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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美女士

戴遠名先生(於下午五時二十分離席)

譚國雄先生

譚國僑先生,MH(於下午五時三十五分離席)

黃鑑權先生,MH(於下午五時十五分離席)

王桂雲女士

王德全先生

甄啟榮先生(於下午五時正離席)

增選委員

區大明先生(於下午五時正離席)

劉惠德先生

盧永康先生

列席者

蔡雪蓉女士民政事務總署深水民政事務助理專員

陳耀國先生深水民政事務處高級聯絡主任

(2)

廖敬良先生房屋署署理房屋事務經理/西九龍

伍立雄先生社會福利署深水區助理福利專員

李偉正先生食物環境生署深水區環境生總監

曾鉅昌先生香港警務處深水社區聯絡主任

江永輝先生地政總署署理高級產業測量師

阮雄岳先生屋宇署高級屋宇測量師

麥黃潔芳女士規劃署高級城巿規劃師/深水

鄺潔蓮女士房屋署高級產業測量師(資助房屋(4))

何如恩先生房屋署產業測量師(資助房屋)

羅 雄先生消防處九龍西區分區指揮官

劉勝華先生消防處荔枝角消防局局長

張永森太平紳士

江錦標先生美孚新第八期業主立案法團委員

秘書

何若欣女士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區議會)

因事未能出席者

莊志達先生

麥頌賢先生(增選委員)

缺席者

梁漢華先生

李寬樂先生(增選委員)

歡迎詞

主席歡迎各委員及部門代表出席是次會議。

2.委員會接納莊志達先生及麥頌賢先生的請假申請。

議程第一項︰通過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的會議記錄

3.委員通過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的會議記錄。

議程第二項:

討論/資料文件

4.在進入討論前,廖敬良先生代表房屋署接收蘇屋居民代表提交的請願信。

(a)善用公屋休憩場地設立門球場(房屋事務委員會文件7/04)

5.王桂雲女士介紹文件。

6.廖敬良先生表示,他同意大坑東長者人口日益增加,內的康樂設施仍有改善的空間,亦認同有不少長者居民喜愛門球運動。

事實上,這問題亦曾提上屋諮詢管理委員會進行諮詢並作出初步討論。

對於將羽毛球場改建為門球場的建議,他關注三個因素:

第一,羽毛球場剛剛完成翻新工程,並將重新開放供居民使用。

雖然內有34.5%的居民是長者,但還有其他居民會使用羽毛球場設施,因此,他希望先觀察羽毛球場的使用率,再考慮是否將球場改建為門球場;

第二,他擔心門球運動的滋擾聲浪比羽毛球為大,若日後決定改建羽毛球場為門球場,有關方面亦須制訂方案,以盡量減低對居民所造成的滋擾;

第三,撥款因素。

他強調,希望現階段先重新開放羽毛球場,觀察其使用率一段時間,再決定是否改建。

7.

梁錦滔先生說,香港十分適宜進行門球運動,而羽毛球運動則不宜在室外有風的環境下進行。

有關的羽毛球場封閉良久,但他未收到居民的投訴,這反映了居民對羽毛球場的需求不大。

他明白廖先生的關注和憂慮,並承諾會向有關的互助委員會收集意見。

至於撥款問題,他希望廖先生可予跟進,相信改建費用大約需要8萬至10萬元。

他認為,門球運動不會對附近居民構成太大滋擾,而聲浪問題實可透過調整球場開放時間解決。

球場附近長者中心知悉改建建議後,已打算待門球場開放後組織長者門球隊,為長者提供更多運動機會,而門球總會亦表示支持,願意協助推廣。

上述所有事件均說明了設立門球場的建議,已結集天時、地利、人和三大有利因素。

8.覃德誠先生詢問,署方進行場地使用率調查需時多久及預算是在平日還是假日進行。

他認為居民不能無了期等待,若羽毛球場的使用率偏低,就應該盡快將用途改變,迎合新需求。

9.官世亮先生建議將場地改建為多用途場地。

10.林家輝先生同意官世亮先生的意見,認為可考慮將場地改建為多用途場地,例如在人造草地上除可提供門球設施外,還可考慮提供其他設施,以便進行其他在草地上進行的運動,如草地滾球,這樣就更符合成本效益。

11.廖敬良先生表示,對於設立多用途休憩空地的建議,署方是持開放態度的,只要是大部分居民選擇的方案,署方皆樂意考慮。

但署方並不打算進行問卷調查,而是會計算羽毛球場重新開放後的實際使用量,因這最能反映事實。

他補充說,現時大坑東球場亦有場地供市民進行門球活動,況且於大坑東的羽毛球場經重新翻新後,並未開放使用,故他希望先開放場地,檢討其使用率後,才再作安排。

根據房屋署的改善工作撥款程序,二零零五至二零零六年度的撥款將會在二零零四年七月才會制訂,所以仍有時間觀察球場的使用率,再作適當的安排。

12.主席詢問,觀察期需時多久。

13.

