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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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机动车
停放服务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机动车
停放服务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在社会公允水平范围内按照合
理方法和合理标准进行核算。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
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和相关批文及相关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已正式
运营的经营者同类服务的合理费用测算确定。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期间费
用构成。
第七条直接成本是指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直接相关的各
项费用支出,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资产摊销、修理
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秩序维护费、行政事业收费、
保险费、其他直接费用等。
第八条职工薪酬,是指机动车停放服务工作或管理工
作的保安员、值班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
支出。
包括:
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
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
给予的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他相关支出。
(一)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核
定。
职工人数按劳动定员标准据实核定;
没有劳动定员标准
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定员标准范围(可参照一定范围内同类
可比企业平均水平综合确定)的,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
准范围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实际职工人数低于标准下限的,
据实核定。
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工不计入核定职工人数,其相应发
生的支出作为劳务费计入管理费用进行核定。
职工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
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相应工
资水平和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计提比例。
除经营者为职工缴
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其余商业保险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有关的房
屋建筑物、机器设施、交通工具、电子信息设备(包括停车诱
导系统、停车信息采集系统、收费系统等)、家具设备、电器
设备、其他设备的折旧。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原值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确定。
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确认;
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
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确定资产成本;
已投入使用但未完成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暂估入
账价值确定其成本;
其他情况下资产价值均应按照历史成本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
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折
旧。
经营者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
限时,成本监审时可以根据价格政策目标按照实际可使用年
限调整折旧年限。
第十条资产摊销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及长期待摊费用摊
销等。
(一)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
入定价成本。
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
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
其他均按土地使用
权年限分摊。
特许经营权费用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
没有
特许经营年限的按不少于
30
年分摊。
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
产,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
未明确受益年限的,
按不少于
10
年摊销。
(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中的开办费按
5
年摊销,其它长期待摊费
用(包括停车位标线标志等交通设施费用)按受益期限摊销。
第十一条修理费,是指为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固
定资产维护、修理费用(包括因占道停车损坏的由停车服务
承担的人行道和沥青路面维修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
高不得超过核定固定资产原值的
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
良支出:
1.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
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2
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服务能力提高;
4.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
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
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
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
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
第十二条租赁费,指经营者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机动车
停放场地的使用权、管理权而支付的费用。
租赁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采用年限平均法确
认年租赁费用。
第十三条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机动车停放管理区域秩
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经营
者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机动车停放服务配
套设施中的固定资产设备和低值易耗品。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收费,指经营者按规定向政府缴纳
的占用道路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保险费,指经营者根据与保险公司依法签订
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保险单所交纳的责任保险费。
第十六条其他直接费用,指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过程
中实际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等其他直接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期间费用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机动车停放
服务经营行为所发生的管理费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
理费、租赁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水电费、办公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
待摊费用摊销、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电话通讯费及其他
管理费用。
列入管理费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明确规定核定标准
的,按规定核定后计入定价成本;
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其余项
目按近三年平均水平核定。
(二)财务费用指经营者为筹集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
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
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贷款利息支出根据核定贷款额及金融机构贷款实际利
率采用等额还本付息法计算核定,其中核定贷款额按金融机
构贷款余额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可研投资总额扣除国家规
定的资本金数额。
等额本息还款法平均年贷款利息=贷款总额×
贷款利率
×
(1+贷款利率)贷款年限÷
[(1+贷款利率)贷款年限-1]-贷款总额÷
贷
款年限
第十八条为防止因机动车停放服务规模过度建设而导
致单位停放服务成本增加,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低于经营停
放时间
70%的,固定资产折旧按
70%核定,计入定价成本。
实际停放时间超过
70%的,按实际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九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
机动车停放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
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六)对外投资等支出;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
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
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业务存在与主营业务(机动车停放保管
服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或者依托主营
业务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利政府优惠
政策的,应先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再按照其他业务
收入净值(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后的余额)的
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员数量
(工资)比例、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或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的,直接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
本。
第二十一条企业获得的与机动车停放服务有关的政府
补助、社会无偿投入等,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其折旧不
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其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如用于
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
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
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购进的原材料、燃料、服务价格或签
订的租赁合同、管理合同约定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同期同类
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
第二十三条与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相关的其他指
标:
(一)停车位数。
指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型
机动车停放位数。
停车位数未按车型分类确定机动车停车场
车位的,以小车为标准数,其他类型车辆按分类车型系数换
算成标准数进行核定。
其中:
小车系数为
1,摩托车系数为
0.25,大车系数为
2.5,超大型车系数为
3.5。
停车位数=小车位数+摩托车位数×
0.25+大车位数×
2.5+
超大型车位数×
3.5
(二)经营停放时间,指会计年度停车设施经营停放时间
总和。
经营停放时间=停车位数×
日经营时间×
365
(三)实际停放时间,指会计年度车辆实际停放时间的总
和。
计算公式为:
实际停放时间=(小车停车位数×
小车车位每天平均停放
时间+摩托车停车位数×
0.25×
摩托车车位每天平均停放时间
+大车停车位数×
2.5×
大车车位每天平均停放时间+超大型停
车位数×
3.5×
超大型车位每天平均停放时间)×
(四)实际停放利用率,指机动车停车位的实际利用情况。
实际停放利用率=实际停放时间÷
经营停放时间×
100%
(五)实际停放利用率低于
70%的,按
70%核定;
实际停
放利用率超过
70%的,按实际核定。
(六)核定停放时间,指会计年度核定停放利用率与经营
停放时间的乘积。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单位成本按照以下计算公
式进行核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总成本=直接成本+期间费用
机动车停放服务综合单位定价成本=机动车停放服务总
成本÷
核定停放时间
机动车停放服务分类车型单位定价成本=机动车停放服
务综合单位定价成本×
分类车型系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