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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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系(部)主任是本系(部)实验(实习)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系(部)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校内外实践指导老师是实践教学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2.根据本部门所属各实验实训室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订出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

3.根据教学大纲制订详细的校内实验实训计划和校外实习计划,根据计划组织的实践教学活动制定详细的《学生安全防范措施方案》,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4.制定本系(部)实习(实训)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负责实习(实训)前对学生、指导教师的安全教育工作。

5.负责与校外实习单位就学生安全实习工作进行协调、沟通。

6.落实实习(实训)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各项措施,确保各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7.负责定期检查水、电等教学辅助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向总务处报修。

8.负责实习(实训)教学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取证工作。

9.依据实践教学环节的特点,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所有参加实训的师生,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服装,并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指导教师职责

(一)在院内进行实验实训指导的教师职责

1.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编写出详细的《实验实训项目实施细则》,同时要根据每个实验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2.对教学过程的安全事故要有预见性,如发现教学设备设施,教学活动现场、疏散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3.对学生进行实验实训安全教育,并对进入实训场的学生的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进行检查。

4.严密组织学生进行实验实训教学,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要求并督促学生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确保实验实训安全顺利进行。

5.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理,保证实验实训设备的安全性。

6.一旦发生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组织人员疏散,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所在系(部)和学院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与外部联系(火警119、匪警110、救死扶伤120)。

(二)在校外进行实习指导的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是本次实习(实训)教学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2.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接受安全管理培训,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应变技能。

3.在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出发前,组建安全组织机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原则进行实习安全编组,确定安全小组组长。

4.加强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理解本管理规定。

5.到达实习地或单位后,(未安排实习指导老师的由实习单位组织)组织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其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掌握当地司法、消防、医院等部门的联系方式,在食宿地必须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6.加强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7.安全事故发生时,担任应急总指挥,组织、协调、处理安全事故,情势非常危急时及时与外部联系。

8.学生经申请到预就业单位实习的,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后,实习单位应安排带教师傅对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实习单位所在地及其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内容的教育。

第六条学生职责

1.在实习(实训)期间,必须遵守实验室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2.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

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3.实习(实训)期间,严禁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实训)无关的危险性工作;

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严禁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

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

4.遵守实习地的地方性法规,遵守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与当地群众的团结。

5.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地势险恶处或有安全隐患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外出应报告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活动应注意安全。

6.到达实习地或单位后,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其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掌握当地司法、消防、医院等部门的联系方式,在食宿地必须察看安全通道。

7.要爱护、正确使用实习单位和住宿场所公用设备设施,并妥善保管。

8.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批准手续,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安全措施。

9.要高度重视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含各种资料),做好防火、防盗、防病工作等。

10.严禁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外出参观、访问、野炊、旅游等活动。

11.实验(实习)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12.与学校签订《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外出实习安全责任书》,带队教师有权拒绝未签订《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外出实习安全责任书》的学生参加实习活动

13.凡违反《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

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实践教学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

(一)院内实验实训教学安全管理

1.所有进入实验室实验实训的指导教师、学生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

2.实验实训开始前,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实训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实训方法、步骤、操作规程、用电防火及其他安全注意事项,实验实训过程要讲授细致到位,对有安全操作要求的仪器设备要详细讲解其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遵循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实践教学指导文件的要求进行实验实训。

3.指导老师要认真做好学生实验实训的分组、换组工作及相应的安全工作,加强巡回指导,督促学生严格按照实践教学指导文件要求进行实验实训操作。

4.实验实训教学期间,学生必须服从指挥,遵守纪律,团结互助,正确使用实验实训工具和仪器设备,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严禁不按要求进行实验实训或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仪器设备操作;

禁止任何人在实验室内打闹、喧哗、吸烟;

严禁堵塞安全疏散通道;

严禁将实验器具、危险品带出实验室或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

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老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实训,同时追究其责任,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5.实验结束,学生应先断开电源、气源,并按规定清理场地,整理好实验实训工具和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

尽量减少实验台上危险品的存量,多余药品要及时归橱上锁或退库;

实验“三废”要在老师指导下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时排放,严禁随意倾倒;

关好门、窗、灯、水、电,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二)校外实习教学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

1.各系(部)要切实加强学生实践教学活动安全防范工作。

活动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集体主义观念,培养他们守纪律、讲秩序的良好习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各系(部)开展的安全教育必须要有记录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签名。

2.带队指导教师必须加强管理,督促学生认真执行学校的安全规定,所有学生必须服从带队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和指挥。