房屋署

廖敬良先生表示,半年時間應該恰當。

14.梁有方先生認為,調查必須有數據支持,他請署方三個月後向委員會匯報有關使用率的數據,不要待半年後才作匯報。

15.

梁錦滔先生說,半年觀察期實在太久,而且這建議的爭議性應該不大,實不宜再拖延。

據他瞭解,居民一直對羽毛球場的需求不大,加上內另一個室外羽毛球場的使用率也是偏低,他不希望浪費土地資源。

他重申,會再收集互助委員會的意見,確保每位居民都知悉改建羽毛球場的建議,務求能達致共識。

他表示,此份文件的精神,不僅針對大坑東場地使用的問題,而是希望善用所有公共屋的場地推廣康體活動。

他知悉多年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曾進行推廣康體運動計劃,例如將屋停車場天台改建為康體場地,但似乎成效不彰。

他希望民政事務處可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反映,促請署方詳細研究如何充分運用一些既方便又安全的場地,改建成為居民有興趣使用的康體活動場地,使有關設施更能迎合居民需要。

16.甄啟榮先生說,他明白羽毛球場剛剛翻新,若拆除再改建,似乎會令署方為難。

他認為可保留將剛翻新的場地,再在現有場地上增加設施,將其變成多用途的康樂場地,使其更切合居民需要。

17.陳鏡秋先生說,文件的精神,是希望公屋的康樂設施可隨時代的變遷和居民的需要,作出相應調節。

他認為署方應以居民需要為首要考慮。

18.

廖敬良先生表示,會將委員的意見及訴求向署方反映,務求盡量善用資源,並與屋諮詢管理委員會合作,全力跟進事項。

關於羽毛球場的使用率,署方職員會定時巡視場地進行觀察,瞭解其使用情況。

至於一場多用的建議,他認為很有啟發性,並會將建議與屋諮詢管理委員會商討跟進。

19.主席希望廖先生將委員意見向總署反映,讓署方知悉有關的情況。

20.蔡雪蓉女士表示,會將委員的意見向房屋署反映,並歡迎委員就當區的公屋康樂設施問題提出意見。

(c)討論在美孚新原石油氣儲存庫舊址興建20層大樓問題(房屋事務委員會文件9/04)

21.在進入討論前,主席及譚國僑先生代表深水區議會接收美孚新居民代表提交的請願信。

22.譚國雄先生介紹文件。

23.美孚新第八期業主立案法團委員江錦標先生補充說,最近屋宇署將美孚新第8期前一塊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空地劃為丙類地盤,準備興建一座20層高的住宅樓宇,這建議不但影響了第4及第8期共19座超過350戶的空氣流通,亦影響第1、2、3、4、8期的視野。

