过程中无论发生任何问题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未按合同约定私自处理飞灰并经国家、地方相关部门发现查实的,对项目造成的损失及各项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需追究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35.6乙方采用的飞灰处理工艺应在运营期内满足国家、地方环保方面法律、法规、标准、条例等方面的要求。

若需要,乙方负责更新飞灰、炉渣处理工艺,确保整个项目垃圾处理能够正常达标运营;

35.7在建设、运营期内,因乙方建设、运营人员发生职业健康及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5.8乙方负责甲方生产区中灰库至飞灰固化区,灰渣池至灰渣处理场地运输道路的卫生清洁,并应及时清理洒落灰渣、飞灰;

渣吊的使用、检修、维护由乙方负责,保证渣吊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5.9在本项目建设、运营、治理以及移交过程中发生争议,不得因争议而停止进行灰渣处理,除非该争议导致无法进行灰渣处理;

35.10在运营期内,根据中国法律的要求经营管理本项目,对项目设施进行保养、维修、大修、更新、保证项目正常运营;

35.11作为甲方主体工程的配套项目,积极配合甲方主体工程的整体竣工验收工作,向甲方提供整体竣工验收所需的本项目全部建设资料;

35.12本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技术、软件、图纸等必须使项目设施能继续正常运转。

35.13乙方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保证安全施工、安全运营,并协调好本项目的工地和现场周边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二章项目移交

第36条移交前的准备

36.1双方应在移交日期前3个月组成双方指定人员参加的移交小组,商定移交清单和移交程序,然后开始对项目设施及运营情况进行检验;

36.2乙方应对项目设施的缺陷或故障在移交日前予以纠正或弥补。

36.3在项目运营期满时,乙方应将本合同第36.6款所规定的移交内容移交给甲方,并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

此项义务由乙方独家实施,且此义务是不可撤销的。

36.4本项目下的项目运营期结束前至少6个月,乙方应免费培训甲方指定的人员,以便在项目移交后保证项目能正常运行。

36.5项目所有设施、设备、工具、器材及车辆在项目移交时均应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正常磨损除外。

36.6项目移交应包括以下内容:

3661本项目的承包经营权;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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