3.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时,要选择安全保障设施齐备的地方或场所。

对室内外活动场地、教育教学设施、教具等要进行认真排查。

使用交通工具时,严禁租用无牌、无证的交通工具,严禁乘坐超载车辆、船只和非客运的车辆、船只。

住宿时要选择安全条件有保障的处所,并及时组织学生熟悉应急疏散通道。

4.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必须以团队为单位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单独行动。

不准独自去陌生或偏僻的地方,夜间不许单独出行,以防抢劫、诈骗等事故的发生。

5.严禁到各种流行传染病高发区及自然灾害(例如地震、洪水、风暴)易发区进行实践教学活动。

6.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期间严禁去各类娱乐场所及网吧等地活动。

7.严禁到山塘水库及江河湖泊游泳,严禁攀爬危险物。

8.学生出行在外时要遵纪守法、注意举止文明,要认真了解和尊重当地的乡规民约、风俗习惯,避免与陌生人发生任何形式的冲突,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9.参加实践教学的学生在接触、使用和操作各种机械电器设备和化学药品时,要先了解它们的特点、性能、操作要领,要严格按照有关人员示范的操作规程,并在他们的指导下进行。

10.在参观活动中,严禁随便触摸、拨弄活动现场的电闸、开关、按钮及贵重精密仪器等。

11.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交通意外的发生。

12.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要注意饮食安全。

不喝生水,不到没有卫生许可证的摊点就餐。

13.指导教师要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严格监督检查,不得放任自流。

学生因病需要返校时,必须有人陪护;

需要回家的学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由指导教师与家长取得联系,学生回到家后要及时通知指导教师。

14.实践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要与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单位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得擅自离岗从事与实践教学无关的工作,不得私自找人代替指导,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学院请假,严禁出现无人管理的现象。

15.各系(部)要切实做好学生实践教学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教务处要加强学生实践教学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督查。

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如出现各类突发事件,带队指导教师要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和教务处汇报,重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学院汇报。

16.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责任不落实、工作失职造成的严重后果,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校内实践教学

1.当火灾、爆炸、自然灾害事故、打架、突发急病等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安全事故,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机构:

各系(部)由系(部)主任、实训中心主任、实验实训指导老师等组成安全应急小组,系(部)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实训中心主任为应急组组长,明确各自具体职责,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有效的救助和相关事项处理。

3.应急报告:

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组长在应急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组人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故、事件处置工作,及时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与外部联系(火警119、匪警110、救死扶伤120)。

4.应急指挥:

系(部)主任(应急总指挥)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统一指挥抢救、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积极配合其处置事故、事件。

5.抢救与处置:

应急小组成员应迅速赶赴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抢救伤病员和贵重的仪器设备,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处置事故防止其发展,并保护好现场,并采取适当方法或措施,确保应急通道畅通,组织人员和物资的安全转移。

6.调查与追究责任:

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参与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其调查处理。

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师生违反本规定,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7.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突发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后,指导老师应如实写出《突发事故、事件报告》,报送教务处实践科和保卫科。

报告应包括:

事故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二)校外实践教学

1.当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溺水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突发急病、抢劫、强奸、杀人、行凶、放火、绑架、打架、盗窃、聚众打砸抢、人员走失、人员失踪等等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安全事故,启动应急预案。

带队教师担任应急总指挥,根据需要设置应急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决定其人员组成、人员分工,指定各应急组组长,规定具体职责。

应急事故、事件发生后,最先发现者、知情者、受害者应通过口头、电话、电报、手机、哨子、喇叭等适当形式,立即向带队教师、其他老师、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

报警联络组应向实习所在单位或食宿所在部门报告,必要时与外部联系(火警119、匪警110、救死扶伤120、交通事故122),报告应讲明:

突发事故、事件发生的具体地址、具体地点(包括名称、楼层及房间号等)、事故、事件性质、现场基本情况等。

带队教师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担任应急总指挥。

统一指挥、协调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的突发事故、事件的处置工作。

必要时应联系好运送伤病员的车辆,当法定部门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配合其处置事故、事件。

(1)抢救组成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应迅速赶赴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抢救伤病员和贵重的物品或资料,必要时协助事故处置组或法定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置事故、事件;

(2)事故处置组成员在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在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下,应立即赶赴现场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处置事故、事件或防止其发展,并保护好现场。

采取适当方法或措施,确保应急通道畅通,组织人员和物资的安全转移。

当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应听从其统一安排和部署,协助其事故、事件的处理。

(1)学生和教师违反《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事件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其调查处理。

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后,带队指导教师应编制《突发事故、事件报告》,报送教务处实践科和保卫科。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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