他指出,荔枝角公園內有一條特別通道,現在被發展商利用,視作該區第三條街道,使其提交圖則興建住宅樓宇的申請獲得批准。

對於個別發展商利用這條特別通道作為興建樓宇的理據,他認為不合情理,並希望屋宇署重新考慮是否應該將這塊密集土地列為丙類地盤。

24.麥黃潔芳女士回應說,據規劃署瞭解,該土地屬私人土地,在一九八五年刊憲的荔枝角分區計劃大綱圖上,該幅土地列為住宅(甲類)用途。

署方將該大綱圖刊登憲報諮詢公眾意見時,並沒有收到該幅土地用途地帶提出的反對。

她重申,自一九八五年第一份荔枝角分區計劃大綱圖刊憲至今,這塊土地的用途從未作出修訂。

25.江永輝先生解釋有關石油氣庫的地契條款。

他表示,石油氣庫位於新九龍海旁地段第25號B分段及餘段,土地條款跟美孚新第8期的完全相同。

根據土地條款,這塊土地只可用作非工業用途,但沒有限制總樓面面積、地積比率、上蓋面積或樓宇高度。

有見及此,發展商在石油氣庫舊址興建住宅物業,並沒有違反地契條款的規定。

26.阮雄岳先生補充說,在最初興建美孚第8期時,這些住宅樓宇與石油氣庫屬同一地盤,在審批入伙紙時,是將第8期所有座數的樓宇與石油氣庫一併考慮。

至正式發出入伙紙時,業主將第8期與石油氣庫的地契分開,即是將兩者的業權分開,但仍屬同一張入伙紙的涵蓋範圍。

在計算建築面積時,最初是第8期與石油氣庫一併計算,故地盤的住宅用途建築潛力已差不多用盡,但商業用途仍未用盡。

及後一九九八年,發展商提交圖則,申請將石油氣庫舊址改作住宅。

當時屋宇署要求發展商證明該土地仍有建築潛力,即證明住宅建築潛力未被用盡,但發展商無法提供有關證明。

發展商在第二次提交圖則時,仍未能提供有力證明。

其後發展商第三次提交圖則時,根據現行的《建築物條例》的規定提出理據,證明該地盤應劃為丙類地盤,而非乙類地盤,這可使這塊土地的建築潛力得以提升,如此一來,整個第8期的建築潛力也可一同提升。

屋宇署則認為將乙類地盤轉為丙類地盤的申請理據牽強,其中最受質疑的一點,是發展商將公園前面的一段路當作地盤面對的其中一條供公眾使用的街道。

署方質疑該段路是否應當作一條「街道」,故否決把該段路視作一條「街道」。

發展商提出上訴,上訴審裁處經考慮多宗案例後,最終裁定該段路為一條4.5米闊的街道。

其後屋宇署向高等法院尋求司法覆核,但法院最終維持原判。

在沒有任何上訴理據支持下,屋宇署最後批准了發展商第三次提交的圖則申請。

在批出圖則時,屋宇署除考慮地盤的可建潛力外,亦有考慮對現有樓宇的光線、生及通道等方面的影響。

27.羅雄先生說,消防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第16

(1)B條所賦予的權力審批消防設施申請。

石油氣庫舊址前面的街道,有足夠空間停泊消防車輛。

在公園前的緊急車輛通道,有3.5米闊。

若在石油氣庫舊址興建住宅,不會影響消防人員的搶救工作。

28.王德全先生質疑,為何規劃署明知該幅土地設有石油氣庫,但仍在一九八五年將該地劃作住宅(甲類)用地。

他認為,政府有責任向公眾說明石油氣庫用地屬於「其他指定用途」而非「住宅用途」。

根據屋宇署的規定,地盤外的三條街道必須各有4.5米闊,才可列為丙類地盤,而公園前的緊急車輛通道只有3.5米闊,有關方面現將街道旁的花槽和渠邊位置也計算在內,才符合4.5米的要求,最高法院的判決實難以令人接受。

對於「街道」的釋義,他雖然尊重法官的裁決,但就這宗特別案例而言,則應多找一位法官審議,才可讓市民相信裁決正確無誤。

這問題不單影響美孚居民,他深信香港還有很多其他類似例子,正影響香港的土地用途分類。

他更擔心,日後政府在設計公園時,若在靠近民居的地方闢設緊急車輛通道,便會再次被發展商利用,宣稱該通道為街道,進而將乙類地盤改為丙類地盤。

這個問題實在影響深遠,他希望屋宇署再次諮詢律政司的意見,提出上訴申請,並尋求另一位法官的意見。

29.李漢雄先生詢問,現時美孚新第8期是否跟石油氣庫舊址同屬一張入伙紙的涵蓋範圍。

他亦同意王德全先生的意見,認為必須清楚界定「街道」的定義,否則可造成更多爭論。

30.區大明先生說,當年規劃署批地時,必然有納入經濟考慮,在計算附近的設備配套後,才釐定土地可興建的樓宇數目。

事隔多年,土地已經重新規劃,亦增加了用途,他請署方提供有關數據作進一步跟進。

31.梁欐先生說,政府批出另一塊土地給發展商,讓發展商將石油氣庫搬離美孚,再在石油氣庫舊址興建住宅樓宇,政府是否有幫助發展商牟利之嫌。

這次事件似乎未有為美孚居民帶來任何得益,相反卻引來強烈反對,他希望政府給美孚居民一個交代。

他詢問,政府當初設計嶺南公園時,為何沒有向居民說明,公園前面的緊急車輛通道有可能被發展商利用作為興建樓宇的理據,因而導致這個不合法理情的情況。

他又詢問屋宇署,現時批給發展商的圖則屬於哪一類別,是否還有補救的餘地,另外,新樓與舊樓之間的外牆會相隔多遠,最低標準是多少。

他批評,署方在批出圖則時,除了考慮經濟因素外,其他因素如社區發展、社區和諧、社區完整性、環境、公眾利益等,有否得到足夠考慮。

32.麥黃潔芳女士回應說,一九八五年刊憲的分區計劃大綱圖,目的是訂明土地的長遠用途,而非當時的土地用途。

政府當年將該塊土地劃為住宅(甲類)用途,是預算該塊土地會用作興建住宅樓宇,但當然須待石油氣庫搬遷後才可實現。

鑑於該塊土地乃屬私人土地,發展商在私人土地上興建樓宇,規劃署不會為此諮詢公眾意見。

目前來說,美孚區並不缺乏休憩用地等配套設施。

33.阮雄岳先生說,法官在判決時,參考了很多類似案例,歷年來也有很多有關街道定義的訴訟及爭拗,而法官大多以同樣標準作出判決。

對於今次荔枝角公園前面緊急車輛通道的爭拗,法官裁定該通道應被視為「街道」,其理據是草地旁設有街燈,而街燈是給予行人照明之用,故街燈位置亦應計入該通道的闊度。

另外,美孚第8期原來獲批的圖則,載明該幅土地屬於乙類地盤,其後修訂為丙類地盤,令整體建築潛力得以提升,容許興建更多樓宇。

根據建築比例,現時發展商擬建的20層大樓,並沒有超出地積比率的限制或佔用額外土地。

目前屋宇署只批出一份建築圖則,但他相信,發展商日後若提交其他圖則,署方便沒有理據拒絕申請。

他續說,屋宇署不會以樓宇與樓宇間外牆的距離作為計算標準,而是用窗與窗之間的距離計算,目的是確保空氣流通。

他表示,擬建物業的窗戶與第8期住宅窗戶的距離,並沒有違反《建築物條例》的標準。

34.江永輝先生補充說,在九十年代,由於美孚居民擔心石油氣庫太接近民居會構成潛在危機,故政府主動與石油氣商磋商搬遷事宜。

但鑑於該塊土地屬私人所有,政府無權強行迫遷石油氣庫,政府遂建議以地換地或短期租約等條件,希望石油氣商接受搬遷要求。

但石油氣商拒絕接受上述條件,經多番協商後,政府最終於一九九八年以當時市價批出達洋路的一塊土地予石油氣商,搬遷石油氣庫,而石油氣庫舊址的業權仍屬石油氣商擁有。

35.劉惠德先生詢問,美孚第8期102號發生火警時,消防人員花了多少時間才能進入火警現場救火。

36.羅雄先生表示,消防處於二零零四年二月六日正午12時6分52秒接報美孚98至100號及102號發生火警,消防車於2分19秒後已到達現場,發現於98、100及102號5至10樓在兩座樓宇外牆之間的20毫米隙縫中有煙溢出,並從5字樓上升至10樓。

根據現場主管報告,火警原因相信是有人不小心鑽牆,燃燒起木屑所引致。

消防員利用大廈本身的消防喉,以少量的水灌入隙縫將火救熄。

消防處於22分鐘後發出停止動員訊息,表示火警已受到控制。

37.王德全先生說,羅雄先生剛才表示,第8期前面是一條行人道路,他詢問,當局公布分區計劃大綱圖時,有否說明或承諾任何面積的路段屬於行人道路。

他指出,發展商擬建的新樓宇與美孚其他樓宇的面積明顯不同,新建樓宇貼近公園,現時暢通無阻的行人通道將被一分為二。

他詢問,民政事務處是否會介入事件,主動聯絡發展商進行調解。

38.梁有方先生詢問,美孚第4期與第8期的公契是如何劃界的。

將來新建樓宇是獨立訂定公契,還是納入美孚第8期的公契內,批地條款跟以前又是否有別。

另外,內還有沒有其他地方,可讓發展商日後利用相同手段興建樓宇,影響美孚的小業主。

當局日後又會如何管理公契問題,以避免糾紛,保障小業主權益。

39.陳鏡秋先生說,雖然擬建樓宇的土地屬私人用地,無須諮詢公眾意見,但有關方面亦應諮詢美孚居民及業主立案法團的意見。

40.張永森先生詢問,由一九八五年至今,任何土地用途的改變,包括由甲類轉為丙類,是否須要刊登憲報諮詢公眾,若須要,又在何時諮詢。

另外,石油氣供應商與該土地是否屬於同一個「法人」,或有沒有任何從屬關係。

他表示,他同意陳鏡秋先生的意見,由於這二十年間土地用途作出任何改變,但如今時移世易,即使根據規例不須諮詢居民,但就情理而論,既然土地發展令這麼多居民受到影響,部門有否考慮諮詢居民,或曾否諮詢居民。

若未諮詢居民,又會於何時諮詢。

41.麥黃潔芳女士回應張永森先生的提問時說,由一九八六年至今,土地用途從未作出修訂,一直是劃為住宅(甲類)用途。

至於規劃署有否考慮自動將發展項目提上議會進行諮詢,她表示,署方凡是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都會主動到議會諮詢,亦會應議員的要求,到議會就發展項目作出解釋。

42.阮雄岳先生澄清說,規劃署所指的住宅(甲類)用地,並非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所劃分的甲類地盤。

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凡面向一條街道的建築地盤,屬甲類地盤;

面向兩條街的屬乙類地盤;

面向三條街的則屬丙類地盤。

根據《建築物條例》所劃分的甲類地盤,可用以興建住宅或商業樓宇,在土地用途上沒有任何限制。

應將某個地盤劃分為哪個類別,全要視乎如何詮釋《建築物條例》,而這正是法律的爭拗點。

正因為地盤類別是一個客觀事實,而不是改變土地用途,故無須諮詢公眾意見。

43.劉惠德先生說,消防處承認第8期旁的通道是一條行人通道,車輛不能進入,他質疑為何處方批准把一條消防車不能進入的通道視為緊急車輛通道。

44.羅雄先生解釋,任何興建樓宇的申請,發展商都須將圖則提交屋宇署審議,而屋宇署會將圖則交消防處,由消防處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6

(1)B條決定須裝置哪些消防設施。

至於美孚第8期地盤的圖則,消防處是於一九七七年審批,當年的設計是預算該路段屬行人通道,並沒有預算供車輛通過。

由八十年代開始,消防處才修訂有關條例,要求大廈須有一幅外牆面對大街,讓消防車駛入。

45.蔡雪蓉女士說,石油氣庫原址為私人管有土地,而且美孚新屬住宅區,相信將有關地盤劃為住宅用途亦不會與周邊環境不配合。

根據現行法例,在私人土地興建樓宇,在法例上是無須諮詢公眾意見的。

她相信,屋宇署在批准有關圖則時,已考慮過地盤周邊的各項因素,包括環境、消防、通道闊度等。

因此,她認為沒有必要主動聯絡發展商進行調解。

46.張永森先生說,石油氣庫舊址這塊土地,在一九九五年給劃為住宅(甲類)用地,其後由甲類地盤轉為丙類地盤,這個發展引起了居民的擔憂。

當局於一九八五年把這塊土地劃為住宅(甲類)用地時,可能沒有問題,但二十年後的今天,周邊環境的發展已大大改變。

他希望部門解釋,有甚麼理據支持現階段的土地用途,即丙類地盤所容許的發展密度,如何能與社區融和。

他希望政府以今天的標準,與居民詳細討論,使居民安心。

另外,正如梁有方先生所說,日後仍可能有類似情況,他希望政府藉今次的經驗,日後在處理同類問題時可以做得更好。

他希望部門將有關資料於三月十八日的美孚居民大會上提交居民,並作出回應。

47.譚國僑先生指出,問題不在於規劃,而是有人利用一條無中生有的通道,即荔枝角公園內的緊急車輛通道,將旁邊的地盤由乙類提升為丙類。

這問題牽連甚大,政府不能掉以輕心,應進一步跟進。

荔枝角公園乃屬政府的建設,政府當年興建這條緊急車輛通道時,有否考慮過會影響今天的發展。

若已考慮,為何仍然選擇這個設計,促成今天由乙類地盤變成丙類地盤的局面,令發展商可藉此興建樓宇。

若沒有考慮,是否意味政府有所疏忽。

他認為政府必須對此作出回應。

他希望透過民政事務處向部門瞭解,並尋求一個解決方案。

48.梁有方先生詢問,該地盤的公契是否獨立,還是歸入第8期範圍。

他請部門提供公契的狀況及轉變的資料,以供居民參考。

49.王德全先生說,發展商擬將第三條路,即102號及104號對開的街道,變成大廈,將街道一分為二。

他詢問,屋宇署在審批第三條街時,為何沒有諮詢地段持有人或管理人,即美孚第8期業主立案法團的意見,瞭解他們將來有沒有任何發展構思。

50.阮雄岳先生回應說,土地是否進行發展,取決於業權持有人的取向。

發展潛力有很多變數,署方無法猜測或估計將來的發展。

至於公園前的通道,據他瞭解,在訴訟聆訊時,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沒有表示過曾考慮將這路段用作這個用途,而屋宇署在審批圖則時,只能根據當時的情況作考慮,不會估計將來的可能發展。

至於那條可供居民作緩跑之用的通道,其中一段屬於私人擁有,署方根本沒有理據要求土地擁有人不用作蓋樓用途。

至於諮詢問題,這實屬特別情況,由於該土地擁有人確實擁有美孚新內部分土地的業權,屬於私人財產,根據現行法例,不論該塊土地有任何發展或改建,政府也不能就此作出諮詢,政府可以做的,只是管制及監察其發展對附近環境的影響。

51.對於梁有方先生就公契的提問,江永輝先生回應說,根據土地註冊處的登記資料,美孚石油氣庫舊址的兩個地段,並沒有美孚第8期公契的註冊資料。

至於法人的問題,石油氣庫新址與舊址的法人是相同的,是「香港美孚石油有限公司」。

(會後補註:

根據土地註冊處的查冊資料,現補充如下:

石油氣庫新,即新九龍內地段第6273號由一九九八年至二零零二年的業主為MobilHongKongLimited,在二零零二年開始,業主為ExxonMobilHongKongLimited。

至於石油氣庫舊址,即新九龍海旁地段第25號B分段及餘段,B分段由一九七八年至今年的業主為MeiFooInvestmentLimited,而餘段則由一九八三年至二零零二年的業主為MobilHongKongLimited,由二零零二年起業主為ExxonMobilHongKongLimited。

52.主席總結說,綜觀整個事件,從法理上看,似乎已經無容爭拗,但就情理而言,始終未能得到地區人士的接受。

在西九龍填海計劃實施後,在新填拓土地上會興建公園,而在公園前增闢一條通道的情況可能相當普遍,日後類似的爭拗還可能陸續出現。

因此,他希望民政事務處向總署反映這個情況。

53.

屋宇署

規劃署

秘書處

蔡雪蓉女士說,秘書處會向有關部門反映這情況,她認為事件涉及不少溝通上的問題,民政事務處有見及此,已邀請了有關部門出席於三月十八日舉行的居民大會。

54.主席表示,若美孚第8期地盤有任何跟進或發展,請部門向委員會匯報。

(b)要求推行居屋分期補地價(房屋事務委員會文件8/04)

55.陳鏡秋先生介紹文件。

56.鄺潔蓮女士向委員介紹居屋補地價的背景資料、統計數據及現行安排。

她表示,居屋是一項資助性的房屋計劃,售價是建基於合資格人士在購樓時的負擔能力而釐定,故居屋售價較市值會有一定程度的折讓,此折讓就是業主在買樓時所享有的折扣率。

根據現行的《房屋條例》附表規定,所有居屋單位均受五年轉讓限制期的約束。

設立居屋轉讓限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投機活動。

業主在五年轉讓限制期屆滿後,可以於公開市場租售其單位,但須先向房委會繳付該單位的補價,即是歸還其買樓時所享有的資助。

居者有其屋小組委員會曾於二零零二年六月探討協助居屋業主繳付補價的安排,提出的方案包括向業主提供免息貸款等,但委員經討論後,認為當時不是推出方案的適合時機,故沒有採納建議。

57.鄺潔蓮女士續說,現時五年轉讓限制期屆滿而未繳付補價的居屋單位約有二十萬個。

在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度,房屋署共收到2,500個居屋單位補地價的付款,平均每個單位的補價為280,000元;

而在二零零三年四月至零四年二月,署方亦收到約2500個單位補地價的付款,平均每個單位的補價為260,000元。

為了協助業主在轉讓限制期屆滿後向房委會支付補價,現行《房屋條例》附表訂明業主可以運用部分賣樓所得收益支付補價,其方法是業主在繳納補價前,可以先簽訂單位的買賣協議,但該項協議須訂明,要在單位轉讓之前和在由協議訂立日期起計的二十八日內,或在房屋署署長另外規定的期限內,繳交補價。

有關居屋補地價的新安排,房屋署正研究可行方案,希望協助那些五年居屋轉讓限制期屆滿的業主支付補價,藉此提高居屋單位的流通性,令房屋資源得以善用。

但在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時,署方必須詳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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